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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 政策與解讀 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閑置土地處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閑置土地處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來源:本站   時間:2012-08-29 17:01:26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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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閑置      

土地處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梅州市閑置土地處置工作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土資源局反映。    

 

 

 

yabo88    

2012824    

 

 

梅州市閑置土地處置工作方案    

 

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規範土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製定本方案。    

一、閑置土地的界定    

(一)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1.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麵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麵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未約定投資總額的,以實際動工開發土地麵積為準。    

2.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超過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用地批準文件(劃撥決定書)核發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建設用地。    

3.經批準以轉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超過轉讓批準日期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建設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土地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不符合閑置土地認定標準,司法查封後滿一年以上未動工的,可不認定為閑置土地。    

(三)動工開發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後,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資額、總投資額均不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劃撥價款和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已投資額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評估後,報發改部門審核認定,所需費用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承擔。    

集體所有建設用地閑置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參照本方案執行。    

二、處置原則    

閑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遵循依法依規、促進利用、保障權益、信息公開的原則。    

三、處置程序    

(一)調查。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接到《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閑置原因以及相關說明等材料。    

(二)審核。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住建、規劃及相關部門對使用權人提供的開發利用情況、閑置原因及相關說明材料進行審核。    

(三)認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符合閑置土地認定標準的用地,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書》,載明下列事項: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    

3.認定土地閑置的事實、依據。    

4.閑置原因及認定結論。    

5.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四)信息公開。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閑置土地的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名稱、閑置時間等信息;屬於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土地閑置的,應當同時公開閑置原因,並書麵告知有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    

(五)處置和利用。    

1.自身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的,采取征繳土地閑置費或無償收回兩種方式處置,具體程序如下:    

1)發出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2)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    

3)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連同聽證材料一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4)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5)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自《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交回土地權利證書,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6)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逾期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不交回土地權利證書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直接公告注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土地權利證書。    

7)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逾期不繳納土地閑置費、不交回土地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2.屬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的,可采取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或其他方式進行處置,具體程序如下:    

1)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    

2)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書麵通知相關抵押權人。    

3)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4)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5)按照批準的方案組織實施處置和利用。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同意處置的,當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提出處理意見,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處理。處理意見經批準後可以實施的,視為處置完畢,但要跟蹤管理,切實落實。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麵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麵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以及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閑置的,依照本條款規定的程序、方式進行處置。    

四、閑置土地原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閑置原因說明材料,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屬實的,歸類為屬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其餘情況歸類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動工開發延遲。閑置土地原因由市(縣、區)閑置土地處置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共同認定。    

(一)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    

(三)因國家出台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    

(四)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五)因軍事管製、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    

(六)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建設延遲的。    

(七)本方案發出之前經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已安排臨時使用的。    

(八)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閑置的。    

(九)經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確認的其他原因。    

五、土地閑置費    

土地閑置費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全額繳入財政。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未明確劃撥土地價款的,按照征地補償成本加稅費之和確定總價款。    

六、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補償    

(一)經批準采取有償收回方式處置的,按照原用途、性質的土地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工業園區工業用地和以優惠地價取得的土地,按用地者所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和利息(利率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進行補償。    

(二)經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已依法投入建設的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地麵附著物,委托有資質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經住建部門審核認定後,按照評估價實施補償;對土地使用者已依法繳交的各項稅費,憑有效的繳費憑證進行補償。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與政府或政府的職能部門對依法投入的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地麵附著物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七、工作措施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劃撥決定書規定惡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完畢前,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受理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新的用地申請,不得辦理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    

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置閑置土地過程中采取瞞報閑置土地的、擅自將自身原因閑置土地歸為政府原因閑置土地的、或對閑置土地處置不力的,要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八、日常監管    

(一)供應土地之前必須依法履行完成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手續,安置補償義務履行到位,他項權利依法解除,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基本條件。對沒有明確容積率、建築密度等規劃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和劃撥決定書應當就項目開工、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要求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報項目動工開發、開發進度、竣工等情況。    

(三)加強已供應土地開發利用監管力度,對構成閑置土地的,全部錄入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係統,發現一宗、處置一宗,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遏製囤地不良風氣。    

九、部門職責    

閑置土地處置工作是一項係統的社會工程,涉及各方麵利益,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確保閑置土地處置工作取得成效。國土資源部門要做好閑置土地處置的政策指導和監督把關,把閑置土地處置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確保閑置土地底數清楚、處置有力。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發展改革、法院、監察、法製、財政等部門要加強聯係,密切配合,穩步推進閑置土地的盤活利用,各部門的具體職責如下:    

監察部門負責閑置土地處置的監督。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閑置土地調查及處置。    

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協助土地閑置原因的認定,負責土地規劃條件的審定。    

財政部門負責協助做好專項清算和補償費用的核定等工作,負責籌集收回閑置土地所需資金,解決閑置土地處置過程中發生的勘測、評估、經辦機構工作經費等相關費用。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項目投資總額和已投資建設資金的確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築物、構築物評估價格的核定。    

規劃(住建)部門負責對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麵積和已動工開發建設用地麵積進行核定,對因政府修改規劃、用途、建設條件等造成無法動工的原因進行核定。未設立規劃部門的縣(市)由住建部門負責核定。    

梅州高新區管委會、蕉華管理區和梅西水庫管理局協助本轄區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