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規範農村建房管理實施
辦法(試行)、關於加強梅州市區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
梅州市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規範農村建房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關於加強梅州市區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和《梅州市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規劃局、城市綜合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日
梅州市規範農村建房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農村村民建房行為,全麵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深入推進新農村建設,推動城鄉一體化和新型城鎮化發展,彰顯生態文明,把農村建成生態園和具有嶺南特色、客家風貌的美麗鄉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城市規劃區和鎮規劃區以外的農村村民建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各縣(市、區)政府是本辦法的實施主體,必須明確並完善縣、鎮政府農村建房規劃管理的機構,縣(市、區)政府要成立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各鎮政府要設立鎮村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並配足專業人員。
各縣(市、區)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鎮政府要落實各自職責職能,共同負責抓好農村建房規劃及管理工作。
第三條 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嚴格執行“先規劃、後建設”原則。
第四條 村民在村莊規劃區內建房,要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程序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用地手續、依法申請規劃驗線後,方可動工建設;並在建設項目竣工後,按要求申請規劃許可核實。
第五條 村民建房要科學選址,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地段,避開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有開采價值的地下資源和地下采空區等。集中建房區在規劃選址階段要請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質災害危害性評估,嚴禁在地質災害隱患點建房。
第六條 村民建房要貫徹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原則,盡可能利用舊宅基地、荒坡地、空閑地、廢棄地等進行建設,嚴禁占用基本農田。
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建住房後,原宅基地使用權由村集體收回。
第七條 各級政府及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要正確引導村民按規劃集中連片居住, 以便搞好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和降低農民建房成本。村莊建房應當與舊村改造、危房改造相結合,嚴禁零星建房。
第八條 鼓勵統建聯建和建設公寓式住宅。村民建房每戶宅基地麵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新建建築層數不得超過4層(含4層坡屋頂),建築高度不能超過15米(含樓梯間)。
第九條 住宅建築要突出地方特色,采用坡屋頂,注重突出客家或潮汕建築特色和風貌。各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免費向村民提供具有地方特點和鄉村特色的住宅設計圖件。
第十條 住宅建築之間、住宅建築與其它建築之間應留足間距,以滿足日照、通風、安全等方麵的要求。主要朝向間距不少於8米,側向山牆之間不少於4米。房屋周邊空地要進行綠化、美化,搞好庭院綠化。
第十一條 房屋設計要符合衛生要求,人畜不能混居,要適當設置農具堆放間,配套衛生間設施和三級化糞池或沼氣池。
第十二條 在路邊、山邊、水邊的建築(群)要退足距離,河、路退縮空間要植樹綠化:
(一)距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用地邊界外緣不少於200米,縣道不少於100米,鄉道不少於50米;
(二)距鐵路邊軌不少於50米;
(三)沿山體周邊建設時,距山體護坡沿不少於6米;
(四)河溪要明確保護範圍,沿河溪邊建房時,距河溪邊沿不少於15米。
第十三條 因道路退縮造成原有宅基地無法建房的,由鎮、村另行規劃村民集中建房用地,確保新農村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第十四條 村民建房要符合《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有關曆史文化和自然風貌保護的規定,不得侵占和損壞文物古跡、古建築、古樹名木和風景名勝等,在文物、風景名勝和自然風貌保護區範圍內不得建設與之不相協調的建築。
第十五條 村民集中居住區要配套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
按服務半徑科學合理設置數量足夠的密閉式垃圾收集點,取消開放式垃圾池。有條件的村要建設垃圾收集轉運站,垃圾收集點、垃圾收集轉運站不得設置在村入口,與村主要道路相距一般不少於20米。
各村要建設排水收集係統,有條件的村要建設小型汙水處理設施。
第十六條 全麵規範管線設置。供電、照明、有線電視、通信等線路應當沿路平行布置,做到整齊有序,不得亂拉亂掛。地下管線上麵不得建房。在架空電力線路周圍建房的,建築物應按規定退讓電力線路邊距,以確保安全。
第十七條 村民修建二層以上房屋,應當經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使用標準圖集,並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建築工匠承建,以保證質量和安全。
第十八條 抓好工匠集中培訓。以縣為單位,對農村現有建築工匠有計劃地進行集中培訓和繼續教育。加強建築施工基本技術規範、地方特色建築和新技術、新材料知識教育,實行持證上崗和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一律強製拆除。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無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條 對違法違章建築,根據省政府《關於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製度的通知》(粵府〔2008〕100號)的規定,電力、市政公用企業和廣播電視單位不得通電、通水、通氣和接入有線電視等,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違者追究相關部門領導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村莊規劃建設管理人員違反規定批準、改變規劃條件或者規劃許可內容、未按照規定進行驗線和規劃條件核實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村、鎮應加強巡查監管,發現農村違章建房的,要及時製止和糾正,並將相關情況及時上報縣(市、區)有關部門。一個鎮一年內發生未批先建數量超過審批數量10%以上,或一個行政村出現5宗以上未批先建的,追究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責任,對玩忽職守的按公務員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設立違法違章建築舉報製度,對經查實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對連續發生3宗以上舉報而未及時處理的,依法追究鎮、村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應加強推進村莊規劃編製,對農村建房要以點帶麵,注重示範帶動,每年每鎮高水平建成1個以上美麗鄉村建房管理示範點。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區)政府應根據各自實際,出台相關實施細則,製定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的辦事流程和引導村民集中連片居住、建設地方特色建築以及舊宅基地回收等的獎勵、補助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關於加強梅州市區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省委十一屆二次全會、市委六屆二次、三次全會精神和全市新型城鎮化工作部署,進一步把梅州市區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經營好,著力建設特色宜居城市,全力加快新型城鎮化發展步伐,變經濟後發地區為生態先發地區,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就加強梅州市區規劃建設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規劃目標定位和優化城市功能布局
(一)明確規劃目標定位。
建設粵閩贛邊區域性中心城市、全國生態文明建設試驗區、世界客都、廣東文化旅遊特色區。按照“青山環抱、綠水繞城、文化引領、組團發展”的思路,凸顯“文化是城市的靈魂、道路是城市的骨架、產業是城市的支撐、功能是城市的命脈、水係是城市的血脈、生態是城市的衣裳”等主要元素,以高起點規劃建設嘉應新區為重點,統籌中心城區、雁洋生態產業發展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三大組團規劃建設,打造有特色、有個性、讓人記得住的城市。
建設森林裏的宜居城鄉。按照“科學規劃、從容建設、低碳生活”的要求,突出規劃引領,突出功能主體,突出重點城區,突出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注重“大分區、小混合”, 堅持統籌城鄉、以城帶鄉、城鄉互動,“城是宜居區、鄉是生態園”,逐步把梅州城區建設成為城在山中、樓在林裏、山水相融、人水和諧的森林花園城市,著力建設特色宜居城鄉。
(二)優化城市功能布局。
按照“一核兩軸三組團”的特色城市發展格局,以嘉應新區為龍頭,全麵推進城市產業功能布局,著力實施“森林圍城、引城上山”戰略,以梅州市區為核心、以梅江為紐帶,從西到東打造產業發展軸、自北向南打造城市功能軸,形成“佘江、梅城、雁丙”三大組團。
二、強化規劃的統籌協調作用
(三)強化規劃編製和競爭機製。
進一步加強梅州市城鄉規劃編製研究中心力量,大力引進規劃、建築、景觀等相關專業的高素質人才,增強其規劃編製組織和研究的能力。同時,進一步開放我市規劃設計、建築設計市場,重要的城市規劃設計方案實行國際招標,邀請國內外知名專家參與設計,突出設計作品的科學化、個性化和精品化,不斷提高城市規劃和建築設計水平。
(四)加快規劃編製步伐。
加強城市規劃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的銜接。盡快完成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第三次修編。加快嘉應新區控製性詳細規劃的編製,實現中心城市控規全覆蓋。組織編製交通基礎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城市綜合防災、公共服務設施、市域及中心城區“三邊”整治規劃,梅州市中心城區標識係統專項規劃、戶外廣告專項規劃、電力專項規劃,梅州市域及中心城區綠道網規劃、廣東文化旅遊特色區總體規劃等專項規劃,以及江南新城、梅縣新城、一河兩岸、城市主要出入口等城市近期主要發展地區、城市重要節點的城市設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形成較為完整的規劃成果體係。
(五)提高規劃決策的科學性。
對重大的城市規劃事項實行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製度。梅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進行城市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規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城鄉規劃局)和城市設計專家委員會。市規委會會議分為全體成員會議和城市設計專家委員會議兩種形式。市規委會全體成員會議和城市設計專家委員會議按《梅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章程》規定對相關規劃建設項目進行審議。
(六)統籌梅縣新城與市區規劃。
梅縣新城要全麵納入中心城市嘉應新區統一規劃管理,做到“五個統一”,即:縣城的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納入市規劃統一編製;縣城的規劃技術標準與市區統一;縣城規劃審批程序和相關政策與市區統一;縣城公共基礎設施規劃、控製性詳細規劃,重要地段、重要節點的規劃設計方案、重大項目規劃選址統一報送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市重大項目、公共基礎設施等規劃選址,要將梅縣新縣城納入統籌考慮,統一布局、資源共享。
(七)落實規劃編製及測繪專項經費。
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由市城鄉規劃局製訂規劃編製、基礎測繪計劃報市政府審定後,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部門財政預算。
三、高起點編製和實施城市規劃
(八)嚴格執行建(構)築物後退城市道路紅線標準。
沿城市道路的建(構)築物,要按道路功能、路幅寬度以及建築物類別、高度,確定其後退道路紅線的距離,最小後退距離按下表標準嚴格控製執行(高低層組合的建築後退距離按建築不同高度分別控製)。由於城市景觀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改變退縮紅線標準的須提交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
建(構)築物後退城市道路紅線最小距離表(單位:米)
注:1.表中H為計算建築間距的建築高度;
2.對沿江道路在上述退縮基礎上加退不少於5米。
(九)嚴格城市河道兩岸生態廊道控製帶的規劃控製。
利用和保護好城市水係,建設濱河綠化帶。要充分發揮河道及濱河綠化的生態調節功能,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休閑、娛樂場所。中心城區沿梅江河道兩岸設置不小於50米的生態廊道控製帶,沿程江河、黃塘河、周溪河河道兩岸設置不小於30米生態廊道控製帶,其餘河道兩岸設置不小於15米生態廊道控製帶,生態廊道向社會公眾開放使用。退讓河道距離的起算點為天然河岸的臨河岸坎線、人工河岸護坡的臨河坡腳線或河壩臨河堤頂線。如水務部門劃定的行洪斷麵控製線比上述起算點寬的,則以行洪斷麵控製線為起算點。城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規劃控製。
(十)嚴格控製私人自建住宅(含改建、擴建)。
按照“固化舊有,規範新建”的原則,嚴格控製私人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梅州城區在建設控製區範圍內不再新規劃私人住宅用地,在此範圍內凡征收拆遷和征收房屋需要安置的,一律采取貨幣補償或產權置換等方式,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安置。在建設控製區內原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私人建房用地申請新建、改建(含原狀重建)、擴建的,必須服從城市規劃要求,按規範從嚴審批。
(十一)高標準營造城市重點地區城市景觀。
沿江南新城中軸線、梅江河、80米及以上城市主幹道沿街兩側原則上不得規劃建設住宅建築;對上述地區的建築應做好沿江沿路的綠化、夜間景觀照明等美化亮化工作;對城區所有沿30米及以上道路及梅江、程江兩側建築和所有13層及以上建築、所有公共設施建築均應同步建設夜間景觀照明設施;對十層及以下建築設計方案應注重突出客家傳統文化風貌。
(十二)建立規劃建設管理信息平台。
加強城市規劃基礎測繪工作,建立統一的規劃坐標係統和高程係統,完善規劃報建審批一張圖製度。同時,加強規劃建設信息管理平台和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建設,逐步實現電子報批和規劃建設“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動態管理。逐步建立城市市政地下信息管理平台,以實現城區管線的科學管理。
四、高標準組織城市公共基礎建設
(十三)加強城市綠化規劃建設。
對新出讓用地,居住小區綠地率新區不小於35%,舊區改造不小於30%。新建路幅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道路的綠地率不小於20%,40米以上(含40米)城市道路的綠地率不小於25%。單位附屬綠地必須按規定配建。
(十四)加快發展“綠色交通”。
編製城市綠道網、綠色交通規劃,完善市政路網,發展城市公交,增建停車場,形成便捷、安全、低碳的城市交通體係,倡導“低碳生活”。結合實際,在市區、城郊規劃自行車、行人專用道、公共自行車租車點,分段分步建設,串聯成網,構建市民休閑、健身、遊覽的慢行係統。加快公交建設,逐步引入節能環保的新型公交,開辟綠色公交專用道。在城區出口主幹道附近規劃異地出租車回程候車客站點,在飛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和醫院等主要客源集散地開設出租車專用停車位或通道。
(十五)加強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規劃配建。
公共服務設施按市級、區級、居住區級和居住小區級四級配置。市級和區級公共設施應與功能定位、市場需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合理布局,統籌安排。居住區級和居住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要符合國家、省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居住小區(組團)應按國家和省、市相關技術規範規定配建幼兒園、生鮮超市、配電、環衛等配套設施。
(十六)提高停車泊位的配建標準。
對新出讓用地,居住建築每戶不少於1.5個標準小型車停車位;辦公、商業、酒店、賓館及餐飲、文化娛樂建築,每百平方米建築麵積不宜少於1個停車位;公園、休閑廣場,每一千平方米占地麵積不少於1個停車位。充分利用地下公共空間,設置地下、半地下停車場,居住建築的機動車地麵停車率不大於20%。新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幹路,必須設置港灣式公交停靠站。對居住人口超過三千人的新建小區,必須預留公交停靠站的設施。政府要有計劃、有重點地建設公共停車場,對道路停車應推行停車收費製度,解決“停車難”問題。
五、高效益搞好土地經營
(十七)嚴禁零星用地出讓和開發。
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麵積的,不得單獨開發(鄰接土地已完成建設或因市政公共設施等確實無法整合的除外):低層建築1000平方米,多層、中高層建築2000平方米,高層建築3000平方米。積極推進成片開發,擬出讓用地麵積原則上應大於5000平方米,但周邊道路完善、地塊規則且無擴展空間的用地除外。
(十八)合理確定土地開發強度。
進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發揮有限土地資源的效益。除教育、醫療等用地外,劃撥用地容積率不宜低於2.2。工業、倉儲用地容積率不得小於1.2(另有規定的除外)。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麵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麵積的7%。
(十九)建立和完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製度。
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規定可以收回的土地,應依法及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納入政府儲備。因城市規劃調整或其他政策原因造成無法建設的土地,應當按土地市場評估收購、土地置換等方式依法及時收回,維護土地使用權屬人的合法權益。收回土地所需資金,由財政部門解決。
(二十)規範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築的管理。
規劃區內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築要全麵納入城市規劃管理之中。規劃區內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必須先取得規劃部門的《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方可到國土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建築必須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臨時建築物應使用美觀簡潔的材料,不得影響城市景觀和形象。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準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自行拆除。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同級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強製拆除措施。強製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二十一)嚴禁違法違規租賃農村土地進行非農建設。
堅決製止非法租賃農地,以各種名義圈占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違法違規進行非農建設。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借“租賃”、“流轉”農地之機,或以興辦設施農業為名,違規興建“配套設施”,或變相興建非農設施,擅自從事非農建設。
六、高效能搞好城市管理
(二十二)積極推進城市無形資產經營。
城市大型戶外廣告標牌(公益性廣告除外)經營權、文化體育旅遊設施以及公園、橋梁、雕塑冠名權等,實行公開招標拍賣。
(二十三)加強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全麵優化城市環境。
按照國家衛生城市標準,不斷提高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水平,堅決遏製亂搭亂建、亂擺亂賣、亂停亂放、亂拉亂掛、亂堆亂放、亂貼亂畫等“六亂”行為,並加大亂貼廣告、占道經營、噪聲擾民等方麵的專項整治力度,廣泛開展清理衛生死角、溝渠池塘、垃圾堆放“三清”行動,抓好路邊、山邊、水邊“三邊”整治。搞好城市街道、居民樓院的綠化、亮化、美化工程。綜合整治城市出入口、城鄉結合部、旅遊景點和河道沿岸、交通幹線環境。加強城區禁養區飼養家禽家畜、飲食娛樂場所和“三車”(渣土車、混凝土攪拌車、運料車)管理。實施街區形象提升工程,鐵腕拆除“兩違”建築。規範設置戶外廣告。嚴禁在建築屋頂加建鐵皮瓦、窗戶(陽台)外加建防盜網等設施,實施“拆圍見綠”工程,除學校、幼兒園、醫院等有特殊要求的場所外,不得建圍牆,對既有的應及時拆除。加強建築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依法處理各類違法施工行為,努力建設整潔、有序、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
七、完善查處和監督機製
(二十四)建立健全違法違章建築查處機製。
從源頭上管住違章建築,規劃、建築設計單位違反規劃進行設計的,視情節依據《城市規劃編製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城市規劃區違法違章建築查處工作實行屬地行政管理原則,建立市區兩級巡查、互通信息、協同配合、上下聯動的執法機製;區、鎮兩級要健全違法違章建築巡查機構,公布機構電話,建立違法違章建築巡查製度、群眾舉報有獎製度、違法違章建築管控責任追究製度。國土、住建、規劃、城管、公安等部門應按照省政府《關於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製度的通知》(粵府〔2008〕100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大力協同配合做好查處和拆除違法違章建築的工作,對規劃管理部門發出認定書確認又未處理的違法違章建築,房地產部門不得核發房屋產權證,工商部門對其中的經營戶不得核發營業執照,已核發證照、辦理了手續的,各自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迅速處理;違法違章建築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停止施工或限期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立即停止施工,不停止施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相關管理規定對施工單位作出相應處罰;銀信、供水、供電部門要根據拆除要求對違法違章建築施工單位采取相關措施;公安部門要加強配合,依法查處妨礙正常執法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為規劃提供安全保障,確保規劃執行正常進行;轄區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認真履行和配合履行職責,落實工作責任。對查處違法違章建築不力的,要嚴肅追究轄區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二十五)加強規劃宣傳和公示力度。
充分運用各種宣傳媒體,建立專門的規劃宣傳陣地,廣泛宣傳城鄉規劃知識,不斷提高全社會的城鄉規劃意識,形成全社會支持城鄉規劃,自覺服從和執行城鄉規劃的良好氛圍。要提高規劃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各級要全麵實施規劃公示製度,充分征求廣大群眾的意見建議,保障群眾知情權、參與權,接受群眾的監督。深入開展創建文明行業、文明單位、文明社區等活動,努力提高市民整體素質,引導群眾積極參與創建特色宜居城市活動。
(二十六)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每年要對本年度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及時糾正存在問題,調整、完善規劃理念和措施。重要規劃要征求市人大和政協的意見,接受其監督,確保城市健康有序協調發展。規劃部門要嚴格依法依規審批和實施城市規劃,對擅自調整、改變規劃的要嚴肅查處。
(二十七)本意見自2013年9月1日起試行。
此前本市有關市區規劃管理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各縣(市)縣城和中心鎮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梅州市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的戰略部署,加快我市新型城鎮化步伐,進一步彰顯特色資源優勢,增強地區綜合競爭力,提升世界客都形象,提高幹部群眾的文明程度和幸福指數,實現“統籌城鄉,以城帶鄉,城鄉互動,產城聯動,城是宜居區,鄉是生態園,建設森林裏的宜居城鄉”的目標,市委、市政府決定在全市範圍內實施城鄉環境大整治。為確保整治工作順利推進,製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麵貫徹落實市委六屆二次、三次全會精神和全市新型城市化工作會議、新型城鎮化工作會議的重要部署,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幹部帶頭、全民參與”的原則,采取集中整治和長效管理相結合的辦法,突出解決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和影響城鄉環境的“髒亂差”問題,努力營造整潔、有序、優美和宜居宜業宜遊的城鄉環境,服務“一園兩特帶動一精”發展戰略,加快紅色土地實現綠色崛起,建設富庶美麗幸福梅州。
二、整治目標
通過對城鎮和鄉村容貌秩序、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和生態綠化等進行規範和管理,使城鄉麵貌明顯改善,人居環境得到優化,公共設施日臻完善,公民素質不斷提升,社會風尚全麵轉變,為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和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三、整治內容
(一)突出抓好“六亂”治理,清理盲點死角。
全麵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依法拆除違法違章建築,堅決遏製亂搭亂建、亂擺亂賣、亂堆亂放、亂拉亂掛、亂貼亂畫、亂停亂放等“六亂”行為及衛生保潔不及時等突出問題。重點抓好市區、縣城、中心鎮、旅遊景區、城鄉結合部、城鎮背街小巷、城中村、集貿市場、火車站、汽車站、收費站以及城市出入口等重點領域和城市主幹道、高速公路、國省道、鐵路、鎮村主要道路等重點道路沿線的“六亂”治理。梅州城區和各縣城要進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標準,落實“門前三包”責任製,做到整治無盲點、衛生無死角。
(二)突出抓好規範管理,營造良好市容環境。
加強交通秩序管理,規劃城市(鎮)街道停車線,抓好城市公交停靠點的配套建設。規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管理,嚴格治理酒後駕車、亂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和機動車駕乘人員向車外亂扔雜物、亂吐口痰、亂丟垃圾等不文明行為。加強出租車、公共汽車等公共客運車輛整治,確保車容車貌整潔。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及殯葬工作管理,確保主要街道、公共場所無流浪、乞討人員和上街遊行送葬現象。全麵治理市政環衛設施、戶外廣告和店麵招牌等髒汙、破損及不規範現象。拆除有安全隱患、影響市容市貌的樓頂鐵皮瓦。加強城區淩亂管線整治,消除道路沿線“蜘蛛網”,確保各類管線整齊規範。切實強化市容環境秩序執法和監管,提升市政設施建設管理水平和景觀效果,使市容容貌從“治亂”向“做靚”轉變。
(三)突出抓好垃圾整治,改善城鄉衛生環境。
加強城鎮環境衛生管理,完善保潔製度,落實保潔責任,定期消殺“四害”,保持街道、公共場所幹淨整潔。切實加強農村垃圾治理,推行農村生活垃圾“戶收集、村集中、鎮轉運、縣統籌處理”的管理製度。每個鎮要組建一支環境衛生作業隊伍,每個行政村要配備一定數量的保潔員,負責抓好主要道路、主要河段和重點場所的衛生保潔工作。製定並落實村莊衛生管理製度,按時清掃轉運垃圾。拓寬保潔經費籌集渠道,積極探索農村環境衛生村民自治模式,逐步建立城鄉環境衛生長效管理機製。廣泛開展農村清理衛生死角、溝渠池塘、垃圾堆放“三清”行動,抓好路邊、山邊、水邊“三邊”整治,消除“髒、亂、差”,提升“潔、淨、美”水平。
(四)突出抓好設施建設,增強環境承載力。
加強道路交通規劃和道路設施建設,完善中心城區道路標識、標線、指示牌及交通分隔護欄,新建城市道路配套建設盲人道、綠道,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整體形象。加快推進建築垃圾受納場規劃建設,切實抓好城市道路、橋梁、涵洞等市政基礎設施的養護管理水平,消除“路麵皰塊”。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墟鎮、農村的環衛、道路照明、農貿市場等基礎設施建設,各縣(市、區)必須建設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垃圾無害化填埋場,配置道路清掃保潔車輛和垃圾清運車輛,提高機械化清掃率,有條件的中心鎮要積極開展垃圾無害化處理相關工作。鎮、村(居委)要合理規劃建設垃圾屋、垃圾中轉站及公廁等環衛基礎設施,完善垃圾收集運輸設備。
(五)突出抓好植樹造林,努力提升城鄉綠化水平。
按照《梅州市綠道網建設工作實施方案》和《梅州市城市綠道網建設規劃(2012—2020)》的要求,加快推進綠道建設,各縣(市、區)要打造1至2個綠樹成蔭、景色優美的綠道展示段。抓好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對城市主幹道推行立體式綠化,體現綠化層次感,提高城市綠化景觀水平和生態防護功能。加強城市公園綠地建設,對城鎮公園全部實行敞開式改造。紮實推進“拆圍建綠”工作,切實抓好居民小區、機關、學校及企(事)業單位庭院綠化,做到修剪美觀、四季常綠。大力實施“森林圍城”工程,紮實推進高速公路、國省道和重點旅遊線路沿線生態景觀林帶建設。切實抓好村莊出入口和村主要道路兩側綠化工作,複綠廢棄石場、礦場及火燒跡地,消除泥土裸露現象。大力發動農民自栽門前樹、搞好門前綠,打造庭前庭外花飄香、屋前屋後樹成蔭的綠色宜居家園。嚴禁占地毀林建墳,發現一宗,查處一宗,同時對“三道兩區”可視範圍內的墳墓實行植樹複綠遮飾。
(六)突出抓好水、氣汙染防治,加大環境保護力度。
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水源保護區環境治理,抓好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隔離防護工作。嚴格執行水汙染物排放許可證製度,對全市主要河道和水庫周邊養殖場進行全麵清理整頓,開展市區和縣城中心河道治理專項行動,努力實現城市主要河道“水清、幹淨、無味”。加快推進各縣(市、區)和中心鎮汙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建設,完善中心城區排水管網建設,提高生活汙水處理率,優化城鄉水環境。全麵治理城鎮禽畜養殖業及餐飲油煙汙染。實行餘泥渣土運輸車、混凝土攪拌車、散裝物料運輸車密閉化運輸管理,杜絕運輸過程中“揚、撒、漏”等現象,維護市容整潔。
四、職責分工
(一)各縣(市、區)政府是城鄉環境整治工作的主體,要根據本工作方案的整治內容,製定本行政區域範圍詳細的實施方案,明確各部門職責和完成時限,並組織實施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鄉規劃局、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財政局、市農業局、市水務局、市林業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路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旅遊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廣播電視台、市愛衛辦、市供電局、市移動公司、市電信公司、市聯通公司等部門和單位按照法定職責和任務分工,主動作為,齊抓共管,全麵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相關工作。
(三)中央、省屬駐梅、市直有關單位共同維護城鄉優美環境,積極參與城鄉環境綜合整治。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迅速行動,結合實際製定實施方案、責任分工及計劃安排。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層層分解任務,層層落實責任,形成上下齊參與、全力抓環境的工作格局,促進城鄉環境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加強督查考評。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協調會、現場會等,通報工作進展、解決存在問題,部署階段工作。市政府對全市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行綜合考評,獎優罰劣並通報結果。
(三)廣泛宣傳發動。要大力宣傳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的重要意義、工作重點和有關措施,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要加強公益宣傳和輿論引導,努力形成人人關注、全民參與的良好氛圍和社會環境。要及時報道正反兩方麵典型事例,既要宣傳好人好事和新麵貌、新景觀,又要曝光“髒亂差”現象和不文明行為。積極推行社會義工活動和誌願者活動,引導群眾積極參與衛生潔淨行動。要紮實推進示範點建設,各縣(市、區)要打造3個以上鎮(街)、10個以上村(居)示範點,樹立標杆,以點帶麵,推動全市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深入開展。
(四)落實經費保障。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努力拓寬籌資渠道,綜合靈活運用各項資金和補助,不斷加大環境綜合整治經費投入,其中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社會投資參與建設和經營。各級政府應將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按照《梅州市推進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工作市級財政資金獎補方案》的要求,把市級財政獎補經費用到實處,確保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