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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 政策與解讀 廣東省災毀基本農田墾複省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廣東省災毀基本農田墾複省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本網   時間:2010-11-26 18:33:53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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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災毀基本農田墾複省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災毀基本農田墾複省級補助資金(以下簡稱“省級專項資金”)管理,切實加強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促進我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根據省人民政府《 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粵府〔2006〕37號),以及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每年從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中安排用於扶持欠發達地區災毀基本農田墾複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災毀基本農田是指遭受洪災、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災害,造成田間水利設施、耕作層、田間道路等損毀,並具備墾複條件的基本農田。
  
   第四條 按照現行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以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製的有關規定,災毀基本農田墾複的主體責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承包經營者(以下簡稱“集體組織和土地承包者”),災毀基本農田墾複所需資金應主要由集體組織和土地承包者自籌解決,市縣人民政府應積極籌措資金支持、引導集體組織和土地承包者生產自救;省視財力情況安排專項資金對欠發達地區災毀基本農田墾複給予補助。
  
   第二章 補助範圍、條件和用途
  
   第五條 補助範圍
  
  (一)東西兩翼、粵北山區14個地級市以及江門恩平市、台山市。
  
  (二)遭受特大災害的其他重災區。
  
   第六條 補助條件
  
  災毀基本農田連片麵積山區縣(市、區)在10畝以上,非山區縣(市、區)在20畝以上。
  
   第七條 資金用途
  
  專項用於災毀基本農田土地平整(土石方開挖、回填、運輸等)、田間水利設施、田間道路等修複工程直接費用。
  
   第三章 資金申報
  
   第八條 申報程序
  
  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於災情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根據本地區基本農田損毀情況,及時將災毀基本農田墾複計劃及申請省級專項資金的請示報地級市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地級市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彙總後,於災情發生後15個工作日內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
  
   第九條 申報材料
  
  災毀基本農田情況(麵積、損毀程度、圖件資料)、墾複計劃、投資估算、市縣自籌資金情況以及申請省級專項資金數額等。
  
   第四章 資金分配、下達和撥付
  
   第十條 資金的分配和下達
  
  (一)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根據縣(市、區)災毀基本農田麵積、市縣財力情況等分配省級專項資金。
  
  (二)省國土資源廳對縣(市、區)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省級專項資金分配意見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將資金下達給有關地級市財政部門,抄送省國土資源廳和有關市縣國土資源、財政部門。
  
  (三)地級市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下達文件的5個工作日內,會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將資金轉下達給有關縣(市、區)財政部門,抄送有關縣國土資源部門,同時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備查。
  
  (四)縣(市、區)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在收到資金下達文件的15個工作日內,製訂災毀基本農田墾複項目實施方案,並將資金分配、落實到災毀基本農田墾複項目。
  
  災毀基本農田墾複項目實施方案必須明確墾複地點、建設內容、工程量、工程質量標準及完成時間要求等,選擇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資金撥付
  
  省級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或財政報賬製管理。具備國庫集中支付條件的市縣,由市縣財政部門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暫不具備國庫集中支付條件的市縣,按省財政廳《 關於印發<廣東省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報賬製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農〔2005〕117號)的規定,實行財政報賬製管理。
   第五章 部門職責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門職責
  
  (一)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職責
  
  1.及時核實報送基本農田受災情況,按要求組織申報省級專項資金的有關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可行性負責。
  
  2.負責組織實施災毀基本農田墾複項目
 3.根據國庫集中支付或財政報賬製的有關規定,對項目實施單位申請支付資金的材料和報賬憑證進行初審,對所報資料和憑證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負責。
  
  4.組織災毀基本農田墾複項目驗收,驗收資料報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5.組織檢查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按要求開展資金績效自評工作。
  
  (二)省國土資源廳職責
  
  1.對市縣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可行性進行審核,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出省級專項資金分配意見送省財政廳審核。
  
  2.加強省級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組織抽查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資金績效自評工作。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職責
  
  (一)市縣財政部門職責
1.對申報材料的合規性進行審核。
  
  2.分配和下達省級專項資金。
  
  3.根據國庫集中支付或財政報賬製的有關規定及時審核、撥付資金。
  
  (二)省財政廳職責
  
  1.對省國土資源廳提出的省級專項資金分配意見進行合規性審核,及時下達資金。
  
  2.加強資金監督管理,組織資金績效評價。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監督管理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省級專項資金。
  
  (二)各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按職能分工對省級專項資金的使用、撥付及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截留、擠占和挪用省級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務院《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罰,同時暫停安排該單位及所在縣(市、區)同類專項資金。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2007年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