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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水上搜救應急預案(2021年修訂)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21-08-31 16:45:18

yabo88 關於印發

梅州市水上搜救應急預案

(2021年修訂)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梅州市水上搜救應急預案(2021年修訂)》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設在梅州海事局)反映。

   

   

   

  yabo88

  2021年8月31日



梅州市水上搜救應急預案

(2021年修訂)

   

  1 總  則

  1.1 編製目的。

  加強水上險情監測預警,建立健全水上險情應急響應機製,快速、有序組織開展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避免或減少水上險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製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條例》《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海上險情應急預案》《梅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製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梅州市通航水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發生在該區域以外的水上突發事件,可能威脅、影響到本區域或由上級部門指定或應其他搜救機構請求,需要派力量協助應急處置的,參照本預案實施。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科學決策、快速高效。

  以人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及時對水上遇險人員進行救助,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

  科學決策:運用現代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家的谘詢作用,保證應急指揮的科學性。

  快速高效:建立健全應急機製,加強應急力量建設,強化應急人員培訓,確保指揮暢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動,提高應急反應的效能和水平。

  1.4.2 政府領導、社會參與、依法依規。

  政府領導:政府對水上險情處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建立高效的應急反應機製,及時、有效地組織社會資源,形成合力。

  社會參與:依照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組織體係框架,形成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多部門參加,多學科技術支持,全社會參與的應對水上突發事件機製。

  依法依規: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明確各相關單位、個人的職責、權利和義務,規範應急反應的組織、協調、指揮。

  1.4.3 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屬地為主。

  統一指揮: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確保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組織的各方應急力量協調一致,保證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取得最佳效果。

  分級管理:根據水上險情的發生區域、性質、程度與實施應急處置工作投入的力量需要,實施分級管理。

  屬地為主:水上險情發生地的水上搜救機構實施應急指揮,未設立水上搜救機構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暫時實施應急指揮,確保提高應急處置工作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1.4.4 防救結合、資源共享、聯防聯動。

  防救結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災害的預警工作,避免或減少自然災害引發水上險情的可能;“救”是指保證水上險情發生後,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汙染。

  資源共享:加強應急資源建設,建立共享機製,廣泛運用各方資源,避免重複建設。

  聯防聯動:充分發揮各方力量的自身優勢和整體效能,發揮常備資源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5 相關定義。

  1.5.1 水上突發事件。

  水上突發事件是指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人為過失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上人員傷亡的事故(主要包括船舶碰撞、擱淺、沉沒、火災等),以及水上人命、通航環境、通航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等受到威脅的險情。

  1.5.2 水上應急處置。

  水上應急處置是指采取應急措施,對水上突發事件實施應急處置,以消除、避免或減少水上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汙染的行為。其中人命救助作為水上應急處置的首要工作,是所有船舶和人員應盡的人道主義義務和法律義務。

  2 組織體係

  2.1 梅州市水上搜救分中心。

  梅州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議事協調機構)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梅州市範圍的“兩防一救”(船舶防台風、防止船舶汙染水域、水上救助)應急反應工作,業務接受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導。

  主任:市政府分管負責同誌。

  常務副主任:市政府協調海事工作的副秘書長、梅州海事局主要負責同誌。

  副主任:梅州軍分區戰備建設處、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有關負責人。

  成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委宣傳部、市委外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氣象局、武警梅州支隊、梅州航道事務中心、梅州水文分局等單位有關負責人。

  水上搜救分中心主要職責:

  (1)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本中心搜救責任區內的水上搜救應急、船舶防抗災害性天氣、船舶汙染水域應急處置等工作,包括按照上級搜救中心指示組織對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失事的搜尋救助工作。

  (2)研究決定全市水上搜救應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並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3)指定轄區水上救援力量,完善搜救通信網絡。

  (4)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水上險情的善後處置工作。

  (5)製定有關水上搜救應急工作的規章製度、工作計劃;編製水上搜救經費預算,管理水上應急救援專項補助資金。

  (6)負責市水上搜救應急預案的編製、修訂和管理。

  (7)負責水上事故預防、水上安全知識和水上搜救工作宣傳,不斷提高全民水上安全意識和積極參與水上搜救應急工作的意識。

  (8)負責水上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知識、專業知識、新技術應用等方麵的培訓。

  (9)組織本市水上搜救應急演練工作。

  (10)響應相鄰地區要求的應急合作、應急聯動。

  (11)承擔市人民政府和省搜救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梅州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下設辦公室(簡稱“搜救辦”),負責處理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梅州海事局,辦公室主任由梅州海事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水上險情的接警工作;組織指揮和協調各方麵力量處置水上險情;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綜合上報及續報水上險情信息和應急處置情況;擬製新聞通稿並協同做好新聞發布和輿論宣傳報道工作。承擔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2.2 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水上險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1)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協調組織(包括社會動員)本轄區有關力量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協調組織做好本轄區水上險情的善後處置工作;協調組織做好本轄區水上險情事故的預防和水上搜救工作的宣傳;培育和指導本轄區水上搜救誌願者隊伍建設;配合市水上搜救分中心開展水上應急培訓和演練;承擔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2)梅州海事局:負責水上險情接報,發布有關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航行通告;組織本係統力量和協調過往船舶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救援現場的交通組織工作;負責查找、提供有關船舶的詳細資料,協助核實相關資料。

  (3)梅州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按照部隊兵力調動批準權限規定,組織協調駐梅部隊及所屬民兵應急力量參與水上險情處置工作。

  (4)市公安局:參與救援行動,負責現場水域和相關陸域的治安警戒;協調組織現場及相關人員和設施的疏散、撤離、隔離;負責陸上交通的疏導工作,保障應急救援交通暢通,必要時實施道路交通管製;負責傷亡人員的身份確認及協助善後工作,為獲救外籍人員的移送提供便利。

  (5)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協調有關應急專業隊伍參加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為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相關支持;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協調做好水上險情應急處置物資保障工作;協助做好獲救人員臨時安置、基本生活救助。

  (6)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指導水上險情的新聞報道及相關信息的發布工作,確保信息發布的一致性和權威性。監測分析險情輿情,引導社會輿論;積極宣傳水上險情的安全防範知識和技能。

  (7)市委外辦:負責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導和協調工作。

  (8)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對無線電頻率資源進行統一配置和管理,保護相關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安全,確保應急無線電通信暢通。

  (9)市民政局: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協助做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符合條件的水上搜救誌願社會組織的登記,並依職責進行監督管理。

  (10)市財政局:負責市級水上搜救應急資金的保障,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11)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水域汙染所引起的水、大氣等汙染程度的監視、監測、評價等;協調做好水上險情事故導致的重大突發汙染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12)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實施用於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交通保障工作;組織港航單位、相關港口經營人協助做好有關救援工作;組織有關單位做好相關港口、橋梁設施的保護及應急處置工作。

  (13)市水務局:組織本係統力量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協調遇險水域水利工程調節,並視情況及時控製轄區內可調江河水位和流量。

  (14)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漁政船艇和協調漁船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做好獲救漁船漁民的善後處理工作;負責查找、提供漁船的詳細資料。

  (15)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負責組織本係統力量參與A級旅遊景區活動的水上搜救應急處置工作,指導A級旅遊景區管理單位做好險情水域遊客疏導工作。

  (16)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緊急醫療救援和傳染病預防控製工作。負責組織本係統力量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實施現場急重傷病員的現場急救;配合建立醫療聯動機製,協助安排醫院接收水上傷病人員;負責險情現場防疫處置工作。

  (17)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本係統力量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對停靠在碼頭的船舶火災、危險品泄漏等事故進行應急救援,組織現場有關消防救援力量實施滅火行動,營救遇險人員,控製危害源,清理火場,協助參與火災原因的調查工作;若船舶可能發生火災、爆炸或危險品泄漏危險時,參加現場警戒工作。

  (18)市氣象局:負責做好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氣象保障工作,及時提供熱帶氣旋、寒潮大風等惡劣天氣信息;根據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要求,對重大險情或事故地點附近區域提供特別氣象預報,及時提供相關氣象資料。

  (19)武警梅州支隊:按照部隊兵力調動批準權限規定,組織武警官兵參加緊急救援行動;協助疏散人員、設施;協助相關區域的警戒工作。

  (20)梅州航道事務中心:調派航道船舶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險情水域航道維護工作,設置相應助航標誌。

  (21)梅州水文分局:負責提供水上險情水域上下遊水文站水文實時數據,預報水文信息。

  在我市水上搜救責任區執行公務或進行運輸生產、捕撈、施工作業、清汙等活動的船舶、航空器和水上設施,要在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揮協調下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

  2.3 聯席會議製度。

  建立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員單位參加的水上搜救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製度,統籌研究全市水上搜救和船舶汙染應急反應工作,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討論解決水上搜救工作和船舶汙染處理中的重大問題;研究調整修訂應急預案;研究增加新的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例會,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主持會議。根據上級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全體或部分成員單位聯席會議。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同時報市人民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落實。

  2.4 指定聯絡人員。

  為了確保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與各成員單位之間的溝通聯絡順暢,由各成員單位指定建立負責應急工作的人員擔任指定聯絡人員(以下稱“指定人員”)。指定人員的工作職責是:

  (1)負責與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溝通聯絡;

  (2)參加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組織召開的聯絡員會議;

  (3)定期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報送本單位的搜救資源、聯係人、聯係電話的情況;如有變更,應及時報送變更情況;

  (4)保持通訊暢通,電話或手機號碼變更時要及時報告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

  2.5 專家組。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成立市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專家組,完善相關谘詢機製,為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2.6 現場指揮部。

  發生水上險情後,當地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設立現場指揮部,並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現場指揮部由本級政府及其有關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被指定的現場指揮部按照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令承擔現場協調指揮工作。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執行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下達的各項應急任務;提出現場應急處置的具體措施、方案;開展各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 運行機製

  3.1 預警預防。

  3.1.1 信息來源。

  氣象、水文等有關單位提供的可能引起水上險情的預警信息;其他有關機構、國內或國際有關組織等通報的水上災難信息。

  3.1.2 預警信息發布。

  氣象、水文等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方麵發布相應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根據接收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按規定發布水上風險預警信息。水上風險預警信息發布程序按《廣東省海上險情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3.1.3 預警預防行動。

  (1)從事水上活動的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要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2)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及各成員單位要根據預警信息,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有針對性地做好預防和應急救助準備。通知相關部門做好物資準備工作,啟動聯動機製,做好物資調運準備,以及啟動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3.1.4 預警支持係統。

  預警支持係統,由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公共信息播發係統、海事手機短信平台、監管指揮係統等組成,及時發出預警信息,確保信息及時、準確播發。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核實與評估。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接到水上險情信息,要按照相關工作規範多渠道對信息進行核實確認,並按照水上險情的分級標準進行評估,確定水上險情等級。

  3.2.2 信息報告。

  水上險情事故信息報告工作,按照省海上搜救中心及市人民政府有關信息報告規定執行,其他單位及相關人員在接獲水上險情信息後要及時報告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險情性質、影響範圍、發展趨勢、已采取措施、救助需求等。

  (1)發生一般等級及以上級別的水上險情信息,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要及時通報。

  (2)事發地不在梅州市搜救責任區的,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接警後要立即向搜救責任區所屬水上搜救機構通報,並同時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

  3.2.3 響應啟動。

  根據水上險情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水上險情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

  3.2.3.1 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水上險情,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1)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擔任本級應急總指揮,決定本級預案的啟動、實施和終止,下達應急指令;

  (2)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水上險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評估,及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並報告市人民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

  (3)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負責對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揮協調,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各有關單位,各單位有關負責人要及時進入指揮位置,組織指揮本係統的資源、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2.3.2 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水上險情,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1)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擔任本級應急總指揮,決定本級預案的啟動、實施和終止,下達應急指令;

  (2)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水上險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評估,及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並報告市人民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

  (3)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負責對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揮協調,並派出或指定專人負責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各有關單位,各單位有關負責人要及時進入指揮位置,組織指揮本係統的資源、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2.3.3 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水上險情,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1)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常務副主任擔任應急總指揮,決定預案的啟動、實施和終止,下達應急指令;

  (2)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水上險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評估,及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並報告市人民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

  (3)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負責對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揮協調,並派出或指定專人負責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各有關單位,各單位有關負責人要及時進入指揮位置,組織指揮本部門的資源、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2.3.4 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等級水上險情,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1)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主任擔任應急總指揮,決定預案的啟動、實施和終止,下達應急指令;

  (2)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必要時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水上險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評估,及時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3)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負責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協調;

  (4)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各有關單位,各單位有關負責人要及時進入指揮位置,組織指揮本部門的資源、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2.4 現場處置。

  水上險情應急處置,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負責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統一組織,實行現場指揮官製度。必要時,設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指揮事發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2.5 社會動員。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屬地管理原則,視水上險情的等級、發展趨勢、影響程度等,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以依法征用、調用應急處置相關物資和人員等。

  3.2.6 區域協作。

  (1)需要毗鄰市提供水上險情應急援助,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統一向毗鄰市水上搜救機構提出請求;收到毗鄰市水上險情援助請求,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迅速與其開展水上搜救合作,並根據需要協調包括船舶、人員和設備等援助。

  (2)需要毗鄰省(區)提供水上險情應急援助,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統一向毗鄰省(區)水上搜救機構提出請求。

  3.2.7 應急中斷和終止。

  3.2.7.1 應急中斷。

  負責指揮協調的水上搜救機構,根據氣象、水文、技術狀況等客觀條件的變化,決定搜救行動的中斷或恢複。

  3.2.7.2 應急終止。

  負責指揮協調的水上搜救機構,根據下列情況決定終止應急處置工作:所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區域均已搜尋;幸存者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條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已獲得成功或緊急情況已不複存在;水上險情的危害已徹底消除或已控製且不再有複發或擴展的可能。

  3.2.8 應急響應降級及關閉。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根據搜救和應急處置實際進展情況,結合專家組研判、評估和意見,提出應急響應降級或關閉建議,經請示相應負責人,宣布降級或關閉,並報告市人民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

  3.3 後期處置。

  3.3.1 善後處理。

  (1)獲救人員的善後處理。各有關單位要做好獲救人員臨時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衛生健康部門要負責救治獲救傷病人員。國內人員,由事發地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港澳、台人員,由市委台港澳辦協調有關單位負責安置;外籍人員,由公安部門、市委外辦協調有關單位負責安置;需要移送的或無法確定其真實身份的人員,由公安部門協調解決。

  (2)遇難人員的善後處理。涉事單位配合當地政府以及民政、公安等部門做好遇難人員的處置工作。其中,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員,由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3.3.2 調查評估。

  按照分級調查的原則,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負責較大和一般水上險情的應急處置工作效果調查、總結和評估。其中,調查報告在10個工作日內上報省海上搜救中心審核;總結評估報告按規定程序上報省海上搜救中心。水上交通事故調查按照國家有關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3.4 信息發布。

  (1)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信息,原則上由負責指揮協調的水上搜救機構統一對外發布,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或散布。必要時,由宣傳部門組織發布相關信息。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客觀、準確,注重社會效果和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2)信息發布主要內容包括:水上險情發生的時間、地點;遇險船舶、設施或航空器概況、人員情況、載貨情況;救助情況(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進展、擬采取的措施等);獲救人員的醫療、安置情況;善後處理情況;公眾關心的其他問題。

  4 應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並充分發揮各級政府部門組建的各類專業救援隊和駐梅部隊的作用,充分發動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水上險情應急救援。收集本地區可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行動人員的數量、專長、通信方式和分布情況等信息,建立信息庫。

  4.2 資金保障。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機構運行、水上演習、應急處置、應急設備更新等所需保障資金,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級財政部門核撥。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按規定使用、管理保障資金,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並接受審計與監督。

  4.3 物資保障。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按照國家規定配備通信設備和器材。收集本地區應急設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記造冊,建立信息庫。

  4.4 醫療衛生保障。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會同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具備一定醫療條件的醫療機構承擔水上險情醫療救援任務,共同協調、指導指定的醫療機構開展水上險情醫療救援工作。水上險情醫療救援,一般由實施救援行動所在地的醫療機構承擔,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協調當地醫療機構先期響應。力量不足時,可逐級上報請求支援。

  4.5 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建立水上險情應急處置運輸保障機製,為水上險情應急處置人員趕赴事發現場及應急器材的運送提供保障。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配備應急專用交通工具,確保應急處置人員、器材及時到位,與交通運輸部門建立交通工具緊急征用機製,為應急處置提供保障。

  4.6 安全防護保障。

  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對參與單位的安全防護工作提供指導。危險化學品應急人員必須按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無安全防護裝備的人員不得進入現場;進入和離開現場時要先登記,離開現場時要進行醫學檢查;對造成傷害的人員,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船舶、設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經營人要製訂在緊急情況下對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采取的應急防護、疏散措施,在應急處置工作中要服從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揮。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對水上險情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對水上險情可能影響範圍內的船舶、設施及人員的安全防護、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水上險情可能影響陸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通報當地人民政府采取防護或疏散措施。

  參與應急處置行動人員的安全防護裝備不足時,可請求省海上搜救機構協調解決。

  4.7 通信保障。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實施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可根據現場具體情況,指定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所有單位的應急通信方式。各有關通信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均要按照各自的職責要求,製訂有關水上險情應急通信線路、設備、設施等使用、管理、保養製度;落實責任製,確保水上險情應急通信暢通。電信運營企業要保障水上險情應急的公共通信暢通,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提供臨時應急通信線路和設備。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5.2 宣傳培訓。

  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組織編製水上險情預防、應急等知識宣傳資料,積極開展水上安全知識宣傳工作,並通過媒體和適當方式公布水上險情應急預案信息。各有關單位要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定期開展有關水上險情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加強相關單位和人員(含應急誌願者)專業知識、應急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

  5.3 責任與獎懲。

  對積極參加水上搜救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或個人,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上報市人民政府或省搜救中心給予通報表揚。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6 水上險情分級標準

  6.1 特別重大水上險情(I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水上險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

  (4)急需國務院協調有關地區、部門或軍隊共同組織救援。

  (5)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社會影響的水上險情。

  6.2 重大水上險情(Ⅱ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水上險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載員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發生險情。

  (4)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水上險情。

  6.3 較大水上險情(Ⅲ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水上險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船舶發生碰撞、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水上險情。

  6.4 一般水上險情(Ⅳ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水上險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船舶發生碰撞、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較大威脅。

  (4)其它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後果的水上險情。

  7 附  則

  7.1 名詞術語。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水上險情是指船舶、設施在水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等,油類物質或危險化學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失蹤)、財產損失的事件。

  (3)水上搜救責任區是指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所承擔的處置水上險情的責任區域。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梅州市水上搜救應急預案》(梅市府辦〔2009〕43號)同時廢止。

  8 附  件

  ⒈梅州市水上事故險情報告表

  ⒉梅州市水上事故險情續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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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