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一、羅某非法占地建設案
某縣結合鄉鎮發展規劃,擬將某鎮圩鎮範圍原果蔬農貿市場擬規劃建設成“一個綠色宜居的住宅小區”,經組織報批獲得省用地批文並完成征收補償,2017年9月起,該鎮原果蔬農貿市場投資人羅某未經批準開始進場,10月份正式施工建設該鎮南部新區住宅小區。2017年12月,該縣國土資源局對羅某未經批準在該鎮占用土地7943.9平方米建房構成非法占行為依法進行了立案查處。並將羅某非法占地一案向該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進行了書麵告知,將該非法占地涉及的違章建築移交該縣住建部門處理。
案情評析:
羅某未經批準在某鎮占用土地7943.9平方米建房,用地符合該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非法占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和《廣東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的規定,依法作出處罰: 1、責令羅某退還非法占用的7943.9平方米土地;2、對羅某非法占用7943.9平方米土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10元人民幣的罰款。
根據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附件7)附錄A.主要土地違法行為、法律依據與法律責任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76條涉及的違法占地類案件專門提出查處注意事項“違法占用的土地為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責令退還土地,可以並處罰款。對地上新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由違法當事人與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協商處置,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應當轉交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理”。由於羅某違法占用土地興建樓房時該用地已屬國有建設用地,因此,該縣國土資源局對羅某違法占用土地上涉及的違章建築移交該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理。
二、某駕校非法占地建設案
根 據群眾舉報,某駕校非法占用某縣某鎮某村集體土地建設汽車教練場項目。經立案調查,該駕校的汽車教練場項目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動工建設,自2015年6月開始動工,經該縣國土局和鎮人民政府等相關部門製止後,停止了建設一段時間,並進行拆除複綠; 2016年3月份又開始陸續動工建設,建成水泥硬底化機動車道、上坡起步、臨時活動工棚等駕校訓練設施,非法占地麵積 15428.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該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對該駕校非法占地建設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並依法移送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土地原狀。
案情評析:
某駕校未經批準占用某村集體土地15428.2平方米進行駕校項目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非法占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和《廣東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的規定,依法作出處罰:1、限期15日內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土地原狀;2、處以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14元罰款。當事人於法定時限全額繳交了罰款,但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土地原狀”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該市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製執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土地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