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專項管理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13-09-18 23: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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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勘單位主管局,各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協助國土資源部、財政部進一步加強對我省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專項(以下簡稱“專項”)的管理,規範專項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
<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的通知》(財建〔2010〕173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
<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專項項目實施暫行辦法>
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16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專項管理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2〕16號)要求,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實組織做好專項項目申報與預審工作
(一)省地勘單位主管局、省屬有關國有企業、地級以上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財政局是專項的主管單位,要根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下發的申報指南,切實組織做好本地區、本單位專項項目的申報與預審工作。
(二)經預審後的項目申報資料報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按照有關程序從廣東省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集中會審,通過會審的項目彙總向國土資源部、財政部推薦申報。
(三)項目預審工作包括要件預審、技術預審、經費預審三部分。要件預審是指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認真核實、嚴格把關,確保申報要件齊全、材料真實可靠,符合國家要求的申報條件。技術預審是指對專項承擔單位的工作基礎、項目目標任務、技術方案、預期成果、項目風險等進行全麵評估和審核,重點審核項目技術路線、工作方法是否可行,工作安排及經費預算是否科學合理,項目是否具備實施主要條件,預期成果及風險管控措施是否合理等。續作項目還應審核工作量完成情況、資金投入情況等。經費預審是指根據技術審核情況明確項目的申請補助金額。
二、切實做好專項項目的實施與監管工作
(一)在省國土資源廳按照財政部預算批複、國土資源部項目年度計劃下達年度任務書15天內,專項承擔單位編寫項目設計書,由主管單位初審後提交省國土資源廳審定。專項承擔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預算批複、年度項目計劃、項目任務書組織項目實施,嚴禁轉包項目。未經批準,專項承擔單位不得隨意變更項目內容。確需調整的,必須報省國土資源廳同意。
(二)專項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要求執行相關報送製度,編製半年度、年度報告和專報。半年報於7月1日前經主管單位初審後報國土資源廳,年報於12月30日前經主管單位初審後報省國土資源廳。
(三)省國土資源廳將會同省財政廳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對項目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進行監督和跟蹤,並將結果及時通報。
三、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
(一)專項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製度的有關規定撥付,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應保證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二)各級財政部門、專項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建立專項資金使用台賬,按照現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的財務及賬務處理;應當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約束機製,及時發現和糾正專項資金使用中的問題,加強使用監督管理,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同時,對資金使用情況實行績效考評。省財政廳將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跟蹤,並將結果及時通報。
(三)專項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要求編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半年報、年度報告和專報,並由主管單位出具審核意見。半年報於7月1日前經主管單位初審後報省財政廳,年報於12月30日前經主管單位初審後報省財政廳。
(四)對於預算已下達但無法順利組織實施的項目,專項承擔單位要盡快凍結資金使用,組織項目清算,核實已開展的工作量、工作成果、資金支出等情況,提出明確處理意見由主管單位初審後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上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審核後將專項補助資金按預算渠道返回。
四、切實做好項目成果驗收與資料彙交工作
(一)項目驗收包括野外驗收、原始資料驗收、成果資料驗收、經費結算驗收。野外驗收由承擔單位在野外工作完成後按有關規定自行組織,並形成野外驗收意見。原始資料驗收由主管單位在野外驗收完成後按有關規定組織,並形成原始資料驗收意見。專項承擔單位應在完成野外驗收、原始資料驗收、竣工結算、資料整理、成果報告編製、項目經費結算編製後將有關項目資料上報主管單位,由主管單位組織初步驗收,並出具初步驗收意見。
(二)驗收程序及要求如下:
1.專項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初步驗收完成一個月內,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交項目成果並提出驗收申請。
2.省國土資源廳收到驗收申請10天內,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驗收,出具驗收意見。評審驗收采用會議形式,專家應涵蓋技術、經濟類專家,原則上采用廣東省礦產資源勘查項目評審專家庫的專家,涉及儲量計算的項目應特邀具備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師資格的專家。
3.專項承擔單位根據專家驗收意見書一個月內對項目成果進行修改完善,並由專家組長出具驗收複核意見。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專家評審及專家組長複核意見形成項目成果驗收報告,報送國土資源部。
4.未通過專家評審及複核的項目,退回專項承擔單位予以完善,並補充開展必要的工作,重新組織專家驗收。
專項承擔單位應根據項目任務書、設計方案及經批準的設計調整方案、經專家核實完成的項目有效實物工作量和其它相關工作、規定的預算標準和國別調整係數編製項目經費結算報告,經由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交項目經費結算報告和提出驗收申請。經費結算驗收與成果驗收一並進行,經濟專家需對項目結算的形式和內容進行全麵審查,形成項目經費結算審查意見書。
(三)專項承擔單位在項目通過驗收後一個月內,參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規定向省國土資源檔案館及全國地質資料館彙交項目資料紙質及電子文件,獲取地質資料彙交憑證。
五、切實加大處罰監管力度
(一)專項承擔單位未按照年度項目計劃、項目任務書和設計方案組織實施項目的,應抓緊整改,並取消該單位下一年申報申請資格。
(二)專項承擔單位未按規定報送半年報、年報,未及時提交項目地質資料的,取消該單位下一年申請資格,並參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選區評價項目預算下達兩年內不提交成果報告的或提交成果報告未通過驗收的,預查、普查和詳查項目預算下達兩年內沒完成計劃工作量80%,三年內不提交成果報告的或提交成果報告未通過驗收的,暫停該專項承擔單位申請資格。
(三)對騙取、截留、擠占、滯留、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取消該單位三年的申請資格,並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並追回、收繳專項資金。
(四)項目評審、驗收過程中專家違反項目評審、論證、驗收工作的有關紀律和相關保密規定的,取消該專家評審資格,評審結果無效。有嚴重違紀行為的,通報專家所在單位;情節特別嚴重的,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專項主管單位、承擔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專項的監督、管理和規範,貫徹落實好國土資源部、財政部有關文件和本通知的各項要求。執行中的情況、建議請及時報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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