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修改報批辦法
來源:本網
時間:2008-01-01 23:46:35
瀏覽:-
字號:
大
中
小
第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法律賦予政府實施土地用途管製、嚴格保護耕地、調控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為了依法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加強規劃實施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國土資源部《建設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7號)、《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7號)等文件精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調整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1、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核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2、獨立於城鎮建設規模控製區外的電站、垃圾填埋場、殯儀館等項目需要單獨選址建設的;
3、因城市(鎮)、村莊功能定位轉變或其他特殊原因,確需對土地利用方向、規模、布局進行調整的;
4、經省核準的中心鎮建設規模,與規劃確定的建設規模不一致的;
5、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行政區劃調整後,對規劃實施和土地管理產生較大影響的。
第三條 調整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耕地保有量任務指標不減少;
2、基本農田保護區任務指標不減少;
3、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總規模不變且建設用地二級地類規模不可互換使用;
4、調整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十分慎重,不得頻繁進行。
第四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修改報批按以下程序進行:
1、在單個鎮(鄉)範圍內進行規劃調整修改的,屬鎮級規劃調整修改,由鎮級人民政府擬定規劃調整修改方案上報,縣、市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出具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2、規劃調整修改內容涉及兩個以上鎮(鄉)的,屬縣級規劃調整修改,由縣級人民政府擬定規劃調整修改方案上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出具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3、規劃調整修改內容涉及兩個以上縣(區、市)的,屬市級規劃調整修改,由市人民政府擬定規劃調整修改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廣州、深圳、汕頭、湛江市的市級規劃調整修改,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 單獨選址建設項目,依法可以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調整修改方案可以在報批用地時一並報批,但在項目用地預審和報批用地時,都須提交調整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需的完整材料,省人民政府將對項目用地和規劃調整修改一並作出批複。
其它建設項目用地涉及調整修改規劃的,必須先按法定程序報批調整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批準後方可辦理用地預審和報批用地。
第六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調整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件的,報批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請示;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修改方案,包括以下材料:
⑴對涉及規劃調整修改的地類列表說明所占地類的圖幅號、圖斑號、麵積(調入與調出分別列表);
⑵規劃調整前與調整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其中調整前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要標出規劃調出與調入圖斑情況;
⑶規劃修改後重新確定的規劃方案(附表);
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評價報告,屬於城市批次建設用地的還應提交土地開發建設整體方案及項目名稱、性質、規模和用地麵積;
⑸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以上材料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同時抄送省國土資源廳。
第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修改經批準後,應按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土地利用規劃檔案和成果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0〕11號)的要求,及時做好備案工作,未備案的將不受理其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審批申請。對超過3個月未完成備案的,要依照《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同時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
第八條 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修改經批準後,應按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做好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公告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規保)字〔2001〕172號)要求,於批準文件送達之日起30天內在鎮(鄉)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中涉及規劃調整問題的通知》(粵國土資(規保)字[2002]1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