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關於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
梅區府〔
2014
〕
9
號
城北鎮政府、金山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和市屬駐區有關單位:
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市政道路規劃建設的順利實施,加快江北人居環境改善工程建設,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
590
號)、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發〔
2011
〕
8
號)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
2011
〕
77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決定對梅江碧桂園側
50
米市政道路工程用地紅線範圍內的房屋及土地實施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梅州市城鎮建設用地需要。
二、征收範圍:
位於梅州市梅江區金山街道月梅村、城北鎮古洲村(詳見梅江碧桂園側市政道路工程用地紅線圖)。
三、房屋征收部門:
梅州市梅江區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梅州市梅江區江北宜居城鄉建設工程指揮部。
五、征收補償標準及安置方式:
按《梅州市梅江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執行,具體按經批準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六、征收實施期限:
2014
年
5
月
13
日至
7
月
31
日。
七、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麵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和認定,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認定結果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依法律法規和此前政府已發布的有關公告,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的行為。否則,一律不予補償。
八、被征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依照評估結果和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並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騰空房屋,完成搬遷。
九、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的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十、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
60
天內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20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