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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 征地公告 關於梅州市環城路梅江區段改造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
關於梅州市環城路梅江區段改造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
來源:本網   時間:2011-12-27 18:33:06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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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梅州市人民政府有關推進梅州市環城路梅江區段改造工程的決定精神(梅市府辦會函〔2011〕143號和梅市發改資〔2011〕250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保障梅州市環城路梅江區段改造工程建設順利實施,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決定對梅州市環城路梅江區段改造工程規劃紅線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征收用途:梅州市環城路梅江區段改造工程建設。
  二、征收範圍:梅州市環城路梅江區段改造工程全長8公裏,起點為梅江區月梅,途經嘉應學院、梅州卷煙廠、五裏亭、國道206線平交路口、城西職業中學、錠子橋,路基寬度40米(詳細界址以梅州市環城路梅江區段改造工程規劃紅線圖為準)。
  三、征收實施單位:梅州市梅江區環城路改造工程指揮部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四、征收補償方式:房屋征收采用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
  五、征收實施期限: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4月28日。
  六、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七、在房屋征收實施期限內,被征收人不得買賣、析產、租賃、抵押房屋;有關部門必須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八、被征收人必須服從工程建設需要,在房屋征收決定實施期限內與征收實施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騰空房屋,完成搬遷。
  九、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區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規定標準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十、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不搬遷的,區政府將依法申請法院強製執行。
  十一、被征收人及利害關係人對本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梅州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通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發布單位:梅江區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