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自然資源局關於印發《梅州市自然資源局關於梅州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建設用地基準容積率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關於印發《梅州市自然資源局關於
梅州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建設用地基準容積率
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梅江區人民政府、梅縣區人民政府、市相關單位:
為解決我市早期的部分建設用地在完善國有土地出讓(轉讓)手續和開發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一步規範梅州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建設用地容積率的規劃管理,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梅州市自然資源局關於梅州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建設用地基準容積率有關問題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
2019年11月22日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關於梅州市城市規劃區
國有建設用地基準容積率有關問題的意見
為解決我市早期的部分建設用地在完善國有土地出讓(轉讓)手續和開發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一步規範梅州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建設用地容積率的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和住建部《關於印發〈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規〔2012〕22號)等的規定,本著依法、規範、公平、合理原則,就解決梅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早期已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在辦理國有土地手續用地過程中未約定容積率、多用途土地未明確各用途占比的問題。經市人民政府同意,製定本意見。
第一條本意見所涉及的國有建設用地,是指梅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未約定容積率、多用途土地未明確各用途占比的商住、商業、旅遊、娛樂、辦公等經營性用地,不包括工業和私人自建自用住宅用地。
第二條適用建設用地範圍
(一)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在建、未建)的建設用地。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的國有建設用地(含未出具規劃條件、未取得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劃設計要點)。
(三)已完成建設並辦理了房屋權屬證書的國有建設用地。
(四)已竣工驗收尚未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國有建設用地。
第三條實施標準
(一)符合建設用地範圍第(一)種情況的,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原批準的容積率確認為原出讓土地的容積率。
(二)符合建設用地範圍第(二)種情況的,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時間節點確定基準容積率:
在符合控製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取得土地後未經規劃審批的(含未出具規劃條件、規劃設計要點、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施行時間,並參照同時期同類相關地塊土地或規劃審批的參數標準,商住用地在2002年7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基準容積率按2.0確定,2002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期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基準容積率按2.4確定;商業、旅遊、娛樂、辦公用地在2002年7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基準容積率按2.0確定,2002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期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基準容積率按2.2確定 。
(三)符合建設用地範圍第(三)、(四)種情況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原已批準容積率的,按批準的容積率確認為原出讓土地的容積率;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原未批準容積率的,按照實施標準第(二)種情況確定基準容積率。
第四條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人可按地塊所在地段已批控製性詳細規劃的指標(但不違反城市總體規劃強製性內容)提出申請,經規劃複核按控製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等指標實施建設,其中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超出實施標準第(二)點規定的基準容積率部分的計容建築麵積,須按規定補繳地價,補繳地價估價日期以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受理補繳地價申請時點確定。
上述國有建設用地存在違法行為的,應依法依規處理後確定用地容積率。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人補繳地價後,憑繳款憑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補充條款)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六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原批準規劃條件中未明確商服、住宅比例的商住用地,其住宅和商服所占的土地麵積比例按照住宅占80%、商服占20%確定。
第七條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