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公共利益,加快城市化建設進程,實施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發〔2011〕8號)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有關規定,梅江區人民政府決定對西郊街道寨中、西郊村的部分房屋實施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梅州市城市建設用地需要。
二、征收範圍:東至黃塘河,南至程江河,西至205國道,北至寨中村委會。
三、房屋征收部門:梅江區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梅州市梅江區西郊城市建設用地征收指揮部。
五、征收補償標準及安置方式:按《梅州市梅江區西郊街道寨中、西郊村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六、征收實施期限:2012年8月16日至10月5日。
七、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八、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期限內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騰空房屋,完成搬遷。
九、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發布單位:梅江區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