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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 政策與解讀 梅州市工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梅州市工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本網   時間:2010-12-02 17:42:14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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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工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梅市府〔 2008〕6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工業用地出讓行為,加強工業用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和工業產業布局,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製指標(試行)》(國土資發〔2008〕24號)和《中共廣東省委、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推進產業轉移和勞動力轉移的決定》(粵發〔2008〕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工業用地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工業用地是指工業生產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不包括采礦用地)。
第二章 工業用地指標管理
  第三條工業用地應嚴格執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製指標(試行)》(國土資發〔2008〕24號)。發改部門在核定工業企業投資規模時,應根據工業企業實際能力確定項目投資規模。規劃部門對工業項目進行規劃時,應明確容積率、建築係數、綠地率辦公、及行政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規劃條件。
第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工業用地出讓時,應將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係數、綠地率及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指標寫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下稱《出讓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開竣工時間、出讓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工業企業憑用地批準文件和《出讓合同》辦理工程報建手續。
第五條 工業項目的投資強度、容積率應符合附件一《容積率控製指標》和附件二《投資強度控製指標》的規定;工業項目的建築係數不得低於30%;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麵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麵積的7%。工業企業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
  第三章工業用地出讓管理
  第六條工業用地應當實行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工業用地的出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
第七條 發改、建設、規劃、環保等部門,應配合做好工業用地出讓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申請使用工業園區範圍內的工業用地,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工業企業向園區管理部門提出用地預申請;
(二)園區管理部門根據園區情況與工業企業簽訂《入園意向書》,《入園意向書》應包括企業的投資金額、產業類型、用地所在區域等內容;
(三)工業園區管理部門協助做好申請用地的有關工作,並負責向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土地儲備機構)提供有關材料:
1、根據《入園意向書》確定的投資金額、行業類型,確定可供地麵積、擬供地位置,並出具書麵意見。
2、協助測繪部門進行擬出讓地塊的勘測定界工作。
3、協助發改部門審核企業投資總規模,出具審核意見。
4、協助規劃部門確定擬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
5、協助環保部門提出環保要求。
(四)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土地儲備機構)對園區管理部門提供的材料(包括規劃設計條件、環保要求、標示用地範圍的用地圖)進行初審,並對擬用地地塊的農用地轉用、征收土地審批情況和權屬情況進行審核;
(五)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實施工業用地出讓。
申請使用工業園區範圍外的工業用地,可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九條 工業用地出讓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製工業用地出讓方案;
(二)編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發布招標拍賣掛牌公告;
(三)實施招標、拍賣或者掛牌;
(四)確定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五)繳交地價款;
(六)發布出讓結果公告;
(七)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登記。
第十條 用地出讓方案應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出讓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地塊的位置、用途和使用年限;
  (二)出讓地塊的供應時間和供應方式;
  (三)出讓地塊的使用條件(包括環保要求、規劃條件、開工和竣工期限、投資強度、產業準入、產業類型等要求);
  (四)出讓底價。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評估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綜合確定出讓底價。出讓底價包含征地拆遷補償、土地開發支出、應繳稅費等費用。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
  (五)競買資格要求;
  (六)其他應當在方案中予以明確的內容。
  第十一條 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第十二條 出讓人依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的規定程序和步驟,實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
  第十三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受讓人依照《出讓合同》的約定,繳交土地出讓價款。
  第十四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應將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結果在中國土地市場網以及土地有形市場或其他指定場所、媒介公布。公布出讓結果應當包括土地位置、麵積、用途、開發程度、土地級別、容積率、出讓年限、供地方式、受讓人、成交價格和成交時間等內容。
  第四章工業用地供後管理
  第十五條園區管理部門協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工業園區範圍內的工業項目用地監管工作。
  第十六條 工業園區範圍內的工業用地違反《出讓合同》約定的,由園區管理部門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履行土地出讓合同情況,應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由相關部門出具檢查核驗意見。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建設(房管)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
  園區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核實工業園區內項目履行《出讓合同》的有關情況,並出具書麵意見。
  第十八條 工業企業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條件進行建設的,按下列處理:
  (一)超過《出讓合同》約定動工日期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工業用地,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調整使用,退還原土地使用者已繳交的地價款;
  (二)未達到約定的容積率、建築係數的,按《出讓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三)對企業用地範圍內可單獨利用的土地,可按原取得土地成本給予補償後,由政府收回調整使用。
  第十九條 工業企業因自身原因終止項目建設的,可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退還土地的申請。在《出讓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於60日提出申請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扣除定金後退還企業已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超過一年但未滿兩年,並在屆滿兩年前不少於60日提出申請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扣除定金,並按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後,將剩餘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退還企業。
  第二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規劃、工業企業用地實際需要,對工業用地采取土地置換、土地使用權調整、改變土地用途等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盤活存量土地。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對無力履行《出讓合同》的工業用地,可以采取調整土地使用者的方式加以盤活。調整土地使用者的有關事項,按照調整批準文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在符合城市建設規劃、不改變用地麵積的情況下,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調整工業項目用地的位置、四至,將土地使用權調整到另一區域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上。調整後,國有土地使用權仍按原用地的性質、用途、使用年限等執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憑調整批準文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規劃調整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用途。調整用途的有關事項,按照調整批準文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工業企業按《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不包括地價款)25%以上的,方可轉讓。原以優惠地價獲得的工業用地轉讓時,原土地使用者應補交工業用地出讓最低限價與優惠地價之間的差價;已實現抵押權的工業用地轉讓時,轉讓所得應優先支付工業用地出讓最低限價與優惠地價之間的差價。
  第二十五條 工業用地需申請改變用途轉為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後重新出讓。
  第二十六條 鼓勵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對原依法取得的工業用地,提高建築係數、增加建築麵積和容積率的,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經規劃部門批準,到當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變更原《出讓合同》的相應內容,可不再重新報批,不再補繳地價款。
  對新增工業用地,允許土地使用者在經公開招標、拍賣或掛牌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後,根據項目設計,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提高建築係數、增加建築麵積和容積率的申請。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在規劃允許的情況下,應予批準。提高建築係數、增加建築麵積和容積率的,可根據經批準後變更的規劃條件辦理土地登記,不再補繳地價款。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用地的,擅自違法低價出讓工業用地或違規審批不符合《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製指標(試行)》用地的,對直接負責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由中標人、競得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三)中標、競得後未按規定繳交地價款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工業項目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⒈容積率控製指標
⒉投資強度控製指標


  附件一:            容積率控製指標
行 業 分 類
容 積 率
代碼
名稱
13
農副食品加工業
≥1.0
14
食品製造業
≥1.0
15
飲料製造業
≥1.0
16
煙草加工業
≥1.0
17
紡織業
≥0.8
18
紡織服裝鞋帽製造業
≥1.0
19
皮革、毛皮、羽絨及其製品業
≥1.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製品業
≥0.8
21
家具製造業
≥0.8
22
造紙及紙製品業
≥0.8
23
印刷業、記錄媒介的複製
≥0.8
24
文教體育用品製造業
≥1.0
25
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
≥0.5
26
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
≥0.6
27
醫藥製造業
≥0.7
28
化學纖維製造業
≥0.8
29
橡膠製品業
≥0.8
30
塑料製品業
≥1.0
31
非金屬礦物製品業
≥0.7
32
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0.6
33
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0.6
34
金屬製品業
≥0.7
35
通用設備製造業
≥0.7
36
專用設備製造業
≥0.7
37
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
≥0.7
39
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業
≥0.7
40
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
≥1.0
41
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製造業
≥1.0
42
工藝品及其他製造業
≥1.0
43
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
≥0.7
  附件二:
投資強度控製指標
單位:萬元/公頃

行業代碼
行業名稱
地區等別
三類
五類
第七、八等
第十一、十二等
13
農副食品加工業
≥1125
≥660
14
食品製造業
≥1125
≥660
15
飲料製造業
≥1125
≥660
16
煙草加工業
≥1125
≥660
17
紡織業
≥1125
≥660
18
紡織服裝鞋帽製造業
≥1125
≥660
19
皮革、毛皮、羽絨及其製品業
≥1125
≥66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製品業
≥900
≥520
21
家具製造業
≥1055
≥605
22
造紙及紙製品業
≥1125
≥660
23
印刷業、記錄媒介的複製
≥1505
≥865
24
文教體育用品製造業
≥1125
≥660
25
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
≥1505
≥865
26
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
≥1505
≥865
27
醫藥製造業
≥2260
≥1295
28
化學纖維製造業
≥2260
≥1295
29
橡膠製品業
≥1505
≥865
30
塑料製品業
≥1210
≥690
31
非金屬礦物製品業
≥900
≥520
32
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1815
≥1035
33
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
≥1815
≥1035
34
金屬製品業
≥1505
≥865
35
通用設備製造業
≥1815
≥1035
36
專用設備製造業
≥1815
≥1035
37
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
≥2260
≥1295
39
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業
≥1815
≥1035
40
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
≥2575
≥1470
41
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製造業
≥1815
≥1035
42
工藝品及其他製造業
≥900
≥520
43
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
≥900
≥520

注: 梅江區屬八等,興寧市、梅縣屬十一等,其餘縣屬十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