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印發,12月1日起施行:聚焦校車安全築牢出行防線
日前,我市印發《梅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針對校車使用許可、駕駛人資質、通行安全等關鍵環節作出係統性規範,旨在通過製度化建設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和幼兒的人身安全。《辦法》將於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校車的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用於接送學齡前幼兒和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
在準入管理方麵,《辦法》細化了校車使用許可審批流程與條件。申請人需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證件、包含行駛線路和開行時間以及停靠站點在內的運行方案等7類材料,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相關部門征求意見。申請人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後,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校車標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發放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等事項。
通行安全與日常監管是《辦法》的重點內容。《辦法》提出,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禁止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監控平台,對校車運行進行實時監管,該監控平台應當與全市的監控平台互聯互通。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製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安全維護;每學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進行不少於3次的安全教育,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幼兒乘坐校車安全。
《辦法》明確,教育、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工作會商和定期聯合抽查機製,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台,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並在接到舉報後10日內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記者 吳海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