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
城鄉規劃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新修訂的《梅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章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6日
梅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梅州振興發展,推進梅州新型城鎮化建設和中心城區擴容提質,提高城鄉規劃決策的科學性和權威性,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創新規劃體製,促進社會各方麵的綜合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東省城市控製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城市規劃委員會指引》等有關規定,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梅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委會”)是梅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設立的進行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市規委會受市政府委托,就城鄉規劃建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向市政府提出審議意見。
第三條市規委會在審議工作中堅持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依據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在市政府的領導下,指導、協調並監督全市的城鄉規劃工作。
第二章 組織構成和職責
第四條市規委會由政府委員、專家委員和公眾代表委員組成,委員總數為不少於二十一人的單數,其中專家和公眾代表人數應當超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一)政府委員包括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代表。由主任委員(1名,由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2名,由常務副市長和市政府分管自然資源工作的負責同誌擔任),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協調自然資源工作的副秘書長,以及梅江區人民政府、梅縣區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市教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相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同誌組成。城鄉規劃委員會設固定列席單位,包括梅州嘉應新區管委會、市司法局、市城市供排水中心。
(二)專家委員由規劃、交通、建築、地理、生態、園林、水利、環境、藝術、文化、旅遊、經濟、消防、氣象等方麵的專家組成。專家委員一般由不少於十五人組成。
第五條市規委會下設專家委員會、專家顧問小組以及辦公室。
(一)專家委員會是城鄉規劃委員會下設的專業委員會,參會委員總數不少於十五人。專家委員會由主任委員(1名,由市政府分管自然資源工作的負責同誌擔任)、副主任委員(2名,由市政府協調自然資源工作的副秘書長、市自然資源局局長擔任)、政府委員(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主要負責同誌和梅江區、梅縣區政府的分管負責同誌)和專家委員、公眾代表委員組成。
(二)市規委會根據需要聘任資深專家組成市規委會專家顧問小組;專家顧問小組受市規委會委托,就城鄉規劃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供谘詢意見,為市規委會或市政府決策提供參考,視實際需要,顧問小組可采取到場參會、書麵答複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專家顧問小組成員及專家委員由市政府聘任,實行動態管理。
(三)市規委會辦公室設在市自然資源局,具體日常工作由市城鄉規劃編研中心承擔;配置專職工作人員,辦公室所需工作經費由市財政列入市自然資源局年度部門預算。辦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自然資源工作的負責同誌擔任,設副主任2名,分別由市政府協調自然資源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自然資源局主要負責同誌擔任。
第六條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會議為市規委會會議的最高形式,受市政府委托就城鄉規劃建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主要職責為:
(一)審議市、縣(市)及特定地區的國土空間規劃。
(二)審議梅州市域、市區(本文所稱市區、城市,無特殊說明均指梅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或國土空間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及涉及兩個以上縣(市、區)行政區的相關專項規劃。
(三)審議市區及特定地區內的控製性詳細規劃以及控製性詳細規劃的調整方案,核定尚未編製控製性詳細規劃地塊的用地規劃條件。
(四)審議城市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
(五)審議曆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曆史城區保護範圍內核心區和控製區項目規劃方案。
(六)審議市區內的重大建設項目設計方案。
⒈城市重點地區或較大規模的城市設計;
⒉工業性質項目原則上不報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
⒊審議對城市景觀具有重要影響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主要包括:①重大公共建築;②標誌性、紀念性或處於城市出入口、製高點的建構築物;③重要城市公園、廣場;
⒋用地麵積為5.0萬平方米及以上的開發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
(七)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項目。
(八)市規委會章程的修改。
(九)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和市規委會主任委員確定的應提交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第七條專家委員會會議根據市規委會的授權,對城鄉規劃建設的重大問題、重要項目的規劃設計等進行專業技術審查。對於需提交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的項目,應當先提交專家委員會審議,提出專業技術審查意見。除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經專家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原則上不再報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
(一)審議市區內的較重大建設項目設計方案:
⒈用地麵積為1.0—5.0萬平方米的開發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
⒉梅江一江兩岸、沿40米及以上道路等城市重點地段的重要建築工程設計方案;
⒊建築規模為5.0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單體建築設計方案;
⒋用地麵積為3.0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園規劃設計方案;
⒌用地麵積為2.0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廣場規劃設計方案;
⒍市級較重要公共建築設計方案,以及對城市景觀有較大影響的建(構)築物設計方案。
(二)審議城鄉規劃方麵製訂的地方性技術規定、技術標準及其調整方案;
(三)市政府和市規委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市規委會辦公室作為市規委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市規委會的日常事務,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市規委會各項章程、規定和操作規程等的起草與修訂工作。
(二)負責市規委會各項會議的組織工作,包括會議籌備、會議紀要的起草以及會議檔案的整理和歸檔等。
(三)負責市規委會委員的聘任、增補、取消、換屆的前期準備工作。
(四)市政府和市規委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議事製度
第九條市規委會會議的議事製度。
(一)市規委會會議由市規委會主任委員召集主持,或由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主持。
(二)每次參加市規委會會議的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其中專家和公眾代表的委員應超過與會委員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
(三)市規委會會議原則上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具體時間由主任委員確定。如遇特殊情況,也可由主任委員臨時決定召開。
(四)政府委員實行部門席位製,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會議第一會議人;專家委員、公眾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向市規委會辦公室請假並說明原因,不得授權他人代理參加會議。
(五)會議程序。
⒈市規委會辦公室提出會議議程,報主任委員同意後,提前3天將會議通知、會議議程及有關材料送達各委員,並根據議題情況邀請相關單位列席;
⒉有關上會議題的材料由該議題的申請部門提供,由市規委會辦公室對材料進行審核;
⒊與會委員履行簽到手續;
⒋市規委會辦公室檢查並通報與會人數是否符合議事製度要求,同時提示與會委員有關回避事宜;
⒌與會委員結合會議材料對審議事項逐項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並逐項進行表決。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審議事項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各委員應明確表決讚成或反對,不設棄權票。與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讚成方可通過。
(六)市規委會會議審議結果由市規委會辦公室形成會議紀要,按程序報市規委會主任委員審定後,由市規委會辦公室印發給各委員及相關參會單位。
(七)經市規委會審議通過的規劃草案,業主單位或申報單位根據審議意見修改完善後按法定程序報批;經審議不通過的,市政府及各職能部門不予批準。
第十條專家委員會會議的議事製度。
(一)專家委員會會議由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主持,或由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主持。
(二)政府委員實行部門席位製,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會議第一會議人;參會的專家委員應不少於3名,根據需要可邀請議題相關部門出席會議。
(三)專家委員會會議召開時間、次數由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根據議題情況確定。
(四)專家委員會會議程序。
⒈根據需要,可由市規委會辦公室組織安排會前踏勘;
⒉由市規委會辦公室提出會議議程,報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後,至少提前2天將會議通知、會議議程及有關材料送至各委員;
⒊有關上會議題的材料由該議題的申請部門提供,由市規委會辦公室對材料進行審核;
⒋與會委員履行簽到手續;
⒌市規委會辦公室檢查並通報與會人數是否符合議事製度要求,同時提示與會委員有關回避事宜;
⒍與會委員結合會議材料對審議項目逐項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並逐項進行表決。專家委員會對審議事項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各委員應明確表決讚成或反對,不設棄權票。與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讚成方可通過。
(五)市規委會辦公室負責將與會委員意見整理成會議意見或紀要,報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審定後,由市規委會辦公室印發給各委員及相關參會單位。
(六)經審議通過不需提交市規委會審議的項目,申報單位按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其他議事工作要求。
(一)市規委會會議實行表決回避製度。凡審議項目與政府委員、專家委員、公眾代表其本人、夫妻、直係血親、三代以內旁係血親及近姻親關係,以及上述人員所在組織有利害關係的,有關委員應向市規委會辦公室申請回避,也可由會議召集人或市規委會辦公室提請其回避,市規委會辦公室會前應提示與會委員有關回避事宜。
(二)市規委會會議可邀請有關人員代表和社會人士代表列席會議旁聽、介紹有關審議項目的背景、內容和技術要求,並答疑。
(三)市規委會會議所審議的事項如適宜公開,也可通過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向社會公開審議過程。
(四)市規委會會議和專家委員會會議的會議資料會後由市規委會辦公室依法歸檔保存,對會議材料的查閱、谘詢,由市規委會辦公室負責受理。涉及秘密的會議資料,應按有關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五)市規委會會議和專家委員會會議的會議材料與會議紀要加蓋市規委會辦公室印章後報送一份給市政府辦公室備案,以備督查。各職能部門應嚴格按照市規委會確定的事項抓好規劃審批、項目建設和監督管理。
第四章 委員的產生、聘任和職責
第十二條市規委會委員由市政府聘任。市規委會換屆和政府換屆同步,在政府換屆後3個月內完成。
第十三條專家委員和公眾代表委員的聘任資格。
(一)熟悉梅州情況,具備城鄉規劃建設方麵的基本常識和素質,具有梅州市戶籍或者常年在本市工作與居住;
(二)關心本市城市規劃和建設事業,敢於堅持真理,積極維護公共利益;
(三)愛國愛民,品行端正,身體健康,有較強的議事能力;
(四)承認和遵守本委員會章程及其實施辦法和細則,保證能參加委員會各項會議。
第十四條政府委員的產生。
政府委員代表市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的相應崗位,若相應崗位有人事變動,委員將相應自動更替。
第十五條專家委員和公眾代表委員的推選程序。
(一)專家委員和公眾代表委員由市規委會辦公室按照自願、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進行推選,報市政府審查。
(二)推選名單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後,在市主要新聞媒體或市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
(三)專家委員和公眾代表委員在聘任期間因健康、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員職責而出現空缺,市規委會辦公室應在3個月內按程序進行增補。增補方案由市規委會辦公室提出,報市規委會主任委員批準。
(四)專家委員和公眾代表委員的任期與政府任期相同。
第十六條市規委會委員原則上不得缺席會議。專家委員、公眾代表一年內無故缺席會議累計兩次以上,或兩年內累計五次缺席的委員,視為自動放棄委員資格,且五年內不再聘任。
第十七條市規委會委員的權利。
(一)參加市規委會會議並具有議事權、表決權;
(二)參加市規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參與權;
(三)市規委會委員換屆時的推薦權;
(四)對市規委會提出批評、建議權以及對舞弊行為的檢舉權。
第十八條市規委會委員的責任。
(一)市規委會委員應向公共利益負責,認真、公平、誠實地開展工作;
(二)市規委會委員應特別關注規劃決策與環境、社會和經濟影響之間的相互關係;關注人居環境,保護自然和人文環境遺產;
(三)市規委會委員向政府和社會公眾提供的信息應盡可能充分、清楚和準確。委員發表的規劃建議和意見應當客觀、可靠、公正;
(四)市規委會委員不得發表任何誤導性聲明,不得試圖以不恰當方式影響決策;
(五)市規委會委員必須廉潔自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財物;
(六)市規委會委員必須對自身的行為負責,專家委員和公眾代表委員不得授權其他人士代理其職責;
(七)市規委會委員應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會議及議題信息。
第十九條委員自覺接受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在工作過程中違反本章程的規定,影響公眾和社會利益的,或者在工作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嚴重影響規劃委員會聲譽的,取消委員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因形勢發展需修改市規委會章程或製訂相關細則,須由市規委會辦公室負責起草,並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會議討論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同意後方能修改。修改後的章程及工作細則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由市人民政府報省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梅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章程的通知》(梅市府〔2018〕17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