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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 政策與解讀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程序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程序
來源:本網   時間:2010-11-29 21:03:55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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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易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簡易程序如下:
(一)表明身份
現場發現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時,執法人員應當首先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二)說明理由
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指出其違法行為的事實並提出證據,說明違反了法律規定的什麼條文,依照什麼條文應當給予什麼樣的處罰。
(三)聽取意見
執法人員應當詢問當事人對違法的事實、法律和法規的依據是否有爭議,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
(四)製作現場筆錄
當場處罰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應當及時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及在現場的關係人,收集現場證據,把現場調查取證所查明的事實及證據記錄在案,製作現場筆錄。
(五)作出處罰決定
執法人員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後果等因素,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向違法的當事人交代其訴訟權利。
(六)送達
當場處罰決定書製作後,應立即送交被處罰人,並由被處罰人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當場處罰決定書應當一式兩份,一份交付被處罰人,另一份由行政機關留存備查。
(七)執行
當場處罰,當場執行。執法人員應當開具財政機關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
(八)備案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向所屬的國土資源管理機關備案。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理違法案件的常用程序,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理和立案
1 、受理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待的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應予受理。
2 、立案
(1)立案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①有明確的行為人。違法行為人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②有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違法事實是指違法行為已經發生或者正在發生。③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④本部門有管轄權。
(2)案件的來源。 主要有以下六種:①受害人的控告。②群眾舉報。③有關組織移送。④上級機關交辦。⑤違法行為人主動交代。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行發現。
(3)立案的步驟。 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審核,符合立案條件的,統一登記和編號,填寫《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報主管領導審批。
(二)調查和處理
1 、調查
經批準立案後,承辦人應當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對於收集到的各類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語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必須經過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行政處罰法》規定,執法人員在調查、收集證據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證件表明身份的,被調查人有權拒絕。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2 、詢問
詢問當事人前,應首先查明當事人的身份,告知其如實陳述事實、提供證據。詢問應圍繞當事人是否有違法行為以及違法行為的事實和情節來進行。當事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應分別詢問,被詢問人拒絕回答的,不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
詢問應當製作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被詢問人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的,應當補充或者改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被詢問人要求自行書寫的,應當允許,必要時,行政執法人員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自行書寫的應當有本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詢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首先要先了解其與被調查對象的利害關係及證人自身的有關情況,詢問證人的情況應當如實記入筆錄,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後簽名蓋章。
執法人員對證人提供的情況不得當麵肯定或否定。
除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外,行政機關還可以詢問同案件有關的其他人。
3 、勘驗、
勘驗檢查是為了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時,一般應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檢查的進行。
勘驗檢查時,應邀請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有關組織或者人員參加,涉及到一些專業技術問題時,可以邀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參加勘驗檢查。
執法人員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盡量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證據,收集、調取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複製、拍照、錄像,但應注明原物(件)保存地址,並由提供原物(件)人簽名。
勘驗檢查應該製做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應當詳盡地記載勘驗的主要情況,要保證筆錄的客觀性,勘驗筆錄應當由執法人員、見證人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4 、鑒定
在調查過程中,行政機關對於有爭議的專業技術性問題,認為需要技術鑒定的,應當進行技術鑒定。行政機關決定進行鑒定後,應向鑒定人出具委托書,委托書中寫明送檢鑒材料、鑒定要求和鑒定目的,還應向鑒定人提供進行鑒定所必須的案卷材料。鑒定人要求進一步了解案情的,應允許其查閱案卷材料,必要時還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5 、證據
證據有下列幾種: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調查筆錄和現場勘測筆錄、鑒定結論等。
6 、處理
經立案調查認定有違法行為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承辦人在案件調查結束後,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提出違法案件調查報告。
對違法案件的處理,應當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和相關科室人員集體審議,審議應當製作筆錄,由參加審議的成員簽名。審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
調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處理:
(1)認定違法事實不成立的,對立案予以撤銷;撤銷上級交辦的案件時,應當報交辦單位備案。
(2)認定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認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4)認定非法批地的,撤銷批準文件,注銷土地登記。
(5)認定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自己無權處理的,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並附調查報告和有關證據,移送有處理權的部門。
(6)當事人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7)認定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三)告知和聽證
1 、告知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以書麵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申辯權、質證權、聽證權、必要的律師辯護權以及對處罰決定不服而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2 、聽證
(1)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山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規定,對公民處以五百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二萬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2)聽證的準備程序。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告知書後三日內提出。
舉行聽證會的國土資源管理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和第三人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通知中應當注明當事人無正當理由缺席時視為放棄聽證權。
(3)聽證會的主持人。 聽證會的主持人由行政機關指定。主持人一般應為三人以上的單數,行政機關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審人,負責主持聽證會。法律沒有規定必須經過合議的,可指定一人作為主持人。
(4)聽證會的參與人和其他參加人。 聽證會的參與人是指案件承辦人員和當事人。
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也有權要求參加聽證,聽證程序的其他參加人還包括必要的證人、鑒定人等。
聽證程序的參與人及第三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會,也可以委托一一至二人代理。代理人享有被委托的權利,他們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經主持人批準的其他人員。
(5)聽證的進行程序。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①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②案件承辦人員宣讀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報告,出示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③當事人對被指控事實及相關問題進行答辯。④案件承辦人員與當事人相互辯論。⑤當事人作最後的陳述,第三人也享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6)聽證筆錄。 聽證筆錄應當記明: 聽證的時間、地點、案由;主持聽證的國土資源管理機關名稱、主持人、出席的當事人、證人和鑒定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案件承辦人員查明的主要事實及據以佐證的作出的處罰決定意見;證人和鑒定人陳述的主要內容,勘驗的結果;利害關係人所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觀點及證據;各當事人關於程序上的請求等。
(四)決定和送達
1 、決定
經過告知和聽證之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1)當事人確有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認為依法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的,依法直接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
(3)認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 、決定的效力
行政處罰決定的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
(1)行政處罰決定宣告案件審理終結。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並依法送達被處罰人,則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工作即告結束,行政處罰決定具有法律上的確定力和約束力,其內容非依法定原因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依法撤銷或變更隻限於下列情況:①因行政複議裁決撤銷或變更;②行政機關主動撤銷或變更;③因行政訴訟由法院撤銷或變更。
(2)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處罰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三個月內提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如沒收、罰款等,應在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3 、送達
國土資源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日內送達當事人,並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可歸納為以下幾種:
(1)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是指國土資源管理機關指派工作人員直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交被處罰人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時,應注意下列事項:①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②受送達人為公民的,本人不在場時,可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交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並由其在送達回證上證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③受送達人為法人、經營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或者該法人、其他組織的收發部門簽收,並由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④受送達人已向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指定代收人的,應將行政處罰決定送交代收人簽收,並由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2)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被處罰人拒絕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國土資源管理機關將處罰決定書留在被處罰人的住所或其收發部門後即視為已經送達的送達方式。
(3)委托送達
委托送達是指國土資源管理機關以及有關組織委托有關單位向被處罰人送交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
(4)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國土資源管理機關以及法定授權組織通過郵局,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掛號寄給被處罰人及利害關係人的送達方式。
郵寄送達是一種簡便易行的送達方式,在直接送達有困難時,一般都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但是,采用這種送達方式,應當注意以下四點:①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由行政機關或指派專人直接交付郵局掛號寄給受送達人;②受送達人是軍人的,應掛號給受送達人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③受送達人是被監禁、勞教的人員的,應掛號寄給受送達人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單位轉交;④受送達人應掛號回執上注明收到的日期,簽名或者蓋章;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5)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國土資源管理機關或者有關組織發布公告,限期被處罰人受領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
公告送達一般適用於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以上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公告送達中,受送達人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一定期限而受領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即視為送達。
4 、期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法律文書在期滿交郵的,不算過期。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如發生地震、山洪暴發或者生病等,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國土資源管理機關決定。
(五)強製措施
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經作出並送達被處罰人,如果被處罰人不服的,即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被處罰人沒有異議,就應自覺履行。如果被處罰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則行政處罰決定即發生強製執行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 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製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到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 、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 、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六)、結案
承辦人在違法案件處理完畢後,應當填寫《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結案報告》,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後結案。
結案後,承辦人應將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文書、圖件及照片等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重大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結案後,應當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