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於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落實《實施辦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狠抓貫徹落實
《實施辦法》是《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重要配套規章,是對《條例》的進一步細化。《實施辦法》詳細製定了古生物化石發掘、收藏、流通、進出境等活動中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行為準則,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和實踐性。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從科學發展觀、生態文明建設、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實施辦法》的重要意義,切實把貫徹落實《實施辦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嚴格按照《實施辦法》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努力做好工作;求真務實,真抓實幹,抓出實效,幹出成績,使古生物化石保護管理工作邁上新台階。
二、嚴格執行規定,切實加強監管
根據《條例》,《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化石發掘許可製度、化石收藏管理製度、化石流轉管理製度、化石進出境許可製度以及產地保護的具體要求。各地要嚴格執行這些製度和要求,切實加強監督管理。
(一)嚴格執行化石發掘許可製度
審批化石發掘要嚴格遵守《實施辦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各級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以試發掘、搶救性發掘等名義,超權限批準發掘古生物化石。要嚴格監督發掘單位不得以發掘一般保護化石的名義,發掘重點保護化石。申請發掘古生物化石的單位,必須先向審批部門提交《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申報材料,批準後方可實施發掘工作。
(二)嚴格執行化石收藏管理製度
今年,部將組織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開展化石收藏單位定級工作,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大力協助,發動化石收藏單位積極參與,保障定級工作順利進行。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監督不同級別的收藏單位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的權限收藏古生物化石,確保將重點保護化石收藏在符合條件的收藏單位,保障重點保護化石的收藏安全。初次定級後,國家古生物專家委員會要按照《實施辦法》的要求適時開展收藏單位定級評估工作,對新成立的和條件發生變化的收藏單位及時評定相應級別。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監督收藏單位建立古生物化石檔案,並在此基礎上,建立本轄區的重點保護化石數據庫。
(三)嚴格執行化石流通管理製度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古生物化石流通工作的監管力度,未經國土資源部批準,重點保護化石不得流通。收藏單位之間進行重點保護化石流通(轉讓、交換、贈與)的,接收單位必須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相應古生物化石收藏條件,並由接收單位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提交《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申報材料。流通的重點保護化石應在相關省級數據庫中及時更改收藏單位等相應信息。
對於一般保護化石,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本著“科研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探索化石資源合法流通的渠道,為當地的經濟、文化建設服務。一般保護化石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鑒定,並出具鑒定標示。
(四)嚴格執行化石進出境許可製度
未經批準,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重點保護化石出境,申請單位或個人應提交《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申報材料,經國土資源部批準;一般保護化石出境,申請單位或個人應提交《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申報材料,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有出境工作安排的單位製定年度古生物化石出境計劃,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的時限及時報部,重點保護化石的出境原則上按計劃審批。出境的重點保護化石複進境的,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核查,確認出境的化石全部回歸。境外化石的進境和複出境,按照《條例》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五)切實加強化石產地保護工作
今年,部將啟動國家重點化石產地認定工作,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指導有關地方政府積極向部申報,確保將國內外有較大影響的化石產地認定為國家重點化石產地。認定為國家重點化石產地的,所在地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協助當地政府編製保護規劃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專門的化石保護管理隊伍和保護工作保障體係,並將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切實做好產地保護工作。對於一般化石產地,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管理,實施有效的保護措施。凡未製定保護規劃、未實施保護工程的化石產地,不得申報地質公園等形式的開發利用,以保障化石產地和原地裸露的化石標本能長期得到保護。
(六)認真規範各項申報工作
為規範《實施辦法》確定的有關申報工作,部製定了各類申請表的統一格式和各類方案的編寫提綱(可從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下載),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務必監督申報單位按照部的統一要求填報申報材料。
三、發揮專家作用,強化科學決策
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要認真履行《實施辦法》賦予的鑒定、評審、谘詢、培訓等職責,及時擬定古生物化石保護標準、國家重點保護化石名錄和國家重點化石產地名錄,適時評定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級別,切實為古生物化石保護管理和監督檢查發揮重要的技術支撐作用。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實施辦法》的要求,成立省級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並賦予相應的職責。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把國家和省級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的鑒定、評審、谘詢等專業技術意見作為古生物化石保護管理決策的重要依據。
四、狠抓宣傳教育,提升保護意識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古生物化石保護存在的實際問題,舉辦有針對性的培訓班、宣講會,並通過多種傳媒宣傳《實施辦法》。要讓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化石保護管理的人員熟悉、掌握有關工作要求,也要讓各類管理相對人明確國家的有關規定。通過宣傳教育,提升公眾的保護意識,為做好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打下堅實的群眾基礎,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五、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理順管理關係,部決定將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設立單位由中國地質博物館調整為部地質環境司,由地質環境司主要負責同誌兼任主任。調整後的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管理、監督檢查和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中國地質博物館負責具體的業務支撐。請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高度重視,配備充足的人員力量,切實做好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
本通知有效期5年。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