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相關單位:
《梅州市鄉村產業項目點狀供地實施細則》已經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向我局反映。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
2023年1月13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鄉村產業用地保障政策體係,助力鄉村產業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關於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2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鄉村產業項目及其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確需在城鎮開發邊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設用地,且單個項目建設用地麵積不超過30畝的,可適用本細則實施點狀供地。
第三條 點狀供地適用以下鄉村產業項目:現代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流通業、鄉村休閑旅遊業、鄉土特色產業、鄉村信息產業及鄉村新型服務業等。點狀供地不適用以下項目:選址位於相關規劃確定的禁止建設區、建設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或突破生態保護紅線的項目,不符合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產業政策規定的項目,商品住宅和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四條 點狀供地項目的報批和監管遵循精簡流程、分類施策、同步辦理、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統籌鄉村休閑旅遊、農產品加工流通等鄉村產業規劃安排,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實地踏勘,製定點狀供地年度計劃。每年12月前,各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含市自然資源局各分局,下同)應經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下一年度擬實施點狀供地項目計劃申請,申請內容詳見《××縣(市、區)年度點狀供地項目計劃申請表》。市自然資源局在每年3月前,會同市農業農村、發展改革、文化廣電旅遊等部門對各縣(市、區)點狀供地年度計劃初審後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形成全市年度實施點狀供地項目計劃。原則上經批準納入全市年度點狀供地項目計劃的項目,方可實施。
點狀供地項目實行總量控製,各縣(市、區)原則上每年不得申請超過2個項目,全市每年原則上批準實施不超過10個項目,具體視省級準予項目數量和各縣(市、區)實施情況逐年調整。
第六條 點狀供地項目“1+N”實施方案報批和並聯實施機製。
鄉村產業項目需要實施點狀供地的,由該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向當地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提出申請,涉及多個行業主管部門的項目可聯合申請,並配合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編製《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內容詳見《××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參考提綱》。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點狀供地項目聯合評估論證和審查小組,審查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審查小組辦公室組織同級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林業等部門對《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評估論證、開展聯合審查。經聯合審查通過的,提交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審定後,提交市自然資源局備案。
《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經審批後,各職能部門按規定並聯辦理調規、報批等業務,符合供地條件後按規定實施供地。調規、報批等業務未通過的,已審定的《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自行失效。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鄉村產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體係,可在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預留不超過5%的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優先用於保障點狀供地項目建設。所需規模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調整,並通過拆舊複墾產生新的預留建設用地規模,優先用於滿足鄉村振興發展建設需要。點狀供地項目確需使用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的,在《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中注明,編製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審批表按程序報批並備案,各縣(市、區)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使用量在相應的縣(市、區)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台賬中核減。
第八條 點狀供地項目的國土空間規劃方案經批準後,將依法落實到縣、鎮級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並更新對應數據庫。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不少於10%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保障鄉村振興(含鄉村產業)用地需求,優先保障農業產業園、科技園、創業園、助農服務綜合平台和鎮村助農服務中心建設用地,支持現代農業園區和助農服務體係建設。加大存量集體建設用地的盤整力度,將土地綜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村莊拆改等盤整出的建設用地空間優先用於鄉村振興發展需求。
第十條 點狀供地項目應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提高存量建設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確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持已審批的《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向市自然資源局申請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經市農業農村部門認定屬於農村新產業新業態(農產品精深加工、休閑農業、鄉村旅遊、農村家庭手工業、體驗農業和創意農業)的,使用廣東省新產業新業態專項指標;其他類型點狀供地項目,應使用當年處置存量土地核定的年度計劃指標。
點狀供地項目涉及占用林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持已審批的《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按相關申請流程報市林業部門申請林地指標。市林業部門按《廣東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額管理辦法》規定優先安排占用林地定額。
因項目業主單位自行終止實施點狀供地項目建設的,已分配使用的用地指標由市收回統籌。
第十一條 點狀供地項目可結合實際使用國有建設用地、集體建設用地、國有農用地或未利用地或按原用途使用土地,分別按照征轉合一、征轉分離、不征不轉、“三舊”改造的方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在建設用地使用上遵循“建多少、轉多少、征多少”的原則,按項目需求編製《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明確建設用地紅線。
需要辦理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手續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持已審批的《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及相關報批材料提交市自然資源局。市自然資源局按規定流程辦理用地審核手續。
需要辦理林地審批手續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持已審批的《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及相關報批材料按規定流程提交林業部門。林業部門按規定流程辦理林地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點狀供地項目範圍內建設用地原則上按建築物落地麵積垂直開發,涉及占用耕地的,須嚴格按“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原則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所需的耕地指標、水田指標、糧食產能指標由縣級政府予以解決。未納入建設用地開發範圍的,可按原用途管理。
第十三條 點狀供地項目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由項目開發主體與土地權利人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明確種植、養殖、管護、修複和經營等關係,按原用途管理:
(一)農牧漁業種植及養殖用地、生態保留用地;
(二)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不破壞耕作層、不直接固化地麵、不改變土地用途的生態景觀、棧道、觀景平台、公共廁所、停車場等鄉村產業項目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項目區內的農村道路、農業設施、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按該設施建設相關規定管理。占用耕地的,必須嚴格按規定落實耕地進出平衡。
第十四條 《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經審批並履行調規、報批手續、符合供地條件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辦理供地手續,其中梅江區項目具備供地條件後,由梅江區人民政府函請市自然資源局啟動辦理供地手續。
第十五條 點狀供地項目以項目範圍為單位供地,項目範圍為單個地塊的,按建設地塊單個出具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並供地;項目範圍為多個地塊的,應結合實際需要整體規劃建設,合理確定不同地塊的麵積、用途,按建設地塊搭配或組合為一宗地整體出具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並供地。點狀供地項目規劃條件出具可采取“詳細規劃+規劃許可”的方式辦理,對點狀用地項目整體出具容積率、建築密度等規劃指標。
第十六條 點狀供地項目應在項目實施方案中明確多種規劃用途混合的類型和比例,並可按規劃主導用途(計容建設麵積占項目總計容建築麵積比例最大的用途)對應的用地性質確定供地方式。
第十七條 點狀供地項目可按以下方式供地:
(一)項目範圍內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劃撥方式供地。
(二)工業、商業用地或用途混合且包括工業、商業用地等經營性用地須以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按“三舊”改造政策可協議出讓的除外)。
(三)鼓勵采取彈性年期、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方式供地。
第十八條 點狀供地項目可按規定合理設定供地前置條件,帶項目實施方案供應土地,並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產業類型、標準、形態及規劃條件、建築標準、節地技術、公建配套、用途變更、分割轉讓限製等要求,與履約監管責任、監管措施、違約罰則等內容一並納入供地方案、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
第十九條 根據土地供應政策要求、“農業+”多業態發展需求及土地估價結果,綜合確定鄉村產業用地的土地用途和出讓底價。混合用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相應地段各用途對應基準地價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
第二十條 點狀供地項目以宗地為單元確權登記發證,可按項目實際管理的需要,將多宗地整體打包一次性申請不動產登記。因地塊調整導致實際用地發生變化的,須根據相關審批文件和土地勘界報告等材料確權登記發證。對辦理土地征收手續的生態保留用地,按照國有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確權登記發證。
第二十一條 點狀供地項目產權原則上應整體持有,除法律法規、土地劃撥決定書及出讓合同明確規定或約定外,不得將點狀供地項目範圍內的建設用地進行分割轉讓或抵押。
點狀供地項目辦理供地手續時,應對分割轉讓及抵押的限製予以明確,並在不動產登記簿和產權證書的附記欄上對宗地的權利限製予以注記。
第二十二條 土地劃撥決定書及出讓合同應當明確土地開發利用時限、開竣工續期條件,保障項目整體、長期開發運營。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提出、誰監管”的原則,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點狀供地項目實行全要素、全過程的聯合監管,並督促項目開發主體按照土地劃撥決定書及出讓合同的規定或約定動工開發建設。
第二十四條 點狀供地項目須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等報建手續。點狀供地項目由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和林業等部門進行聯合竣工驗收。項目開發主體須憑聯合竣工驗收通過的證明文件及其他法定材料按規定辦理建築物的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五條 對點狀供地項目構成土地閑置的,各級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土地劃撥決定書及出讓合同的規定或約定進行處理處置,收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土地使用權或主張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估並形成年度評估報告,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於下一年度1月10日前報市自然資源局。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定本行政區域內年度點狀供地項目計劃,負責審批《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共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點狀供地項目申報及實施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職能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林業等有關部門對擬實施點狀供地的項目範圍進行實地踏勘和綜合評估論證、開展聯合審查;負責辦理供地手續;負責對涉嫌閑置的進行處置;負責對出讓合同違約的追究違約責任;配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點狀供地項目進行聯合竣工驗收。
(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對涉農點狀供地項目進行認定;對點狀供地項目涉農設施建設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管;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配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點狀供地項目進行聯合竣工驗收。
(三)文化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對涉及旅遊點狀供地項目進行認定;對點狀供地項目涉及旅遊設施建設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管;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配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點狀供地項目進行聯合竣工驗收。
(四)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牽頭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林業等有關部門對點狀供地項目進行聯合竣工驗收;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
(五)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水務、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配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點狀供地項目進行聯合竣工驗收。
第二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林業等有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能,對《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中涉及的相關報批事項履行審核或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細則實施期間,如與國家和省出台的新規定相抵觸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附件1
附件2
一、項目基本情況
(一)項目的名稱、位置、麵積及土地利用現狀等。
(二)項目涉及規劃情況(包括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生態功能區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等相關規劃;是否涉及規劃編製、修改等)。
(三)項目前期準備情況(包括項目建設規劃方案及項目範圍內的區域評估等情況;尚未進行區域評估或不能適用區域評估成果的,分別闡述水土保持、項目環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及礦產資源壓覆等相關評價評估情況)。
二、項目實施安排情況
(一)項目的國土空間規劃方案,含功能定位、規劃用途、建設用地規模及其分類利用安排等。
(二)項目的建設工程設施方案,含建築規模、布局、功能及開發建設安排等。
(三)項目的林地利用規劃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含林地指標安排、生態公益林占補平衡安排、臨時占用林地期滿後植被複綠方案等。
(四)項目的實施計劃安排。
三、項目涉及土地征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以及土地擬供應、使用情況
(一)項目涉及土地征收補償情況(包括項目區內征收土地的麵積、地類、權屬、用地紅線、補償安置等情況,以及隻征不轉的國有農用地和未利用地情況)。
(二)項目涉及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情況(包括征轉合一、隻轉不征的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麵積、地類)。
(三)項目土地供應及使用情況(項目各規劃用途分區的土地供應或使用方式、條件及要求等)。
四、項目實施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措施(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組織領導、統籌協調、配合落實等方麵的措施)。
(二)資金保障措施(包括項目投資總額、資金來源以及分類使用情況等)。
(三)生態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措施。
(四)項目監管措施(包括項目質量、工程進度、資金使用等方麵的監管措施)。
五、項目綜合效益分析
(一)項目經濟平衡測算。
(二)項目投資風險及經濟、社會、生態等綜合效益評估。
六、其他需要補充說明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