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快城市化建設進程,擬對梅江區西郊街道寨中、西郊村範圍內的部分房屋實施征收。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發〔2011〕8號)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征收範圍:東至黃塘河,南至程江河,西至205國道,北至寨中村委會,詳見梅州市城市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圖(圖號:G11102-)。
二、房屋征收部門:梅江區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梅州市梅江區西郊城市建設用地征收指揮部。
四、征收補償標準及安置方式:擬按照《梅州市梅江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執行。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上述征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的,征收時不予補償。
六、被征收人應協助、配合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國土、住建等相關部門做好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麵積、無產權房屋等情況的調查、摸底、登記和認定工作。
七、征收範圍內的所有被征收人應當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自行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以書麵形式提交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投票決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被征收人提交書麵意見以及參與公開抽簽時,應附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複印件各一份,並攜帶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原件供工作人員核對。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