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梅州梅縣機場航行服務程序淨空保護區域一體化圖的公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梅州/梅縣機場
航行服務程序淨空保護區域
一體化圖的公告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依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第四十六條“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並向社會公布”的要求,現就梅州/梅縣機場航行服務程序淨空保護區域一體化圖(以下簡稱“淨空一體化圖”)及相關使用管理機製、維護機製、生效日期及聯絡方式等公告如下:
一、梅州/梅縣機場淨空一體化圖
(一)梅州/梅縣機場淨空一體化圖2019-A版 總圖(詳見附圖1)。
(二)梅州/梅縣機場淨空一體化圖2019-A版 局部圖(詳見附圖2)。
(三)梅州/梅縣機場民航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圖2012-A版 分圖(詳見附圖3)。
二、梅州/梅縣機場淨空一體化圖使用管理機製、維護機製和聯絡機製
(一)使用管理機製。
梅州市人民政府和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管理局共同劃定機場航行服務程序保護區域,按照地市行政區域地界的範圍進行分塊管理。梅州/梅縣機場淨空一體化圖具體使用規則如下:
⒈淨空一體化圖覆蓋範圍內控製高度(含)以下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淨空一體化圖審批。審批後,對於機場障礙物限製麵內的建/構築物,以及機場障礙物限製麵外高出機場標高150米以上的建/構築物,應將其地理位置、海拔高度(1985國家高程基準)、角點坐標(WGS-84坐標係)、擬開工時間、擬竣工時間、項目建設單位及聯係人信息報中國民用航空廣東安全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監管局”)備案,並抄送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梅州機場公司(以下簡稱“梅州機場公司”)。
對於按照《民航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等標準、規範需要安裝航空障礙燈和塗抹障礙物標識的,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將相應安裝實施方案報送梅州機場公司。
⒉擬建的建/構築物確需突破淨空一體化圖控製高度的,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要求及相關淨空審核流程,征求監管局意見。
⒊如擬建的建/構築物有施工塔吊等附屬設施需要臨時突破控製高度,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征求監管局意見。如允許臨時突破控製高度,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突破控製高度前25個工作日將相關信息通報梅州機場公司,以便機場及時發布航行通告。涉及臨時突破最低扇區高度(MSA)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提前25個工作日與空中交通管製部門簽訂臨時保障協議,確定超高位置、高度及持續時間等,報監管局備案後方可實施。
⒋淨空一體化圖僅對建/構築物的高度做出控製要求,其他如煙氣、火焰、激光射線、粉塵等對機場淨空保護造成影響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另行征求監管局意見。
⒌淨空一體化圖僅就民航無線電台站無源幹擾對建/構築物的高度做出控製要求,其他電磁環境有源幹擾部分,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相關規定,另行征求監管局意見。
⒍淨空一體化圖僅就民航運行對建/構築物的高度做出控製要求,涉及其他如軍用、警用航空運行高度控製要求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另行征求軍隊、公安部門意見。
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淨空一體化圖審批、備案或征求民航行業意見的建/構築物高度應包含避雷針、天線、電梯井、樓梯間、水箱、女兒牆等附屬物的最高點海拔高度。
(二)維護機製。
淨空一體化圖原則上不宜頻繁修改。確有必要因新增建/構築物、地方規劃調整等因素修改淨空一體化圖的,由引發相關修改的單位提出修改方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管理局審核同意後,方可開展修編。
如因相關法律法規、專業標準、技術規範調整,或因飛行程序、運行標準、民航無線電台站調整及機場改擴建、機場總體規劃調整等,須對淨空一體化圖進行修改的,應及時開展修編。民航運行所需控製高度低於淨空一體化圖控製高度的,在淨空一體化圖完成修編前,民航有關單位應將相應高度控製需求報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管理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審核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相應區域高度控製意見,或者暫停相應區域淨空一體化圖的使用,恢複到原有淨空審核工作流程。
淨空一體化圖修編應按照相關技術和管理要求完成編製、審查和公布工作。
(三)聯絡方式。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與民航廣東監管局、梅州梅縣機場公司應就淨空一體化圖的管理建立長效聯絡機製。聯絡人員崗位或聯係方式發生變化的,應於25個工作日內,函告相關單位。梅州市自然資源局聯係電話:2191979/2191382.
三、生效日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圖:
⒊梅州梅縣機場民航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圖2012-A版 分圖.pdf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