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永續利用地質遺跡資源,充分發揮地質遺跡資源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根據《廣東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地質公園是以具有典型的地質科學意義、稀有的自然屬性、重要的美學觀賞價值、有一定數量、規模和分布範圍的地質遺跡景觀為主體,融合其他自然景觀與人文景觀而構成的一種特殊的自然區域。
第三條 地質公園建設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省級地質公園的監督管理,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全省地質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地質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評審
第六條 下列具有一定數量、規模和分布範圍的地質遺跡區域,可以申請建立省級地質公園:具有重大觀賞和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剖麵和構造形跡、古生物化石遺跡;有特殊科學價值的岩石、礦物及其典型產地;有重要觀賞和科學研究價值的溫泉、礦泉及其他水體景觀和典型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遺跡。
第七條 申報省級地質公園,由地質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跨縣(市、區)的由同屬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跨地級以上市的由相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報省級地質公園,由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擬申報單位進行初審,確定推薦名單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向省國土資源廳報送申報材料。
每個地級以上市每次推薦原則上不能超過2個省級地質公園候選地。
第九條 申報省級地質公園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地質公園申報書;
(二)地質公園綜合考察報告;
(三)地質公園申報畫冊;
(四)地質公園交通位置圖、航空遙感影像圖、地形圖等圖件資料;
(五)地質公園申報影視片(光盤);
(六)提出申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諾書;
(七)地質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擬建地質公園公告;
(八)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推薦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諾書主要承諾嚴格執行國家地質遺跡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法保護地質遺跡;加強組織領導,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地質公園的各項建設工作,按時揭碑開園等內容。
第十條 省級地質公園評審原則上每年一次,申報材料由省國土資源廳統一受理。
第十一條 省國土資源廳商有關部門成立廣東省地質公園領導小組,負責省級地質公園的核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在省國土資源廳地質環境處,負責省級地質公園申報評審的日常事務和評審專家庫的管理等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省級地質公園實行評審委員會審查,省地質公園領導小組核定製度。地質公園的評審工作按照《廣東省省級地質公園評審工作製度》、《廣東省省級地質公園評審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省地質公園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級地質公園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組織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書》、《考察報告》和影視片等材料進行審查,評委會成員按照評審標準各自打分並以記名形式投票表決。經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2/3以上(含2/3,含委員委托的代表或書麵意見)表決通過後,報省地質公園領導小組核定。
第十四條 經廣東省地質公園領導小組核定,同意授予省級地質公園資格的,由省國土資源廳批準公布,並作出授予省級地質公園資格的決定。
第十五條 省級地質公園應當在獲得資格後兩年內建成,經省國土資源廳驗收合格後,授予省級地質公園牌匾,並舉行揭碑開園儀式。
凡不能在兩年內建成並揭碑開園的省級地質公園,省國土資源廳將提出警告,限期6個月完成建設工作,並舉行揭碑開園儀式。逾期仍未達到揭碑開園要求的,取消省級地質公園資格。
第三章 地質遺跡保護與利用
第十六條 地質公園應當建立健全有地質專業人員參加的管理機構,製定和完善地質公園管理措施,實行科學管理。
第十七條 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以地質遺跡景觀為主體,融合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建設地質遺跡保護設施,建立標誌牌、重要景點地學知識介紹牌、交通指示牌等標示係統、地質公園網站和地質博物館。
第十八條 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對地質公園內的地質遺跡進行有效保護。未經批準,不得在地質公園內進行爆破、采石、取土、開礦等不利於地質遺跡保護的活動。
禁止在地質公園內擅自挖掘、損毀被保護的地質遺跡,禁止修建與地質遺跡保護和地質公園規劃無關的建(構)築物。
第十九條 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每年應當投入一定的資金,用於地質遺跡保護、標示係統的完善和維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科學研究、科普宣傳和地質公園網站建設。
第二十條 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導遊人員學習地質科學知識,不斷提高導遊人員的地質科學講解水平。
第二十一條 地質公園應當遵循“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發揮地質遺跡景觀和地質生態環境的優勢,推動旅遊產業發展,為促進當地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服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地質公園的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管理機構設置及標準化管理、資金使用、地質博物館、各種標示係統、主要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災害治理、科普宣傳活動和地質公園網站建設等。
第二十三條 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製度和管理信息係統。對公園的曆史沿革、發展變化、各種資源狀況、生態環境、開發建設、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災害防治、旅遊接待、科普教育、經營狀況等進行調查統計,形成完整的檔案材料,建立地質公園管理數據庫。每年年底前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將包含上述內容的年度總結報告報省國土資源廳,同時抄送地質公園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和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地質公園應當加強地質科學研究。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地質公園內進行科學研究和科學考察活動的,應當經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批準,並且在科研(科考)活動結束後及時向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提交科研(科考)成果副本。科研和考察活動中新發現的地質遺跡,應當及時向地質公園管理機構報告。因科研和教學需要采集的標本、化石,使用後應當交地質博物館保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