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主要是細化了“新實體經濟十條”第八條中關於“允許製造業企業的工業物業產權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用於引進相關產業鏈合作夥伴的產業項目……支持和鼓勵各地建設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嚴格遵守工業建築和高層建築的消防要求,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可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和轉讓”的規定。《通知》製定的核心是支持製造業企業盤活土地,同時設定了一些限製條件防範擅自改變工業物業的土地和房屋用途進行商品房開發。現將《通知》確定的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主要內容
(一)關於可進行分割和分割轉讓工業物業產權的界定。《通知》第一條明確“製造業企業在工業性質國有建設用地上已確權登記的廠房、倉庫等物業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以下統稱為“工業物業產權”)可以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分割和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工業物業產權可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為可以獨立使用且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這裏包含了如下幾層含義:1.可分割和分割轉讓的工業物業是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且該國有建設用地的用途為工業;2.可分割和分割轉讓工業物業產權必須是已確權登記的,即不得采取預售方式進行分割銷售;3.分割後的工業物業需具備可獨立使用狀態且可形成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
(二)關於受讓主體資格的限定。《通知》第二條明確“分割轉讓工業物業應用於引進相關產業鏈合作夥伴的產業項目,受讓方須為經依法注冊登記且為轉讓方的產業鏈合作夥伴企業”。即受讓方需是:1.已經依法注冊的企業;2.轉讓方的產業鏈合作夥伴。受讓方是否為轉讓方的產業鏈合作夥伴企業,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征求同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意見回複不動產登記機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入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限。
(三)關於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的定義和規定。《通知》第六條明確“容積率在1.6以上、二層以上且帶工業電梯的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除可按前述條款進行變更(分割)不動產登記、轉移(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外,還可以按幢、層等為基本單元進行不動產首次登記”,即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是指容積率在1.6以上,二層及以上且帶工業電梯的標準廠房。建成的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可按幢、層為基本單元直接進行不動產權首次登記,以方便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的轉讓,如此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進行轉讓時無需經過分割手續可直接轉讓,以簡化辦證流程,鼓勵各地建設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
二、限製性規定
為防止改變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進行開發轉讓,《通知》作出了以下限製性規定:
(一)工業物業產權不得在層內再進行分割,即層是工業物業產權分割的最小單位。為確保製造業發展空間,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限定最小的分割麵積。
(二)土地分割隻涉及土地使用權份額轉移,不得將一宗土地分割為多宗土地。因此,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及分割轉讓時,不對工業物業對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分割,隻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標注土地使用權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三)工業物業建築區內的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不得獨立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即單獨就工業物業建築區內配套用房申請變更(分割)不動產登記、轉移(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抵押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受理。配套用房隨工業物業產權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的,需按照配套用房建築麵積占廠房、倉儲用房的建築麵積比例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並以幢、層為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
(四)分割轉讓後原權利人自留的工業或倉儲功能的建築麵積占分割轉讓前工業或倉儲功能確權登記的建築麵積比例不得低於40%。即不管原權利人轉讓幾次或者同時轉給多個受讓主體,其轉讓後持有的工業或倉儲功能建築麵積不得低於最初未分割轉讓前工業或倉儲功能建築麵積的40%。
(五)受讓後的工業物業產權自完成轉移(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轉讓,即以完成轉移登記之日起算,工業物業產權5年內不能再次買賣,具體起止時限在不動產權證書附記項中注記清楚。
(六)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的轉讓不受上述第(四)(五)點的限製,但仍需受(一)(二)(三)點的約束(見《通知》第八條)。
三、其他特殊情形
(一)涉及改建、擴建和利用地下空間的工業物業的分割轉讓。《通知》第五條規定“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在工業用地、倉儲用地上對工礦廠房、倉儲用房進行改建、擴建和利用地下空間,涉及按幢、層等固定界線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的,可按上述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辦理工業物業產權變更(分割)不動產登記、轉移(分割轉讓)不動產登記”。因此涉及改建、擴建和利用地下空間工業物業的分割及分割轉讓登記,需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進行,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提交有關材料,例如根據《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9.2.3,改建、擴建引起房屋麵積、界址變更的,除應提交本通知要求的材料外,需提交規劃驗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驗收文件。
(二)各地級以上市可依據本地實際製定相關細則。由於各地情況不一,《通知》第十條明確各地級以上市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製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