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項目 |
對象 |
條件 |
標準 |
期限 |
一次性創業資助 |
1.返鄉下鄉創業人員:①在本市所轄鄉鎮創業的勞動者,創業者戶籍不受限製;②本市戶籍且離開戶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學、務工後返回本市創業的勞動者(無論企業在鄉鎮注冊),要求創業者具有梅州市戶籍; |
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且本人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正常經常6個月以上的。補貼申請應於相關創業主體登記注冊3年內提出。 |
1萬元 |
一次性 |
租金補貼 |
1.在鄉鎮經營驛道客棧、民宿、農家樂的創業者(經營主體)。 2. 重點扶持對象: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軍轉幹部、複退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 |
在本市租用經營場地(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孵化基地)創辦初創企業(登記注冊時間3年內)並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
按每年最高4000元據實進行補貼,租金補貼直接補助到所創辦企業。 |
累計不超過3年 |
補貼項目 |
對象 |
條件 |
標準 |
期限 |
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
1.在鄉鎮登記注冊3年內的驛道客棧、民宿、農家樂。 2.其他初創企業(登記注冊時間3年內)。 |
吸納就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人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除外)給予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個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
首次申領此項補貼,以申請時實際吸納就業人數核發補貼。後續年度申請時,按其實際淨增用工人數核發補貼。最後一次申請時間不得超過初創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4年。 |
創業擔保貸款(個人借款人) |
1.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複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技工院校畢業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及農民。 2.登記注冊時間在3年內的其他創業主體。 |
自主創業自籌資金不足,並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1.提交貸款申請時年齡女性不超過55周歲、男性不超過60周歲,且未享受離退休或養老保險待遇。 2.有具體經營項目。3.已在梅州市行政區域內辦理法定登記注冊手續(包括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類型)。4.在提交貸款申請時,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應沒有其他貸款。 |
借款人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最高30萬元,合夥經營或創辦企業的可按每人最高30萬元、貸款總額最高300萬元實行“捆綁性”貸款。 |
最長不超過3年,到期確需繼續使用的,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 |
補貼項目 |
對象 |
條件 |
標準 |
期限 |
創業擔保貸款(小微企業借款) |
小微企業 |
1.在梅州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小微企業。2.當年(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新招用重點扶持對象(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複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技工院校畢業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及農民)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2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3.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嚴重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
額度由經辦銀行根據企業實際招用符合條件的人數合理確定,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
最長不超過3年,到期確需繼續使用的,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 |
創業孵化補貼 |
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 |
與所在地縣級或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協議(協議應明確孵化基地軟硬件標準、提供服務內容、責任義務等內容),並按所簽訂協議和規定為創業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創業孵化服務(不含場租減免)且孵化成功的創業孵化基地。 |
按實際孵化成功(在本省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戶數每戶3000元標準計算。 |
一次性 |
創業培訓補貼 |
創業培訓機構 |
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願望並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非畢業學年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日製在校生除外),參加本市創業培訓機構組織的創業培訓,並取得相應創業培訓合格證書。 |
1000元/人 |
符合條件的人員隻能享受一次創業培訓補貼。 |
補貼項目 |
對象 |
條件 |
標準 |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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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吸納社會保險補貼 |
①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 |
用人單位 |
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
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給予補貼。 |
最長不超過3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 |
②自主創業社保補貼 |
畢業5年內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 |
本人及與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包括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按發證時間計算,獲得畢業證書起12個月以內的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
按其本人和其所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給予補貼。 |
最長不超過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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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吸納應屆高校畢業生社保補貼 |
小型微型企業 |
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
按其為應屆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給予補貼。 |
最長不超過2年。 |
補貼項目 |
對象 |
條件 |
標準 |
期限 |
靈活就業社保補貼 |
就業困難人員、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
實現靈活就業後,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報就業並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 |
可給予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2/3的社會保險補貼。 |
最長不超過3年,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 |
一般性崗位補貼 |
用人單位 |
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按其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用人單位一般性崗位補貼。 |
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不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 |
最長不超過3年,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 |
補貼項目 |
對象 |
條件 |
標準 |
期限 |
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補助 |
用人單位 |
2017-2020年期間,吸收本省和對口幫扶地區(包括東西部扶貧和對口支援地區、“三區三州”深度貧困地區)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穩定就業(簽訂勞動合同並參加社會保險,且簽訂勞動合同時為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半年以上的。 |
每人3000元 |
一次性。 |
職業培訓補貼(含鑒定補貼) |
1.除全日製在校生、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外的本市戶籍城鄉勞動力;2.持有我市核發的有效居住證的外省或外市在梅務工人員,以及持有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在梅就業的港澳台人士;3.餘刑在24個月內的在梅服刑人員和強製戒毒人員。 |
未享受過本市政府補貼培訓的,參加本市有關培訓教育機構、行業組織或企業組織的職業培訓或者自學,獲得本市頒發的相關職業資格證書,自相關資格證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技能晉升培訓補貼;已享受政府補貼培訓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提升一級資格等級(含跨工種)的技能晉升培訓補貼。 |
具體補貼標準、程序、申報材料和資金來源等按省級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管理辦法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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