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市級權責清單事項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20-12-18 17:21:02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
市級權責清單事項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加大向基層政府放權力度,進一步提升審批服務便民化水平,市人民政府決定將25項市級權責清單事項調整由縣級人民政府實施,其中下放實施8項,委托實施17項。各縣(市、區)承接單位和市直有關部門要依照職權認真組織實施,加強銜接溝通,確保相關市級權責清單事項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認真抓好銜接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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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管理局牽頭會同市直有關部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與各縣(市、區)承接單位完成調整權責事項的交接工作。對委托實施事項,要依法簽訂書麵委托協議,細化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執行方式、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劃分、監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對下放實施事項,自下放之日起,相關法律責任由承接單位承擔,市直原實施部門負責相關權責清單事項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市級權責清單事項下放或者委托後,市直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整實施事項的承接單位、交接日期、具體內容等。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單位負責辦理相關事項;市直相關部門已受理的繼續完成辦理。在完成調整權責清單事項的交接工作後,市亚博网址链接
數據管理局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市政府辦公室(職能轉變協調科)備案。
二、認真抓好培訓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直有關部門要製訂移交工作方案,將調整實施權責事項的有關文件、表證單書及標準化成果等一並移交,並及時完善有關事項審批標準、技術規範。要通過舉辦培訓班、現場指導等形式。加強對承接單位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增強其承接能力。對委托實施的事項,委托單位要為受托單位開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蹤調整事項的實施情況,通過日常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切實加強對調整實施事項執行情況的監管,及時糾正承接單位存在的問題。
三、認真抓好承接事項實施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及時將承接的市級權責清單事項納入部門權責清單管理,確保相關責任落實到位。承接單位要製訂具體實施措施,主動配合市直有關部門做好調整權責事項的銜接落實工作,嚴格依法規範辦事行為,簡化辦事程序,優化辦事流程,縮短辦理時限,為企業群眾辦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對調整實施的事項,要及時將審批結果報市直相關部門備案;要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嚴格監督管理,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各單位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意見建議,徑向市政府辦公室(職能轉變協調科)反映。
附件:市級調整實施的權責清單事項目錄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市級調整實施的權責清單事項目錄
序號 | 事項類型 | 市級 實施單位 | 市級 權責事項名稱 | 調整形式 | 縣級 承接單位 | 備注 |
1 | 行政許可 | 市水務局 | 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中小河流治理初步設計審批) | 下放實施 |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 將對“中小河流治理初步設計審批”的部分審批權限下放,其中:列入全國、全省規劃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或省委托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由市級審批外,其它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由縣級審批。 |
2 | 行政檢查 | 市農業農村局 | 對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 下放實施 |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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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檢查 | 市農業農村局 | 植物檢疫監督檢查 | 下放實施 |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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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檢查 | 市農業農村局 | 對農業機械維修者的從業資格、維修人員資格、維修質量、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技術狀態以及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 下放實施 |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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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食品生產許可 | 下放實施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⒈下放子項: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延續。 ⒉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業務審批除外。 |
6 | 行政許可 | 市市場監管局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下放實施 |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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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行政權力 | 市林業局(市政府決定) | 設立臨時性森林防火檢查站審批 | 下放實施 |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縣級政府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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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共服務 | 市林業局(市政府決定) | 對森林防火區範圍調整的審批 | 下放實施 |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縣級政府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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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班線、包車經營審批 | 委托實施 |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委托子項:從事縣際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審批;從事縣際道路旅客運輸包車經營審批。 |
10 | 行政許可 | 市交通運輸局 | 道路運輸(旅客運輸、國際道路運輸)經營審批 | 委托實施 |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委托子項:縣際客運班車企業經營審批;縣際客運包車企業經營審批。 |
11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局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核發 | 委托實施 | 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 委托子項:婚前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核發(新證);婚前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核發(變更);婚前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核發(校驗);婚前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核發(補辦);婚前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核發(注銷)。 |
12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局 | 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核發 | 委托實施 | 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 委托子項:婚前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核發(新申請);婚前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核發(補辦);婚前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核發(注銷)。 |
13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局 | 港澳台醫師來內地短期行醫核準 | 委托實施 | 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 市管權限內的醫療機構除外。 |
14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局 | 外籍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核準 | 委托實施 | 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 市管權限內的醫療機構除外。 |
15 | 行政許可 | 市衛生健康局 |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審批 | 委托實施 | 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 ⒈委托子項: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審批(核發);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審批(換卡);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審批(變更);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審批(補辦);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審批(注銷)。 ⒉市管權限內的醫療機構除外。 |
16 | 行政處罰 | 市衛生健康局 | 對台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期間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委托實施 | 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 市管權限內的醫療機構除外。 |
17 | 行政處罰 | 市衛生健康局 | 對港澳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期間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委托實施 | 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 市管權限內的醫療機構除外。 |
18 | 行政處罰 | 市衛生健康局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放射人員職業健康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委托實施 | 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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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處罰 | 市衛生健康局 | 對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未經注冊領取《外國醫生短期行醫許可證》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委托實施 | 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 市管權限內的醫療機構除外。 |
20 | 行政處罰 | 市衛生健康局 | 對台灣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診療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委托實施 | 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 市管權限內的醫療機構除外。 |
21 | 行政處罰 | 市衛生健康局 | 對港澳醫師未取得《港澳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行醫或者未按照注冊的有效期從事診療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委托實施 | 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 市管權限內的醫療機構除外。 |
22 | 行政處罰 | 市衛生健康局 | 對港澳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診療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委托實施 | 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 市管權限內的醫療機構除外。 |
23 | 行政處罰 | 市衛生健康局 | 對醫療機構聘用未經大陸短期行醫執業注冊的台灣醫師從事診療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委托實施 | 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 市管權限內的醫療機構除外。 |
24 | 行政處罰 | 市衛生健康局 | 對台灣醫師未取得《台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行醫或者未按照注冊的有效期從事診療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委托實施 | 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 市管權限內的醫療機構除外。 |
25 | 行政許可 | 市新聞出版局 | 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及其變更事項審批 | 委托實施 | 縣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 | 委托子項: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及其變更事項審批;從事專項排版、製版、裝訂印刷經營活動及其變更事項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