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者服務專區
當前位置:首頁 > 長者助手關愛版 > 法規公文

關於印發《梅州市經營性遊泳場所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20-11-03 19:20:27

關於印發《梅州市經營性遊泳場所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體育、公安、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梅州市體育局、公安局、衛生健康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製定了《梅州市經營性遊泳場所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梅州市體育局 梅州市公安局

梅州市衛生健康局 梅州市應急管理局

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日


梅州市經營性遊泳場所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遊泳場所的安全規範管理,提高遊泳救生員的業務能力,保證遊泳救生工作的質量,促進遊泳運動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等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營性遊泳場所(以下統稱遊泳場所),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室內外人工遊泳池、館(含拆裝式遊泳池,以下統稱人工遊泳場所)和其他提供遊泳服務的經營性場所。

  第三條舉辦遊泳場所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依法取得《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

  第四條遊泳場所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管理規定:

  (一)全麵執行國家和省相關標準、規範,保證救生員、場地、設施設備、水質、衛生環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規定要求。

  (二)依法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具備與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組織對從業人員及救生員培訓工作,並選派救生員參加業務培訓班,確保群眾安全。

  (三)按規定對水質進行日常檢測,並公示檢測的結果及時間;采取循環淨化消毒、及時補充新水等水質維持措施。

  (四)工作人員應當持有健康合格證明,水上救生員還應當持有職業資格證。

  (五)組織製定並實施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按規定對遊泳場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向遊泳者警示、提醒有關注意事項。

  (六)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管理規定。

  第五條遊泳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標準、規範的要求,建立健全衛生、安全、應急等管理製度,嚴格落實各項規定,向遊泳者提供衛生與安全保障,提高服務質量。

  第六條通過承包、委托等方式經營遊泳場所的,當事人雙方應當依法簽訂書麵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遊泳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維護遊泳現場正常秩序,防止發生治安事件和安全事故。

  禁止向遊泳者出售含酒精飲料;禁止醉酒人員進入遊泳場所。

  第八條遊泳場所經營者在遊泳場所開辦遊泳培訓的,應當配備取得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並加強安全管理。

  第九條遊泳場所經營者與有關培訓機構合作開辦遊泳培訓的,雙方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遊泳場所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管理責任,不得通過協議減免。

  第十條未經遊泳場所經營者同意,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遊泳場所的管理範圍內從事遊泳培訓活動。

  第十一條室外人工遊泳池在氣象、水文等環境條件有可能出現危及遊泳者安全情況時,應當采取預警措施,必要時應當臨時關閉,確保遊泳者安全。

  第十二條遊泳場所應按如下標準配備救生人員:

  水麵麵積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遊泳池,至少配備固定救生員2人;水麵麵積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麵積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內增設1個救生員,同時配備足夠的救生觀察台,救生觀察台高度不低於1.5米。

  第十三條從事救生工作的人員應當參加遊泳救生員考試,取得《遊泳救生員職業資格證》。

  第十四條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遊泳場所的管理。

  第十五條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製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依法對遊泳場所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遊泳場所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遊泳場所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遊泳場所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按規定開展聯合懲戒。

  第十七條鼓勵遊泳場所經營者依法投保有關責任保險。鼓勵遊泳者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八條遊泳場所發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按照有關安全生產事故報告以及調查處理規定對事故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梅州市經營性遊泳場所管理辦法》的解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