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保護曆史建築的實施意見
曆史建築是不可再生的寶貴文化資源和曆史傳承的重要載體。保護和弘揚傳統優秀建築文化,建設有曆史記憶、文化脈絡、地域特色的美麗城鎮,是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建設文化強市的重要內容。為貫徹落實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精神和省加強曆史建築保護的要求,根據《文物保護法》、《城鄉規劃法》、《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曆史建築保護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4〕54號)等有關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保護曆史建築的意義和原則
(一)保護曆史建築的意義。
我市是世界客家人最集中的居住地,也是客家曆史建築最集中的地區。由於曆史久遠,受戰爭、自然災害、人為建設性破壞等影響,明朝以前的曆史建築、古民居極其少見,明朝以後的建築也損毀不少,搶救、保護這一珍貴的曆史文化遺產具有重要意義。一是可以作為記載曆史的實物依據,有利於研究客家曆史、文化、經濟、習俗;二是可以借鑒其營造技術和設計理念,有利於今後城鄉規劃建設中繼承、改造和發展具有濃鬱客家和地方特色的城鄉建築藝術;三是可以適度開發利用,作為“世界客都”實物名片,建成特色旅遊景區景點,推動旅遊產業發展;四是可以挖掘提升客家民居中隱含的“慎終追遠”、“聚族而居”的團隊精神和尊老愛幼、崇文重教、和睦相處、勤儉創業、尊重自然的人文精神,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推動綠色崛起,實現科學發展。
(二)保護曆史建築的原則。
⒈依法保護。加強曆史建築保護的法製化建設,依法保護曆史建築的曆史價值、文化特色、傳統風貌和現狀條件,確保曆史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⒉科學規劃、合理開發、可持續利用的原則。堅持規劃先行,分類保護,以保護促開發,實現可持續利用,以開發促保護,實施更有效的保護。
⒊保護整體風貌與建築單體並重的原則。既要保護每個有價值的建築單體,也要保護那些能體現客家曆史建築價值的整體格局與風貌,還要保護其相關的曆史環境。
⒋尊重曆史、保存原貌、修舊如舊的原則。要尊重曆史、保存原貌、修舊如舊,切忌重新包裝改建,破壞原有的曆史信息。
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共同保護的原則。政府要加強對客家曆史建築保護的組織、引導和調控,充分調動社會各方力量,共同關心、參與開展保護工作。
二、曆史建築保護的範圍、標準、係列和製度
(一)曆史建築保護範圍。
⒈合理確定曆史建築範圍。按照“應保盡保、能保則保”的要求,對於具有60年以上建築曆史(特別有價值的近代建築可適當放寬年限)有一定保護價值且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和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能夠反映地方發展曆程、曆史文化和民俗傳統,能夠反映地域建築文化特點,建築樣式、工程技術和施工工藝具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著名人物的故居、舊居、紀念地和重大曆史事件有關以及其他能反映曆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構)築物、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等,包括各種類型的古民居、祠堂、書院、會館、教堂、寺廟、牌坊、石階、碼頭、遺址、墓葬、橋、塔、井、亭、台、閣等和其他一些單體的曆史建築(含周邊50米內與曆史建築密切相關的古樹名木)均可按規定程序認定為曆史建築。
⒉凡屬本市域範圍內具有保護價值的曆史建築,應原址保護,不得任意改建、添建。對於形製損毀較大成危房的,應創造條件按傳統形式恢複其原貌、格局。特殊情況的改建,建築風格要充分體現地方特色,並與原有建築風貌及周邊環境相協調。
⒊有保護價值的曆史建築,指具有鮮明的地方特點,整體建築完好程度在70%以上的;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完好程度在70%以上的;有比較完整的雨、汙水排水係統,周邊原始風貌(50米左右,城鎮建成區20米)沒受到大的破壞曆史建築。
⒋在城鎮發展區和各類工業園區及控製地帶區域內,凡有保護價值的曆史建築,原則上應予以原址保留,並適當留足視覺空間。對確有保護價值並已無條件原址保護的,可考慮遷建。
(二)受保護曆史建築的標準。
⒈建築形製完整,現狀保存較好。反映一個朝代、一段時期、某個地區曆史沿革、風格獨特,經修繕後可恢複曆史原貌的。
⒉主體建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較高,並具有可供研究、欣賞的各種雕刻、裝修、彩畫的。
⒊著名人物居住、活動或重大曆史事件發生地並有條件恢複原貌的。
⒋形製基本完整,具有一定曆史、藝術、科學價值,且經修繕可恢複原貌的古民居建築。
⒌格局基本完整,具有恢複原貌條件且比較集中的古民居群落。
對一些建築風格獨特,曆史、藝術、科學價值較高,但無法恢複原貌的曆史建築可進行現狀保護,並製定出防止進一步損害的保護措施,保持周邊環境的原始性。
(三) 曆史建築保護係列。
根據曆史建築的曆史、藝術、科學價值,分為三個係列分類保護:
⒈文物保護係列:凡屬於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按“文物保護單位”的要求進行保護。
⒉名鎮名村係列:凡是古民居連片集中,區內曆史遺存豐富,文化內涵深厚,具備恢複原貌條件的曆史建築,應積極申報省、國家級的曆史名鎮、名村,並按曆史文化名鎮(村)保護的要求進行保護。
3.市級客家古民居等係列:凡市屬範圍的其他古民居、祠堂等,均可向市政府申報“市級曆史建築”,經評選入選後,在市職能部門指導下進行掛牌保護。
(四)建立專家委員會製度。
在梅州市曆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製度框架下,成立市、縣級曆史建築與傳統村落保護專家委員會,設立由規劃、建築、文化、曆史、土地、社會、經濟和法律等領域專家組成的專家庫,負責曆史建築與傳統村落的有關谘詢、審議和評選等工作,並建立長效管理運行機製,製訂專家委員會管理製度和工作細則。
三、曆史建築保護的主要措施
(一)全麵開展曆史建築普查和建檔工作。
縣(市、區)政府負責開展本地區曆史建築普查和建檔(式樣由主管部門另行印製)工作,全麵摸清曆史建築類型、數量、分布、質量和保護狀況等情況。做好圖片影像資料留存和重要建築測繪工作,對曆史建築座落位置、始建年代、占地麵積、建築麵積、保存現狀、環境狀況等內容進行詳細造冊登記,並建立曆史建築信息管理係統。鼓勵建築產權人、使用人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按照曆史建築認定標準,向城鄉規劃和文物主管部門申報、推薦具有曆史價值的建築,或提供有關保護線索。對於有價值的保護線索,城鄉規劃、文物主管部門應及時予以現場保護並組織專家核實。
(二)加快建立曆史建築名錄明確保護責任人。
縣(市、區)政府在全麵普查和接受申報的基礎上,分批次依法建立曆史建築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其中,對保護價值較高的曆史建築,認真組織專家委員會論證,報請市政府核定後,公布為梅州市曆史建築。對已經納入保護名錄的曆史建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會同文物、房產管理部門,在征詢公眾和利害相關人意見的基礎上,劃定曆史建築的核心保護範圍,根據保護需要劃定建設控製地帶,製定保護管製措施,建立記錄檔案,並將具體保護要求書麵告知曆史建築的保護責任人。曆史建築為國有的,其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曆史建築為非國有的,其產權人和實際使用人為共同保護責任人;曆史建築所有人不明確、國有曆史建築無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確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指定保護責任人。房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在房屋權屬檔案中標明納入保護名錄的曆史建築的相關信息。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房屋前,應當向城鄉規劃、文物、房產等相關部門確認征收範圍內曆史建築保護信息,並嚴格按照保護要求進行房屋征收。曆史建築保護名錄不得擅自調整或撤銷,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進行調整或撤銷的,由建築保護責任人或相關機構、部門提出申請,按原審批程序報批後向社會公布。經市政府核定的曆史建築,市、縣級政府應統一設置“梅州市曆史建築”標誌牌,有關設置要求由市城鄉規劃局會同市文廣新局製訂。至2017年底前,基本建立覆蓋全市範圍的曆史建築保護名錄。
(三)強化曆史建築的規劃管理。
按照統籌兼顧、綜合保護的原則,結合保護曆史文化環境和傳承發揚文化遺產,將曆史建築保護納入城鄉規劃管理體係,構建“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曆史文化保護區(曆史文化街區、曆史風貌區)—曆史建築”多層次保護體係。各地在製定城市、鎮總體規劃時應當劃定曆史文化保護區,按照城市“紫線”管理要求製訂和落實規劃管製措施;製定城市、鎮控製性詳細規劃時,應明確曆史建築保護的具體要求和控製指標,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定規劃條件或者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在附圖、附件中載明有關保護要求。製定村莊規劃時,應對保護曆史建築、傳統格局和風貌,以及與鄉村風俗、節慶等活動密切關聯的特定建築和場所等作出規定。
(四)及時開展曆史建築搶救性保護。
在城鄉建設特別是舊城鎮、舊村莊改造和新區建設過程中,對列入拆除、改建或改造利用範圍的曆史建築,應開展調查統計,並提請曆史建築與傳統村落保護專家委員會論證。建設項目涉及需搶救和保護曆史建築的,須製訂保護利用方案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文物管理部門審批。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會同文物部門牽頭,國土部門和“三舊”改造主管部門配合從“三舊”改造的圖庫中選取曆史文化遺存較為豐富、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地塊,提出曆史建築、傳統村落等曆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措施,並將其納入相應的曆史文化保護利用方案和規劃,實施主動保護。對具有保護價值而尚未納入曆史建築保護名錄的實行預保護製度,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部門結合實際確定預保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在預保護期內停止對該建築的一切改造、拆除和可能造成損壞的建設活動。對經現場調查和專家審查達到曆史建築標準的,應將其納入曆史建築保護名錄實施管理。因實施曆史建築保護名錄製度或建築預保護製度對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依法予以補償。
(五)加強對曆史建築的修繕維護,嚴格落實火災預防措施。
根據不同曆史建築的保護要求,製訂修繕維護分類技術規範,加強技術研發和應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曆史建築保護責任人需要,及時提供保護、修繕維護方麵的信息和技術指導。發現曆史建築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未及時修繕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督促保護責任人履行修繕義務;保護責任人之間對曆史建築的修繕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為修繕,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當地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助;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政府應采取措施進行保護,必要時代為修繕。曆史建築的修繕維護除日常保養和不涉及破壞曆史信息、風貌特色的輕微修繕外,應委托專業的設計、施工單位實施,並按照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進行施工。修繕維護曆史建築應嚴格遵守國家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六)鼓勵曆史建築活化利用。
堅持保護利用與普及弘揚曆史文化並重,妥善處理曆史建築保護利用與改善民生的關係,不斷提高曆史建築科學利用水平。將曆史建築修繕維護與危舊房改造相結合,將拆除不協調建築與整治景觀風貌相結合,鼓勵曆史建築產權人和使用人對曆史建築進行適度、合理的功能利用,切實提高曆史建築科學利用水平。支持利用曆史建築開展與保護曆史建築相適應的文化創意、休閑旅遊、文化體驗、文化研究、開辦展館和博物館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經營活動。通過設立標誌牌、專門解說或印發手冊等措施,不斷完善曆史建築解說係統。鼓勵各地選擇試點,出台有關曆史建築保育和活化利用辦法,實行功能置換、兼容使用、容積率獎勵、開發權轉移、減免費用等鼓勵性措施。支持地方政府結合實際收購曆史建築,並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符合曆史建築保護利用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在不違反保護規劃和相關管製要求的前提下,對曆史建築進行合理的開發利用。
(七)加大對傳統村落的保護力度。
各地要結合曆史建築普查,製定傳統村落保護整體實施方案和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將有重要價值的村落納入傳統村落名錄,切實加強對傳統村落的保護。要將曆史建築和傳統村落保護有機結合,嚴格落實傳統村落保護管理的相關要求,全麵保護文物古跡、曆史建築、傳統民居,重點修複傳統建築集中連片區,並製訂具體操作規範。
四、加強曆史建築的監督檢查
(一)加強組織領導。
曆史建築保護實行屬地管理,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曆史建築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機製,明確責任分工。城鄉規劃、文物、房產管理部門要積極履行曆史建築的保護和監督管理責任,城市管理、建設、國土、工商、公安消防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開展曆史建築保護工作。市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聯動和監督指導,市城鄉規劃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製訂曆史建築保護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曆史建築認定、保護規劃實施、日常巡查、現場保護、監督管理、公眾參與、資金保障、激勵和補償等體製機製。
(二)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⒈積極爭取中央、省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和傳統村落保護等方麵的補助資金,用於研究編製曆史建築保護的相關標準和技術指引、研發曆史建築保護修繕技術、搶救具有重大意義的瀕危曆史建築等。市、縣各級財政要加大對曆史建築保護工作的支持力度。
⒉通過從財政資金中預算安排,在文化專項經費、城市更新改造等土地收益和國有曆史建築活化利用收益中提取等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用於曆史建築的普查、名錄製定、標誌牌製作和設置、保護規劃編製、技術研究、修繕維護和補助、檔案管理等相關工作。
⒊建立多元化融資渠道,積極吸納社會資金參與曆史建築保護工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曆史建築保護基金或以捐贈等形式資助曆史建築保護。
(三)健全監督管理機製。
⒈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曆史建築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將曆史建築保護工作列入城鄉規劃督察的重要內容,加強對曆史建築保護工作的規劃監督。
⒉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曆史建築保護工作,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市、縣級政府應充實曆史建築保護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對違反曆史建築保護相關規定以及因工作不力造成曆史建築損毀、滅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強化對曆史建築保護的宣傳,大力普及保護知識,展示保護成果,提升公眾對曆史建築保護的意識,營造全社會高度重視曆史建築保護利用工作的良好氛圍。以逐步擴大結對服務覆蓋麵為目標,結合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誌願者下鄉服務活動,加強曆史建築保護誌願者隊伍建設,積極培養和引進曆史建築保護專業人才,鼓勵有誌於曆史建築保護工作的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文保專家、考古學家和各界群眾積極參與曆史建築保護工作,推動保護工作全麵有效開展。
(五)建立長效評優機製。
從2015年開始,每兩年舉辦一次“市級曆史建築”評選活動,使之製度化。對評選出的“市級曆史建築”,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匾牌,並給予適當資金補助。
(六)加強輿論引導。
加強正麵宣傳和輿論引導,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網站加強對曆史建築的宣傳,擴大曆史建築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提高全社會對保護曆史建築重要性的認識,增強保護曆史建築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保護曆史建築的良好氛圍。
五、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梅州市委辦公室yabo88 關於《梅州市保護客家古民居的若幹意見》(梅市辦〔2009〕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