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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自然資源局關於公布《梅州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項目清單(第二批)》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21-03-04 17:56:46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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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繼續深化若幹規劃用地改革事項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0〕552 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免予辦理或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豁免清單(第二批)予以公布,屬於下列範圍的建設工程和建(構)築物,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免予或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滿足消防、安全等規範要求後,應當根據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建設。

  附件:梅州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項目清單(第二批)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

  2021年3月4日

  





附件:

  梅州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項目清單

  (第二批)

  

      一、梅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屬於下列範圍的建設工程,免於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滿足《梅州市市轄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規定》要求的既有多層住宅小區加裝電梯的工程。

  (二)不改變原有建築外立麵主體造型而對建築外牆進行的維修、洗刷、翻新、加固、防水等行為。

  (三)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內的建築小品或者其他配套建(構)築,包括建設非經營性、用於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觀水池、無上蓋遊泳池、雕塑、移動廁所、服務驛站和園林小品等建(構)築物。

  (四)不增加建築麵積、不影響城市景觀、用於綠化種植、安全防護等功能的構築物。

  (五)屋頂太陽能光伏板、天麵水池、冷卻塔等建築附屬設施。

  (六)設置在項目用地紅線範圍或綠地與廣場用地內,且不影響公共空間及公共綠地的5G移動通信新建設施,包括宏基站、獨立建設的彙聚機房、光交接箱等。

  (七)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在用地範圍內的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

  二、梅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屬於下列範圍的設施、設備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主管部門要求進行建設:

  (一)在項目用地或經批準用地範圍內建設室外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已建車庫內部加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等。

  (二)寬8米以下的道路及步道建設工程。

  (三)已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平麵圖)中的道路出入口。

  (四)不影響公共道路空間的以下設施:麵積較小的可移動保安亭、“愛心屋”、供電開關箱、箱式變壓器、采用裝配式構築物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及增設電動自行車、汽車充電站、點、樁等設施。

  (五)因消防審查要求對建築單體平麵進行調整,不涉及建築麵積、建築外輪廓、建築層數、建築總高度、建築外立麵調整的建築工程。

  (六)加油(氣)站用地內建設撬裝式加油(氣)站以及用地內部涉及環境保護的儲油(氣)罐、儲油(氣)櫃等改造。

  三、其他:

  本清單所列的免於或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類型,我局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以上建設行為在滿足消防、安全等規範要求後,應按照專業管理部門及相關專業規範要求進行建設,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築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戶外廣告、物業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處理。

  各相關單位(個人)實施上述建設行為前必須到轄區所屬鄉鎮(街道)進行備案。備案部門應加強巡查、監督、取證,確保不發生擴建、加建等行為。

  四、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放管服”改革及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對免予辦理或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豁免清單進行動態更新維護。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梅州市市轄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規定(梅市府辦〔2018〕5 號).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