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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 政策與解讀 關於《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
關於《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19-07-17 23:15:44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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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就《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出台背景和意義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無居民海島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海域、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的意見》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海洋局《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財政部國家海洋局《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作為我省開展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的指導性文件,《辦法》的製定出台,是我省積極落實中央巡視組整改方案、完成中央賦予我省的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有關試點工作的重要舉措,是率先開展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出讓製度建設的有益探索,是我省建立無居民海島自然資源有償使用製度的必然要求。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解讀

《辦法》共五章二十條,分為總則、出讓前期工作、組織出讓、出讓後續工作及附則5個部分。《辦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辦法》適用於在廣東省政府審批權限內,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以下統稱市場化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活動。旅遊娛樂、交通運輸、工業倉儲、漁業等經營性用島,應當通過市場化方式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

(二)出讓條件。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在出讓公告發布時,其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應已批準並公布其保護和利用規劃,出讓時不得存在權屬和利益糾紛。

(三)部門職責。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審批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方案(以下簡稱出讓方案)、具體組織實施市場化出讓活動,受省政府委托辦理用島批複手續;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出讓方案等相關材料的審查及上報工作;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無居民海島出讓前期工作並編製出讓方案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價值評估報告,組織《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評審工作;不設縣(市、區)的地級以上市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上述工作。

(四)出讓前期工作。在發布出讓公告前,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擬出讓海島有關情況在當地公示,並解決有關無居民海島的權屬等異議;無異議或者異議已經處理完畢的情況下,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方可組織編製出讓方案,開展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價值評估,並據此製訂出讓底價;還對出讓前期工作經費來源進行了落實,由同級財政提供經費,保障出讓工作順利進行;出讓方案需經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並抄送省政府辦公廳;出讓方案如需重大調整,還要重新履行報批手續。

(五)市場化出讓活動的具體流程。《辦法》明確要求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活動應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係進行交易;對出讓公告發布的時間、平台、內容作了具體規定;因招標、拍賣、掛牌的流程較為成熟,且有《招標投標法》、《拍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可參照執行,故《辦法》中不具體展開市場化出讓的具體流程,僅在第十五條規定依照公共資源交易招標、拍賣、掛牌有關規定程序進行市場化出讓活動;明確了確認中標和確認成交程序、出讓成交公示及出讓合同的簽訂時限,並由中標人、競得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出讓合同。

(六)出讓合同。《辦法》對出讓合同應包含的內容進行了詳細規範,根據中央文件精神,創新性地在出讓合同內容中加入了生態保護與修複措施、出讓公告中約定的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人的權利與義務、中止和收回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條件和情形及法定義務等內容,還規定出讓方案、《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應作為出讓合同的附件材料,為提高用島生態門檻、完善海島開發利用約束機製做出了妥善安排。

(七)使用金繳納。中標人或競得人在簽訂出讓合同後應根據約定向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足額繳納相應無居民海島使用金。

(八)用島批複。中標人或競得人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2年內,應自行編製完成《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並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審。中標人或競得人在向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用島批複時,應提交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書、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合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繳納憑證以及通過評審並修改完善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受省政府委托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用島申請材料進行批複,並將批複結果抄送省政府辦公廳。

(九)權屬登記。在辦理用島批複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人可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有關規定,向海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領取不動產權屬證書。

三、《辦法》的創新點

(一)《辦法》優化調整了我省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程序。

在不突破《海島保護法》《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等現行海島管理政策的前提下,《辦法》在我省試點對無居民海島市場化出讓程序進行了優化調整,將市場化出讓活動前置,先通過市場化出讓活動確定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中標人、競得人並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後由中標人、競得人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編製《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並通過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的有關評審,再辦理無居民海島用島批複手續,既有利於意向用島單位或個人迅速落實開發利用意圖、推進用島項目落地,也有助於調動地方的無居民海島保護與管理工作積極性,更通過《出讓方案》細化了對無居民海島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限製要求與法定義務,並在後續《方案》《論證》的編製中予以銜接和落實。

(二)《辦法》落實了“放管服”精神。

一是優化調整了出讓方案的報批流程,減少省人民政府審批環節,在出讓方案報批環節,由受省政府委托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出讓方案及附屬材料進行審批;在用島批複環節,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用島申請材料進行批複,並將批複結果抄送省政府辦公廳。二是針對廣州、深圳市,規定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廣州、深圳繼續行使省級無居民海島使用審批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