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自然資源局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
2020年4月29日
梅州市自然資源局推行 “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全麵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廣東省全麵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方案》(粵辦函〔2017〕468號)、《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麵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函〔2019〕26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自然資源管理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是指依據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自然資源執法檢查時,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的活動。
第三條 市自然資源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堅持規範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統一管理、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局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檢查對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及年度抽查檢查計劃,由各相關業務科室依據自然資源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提出,經組織人事科綜合彙總並報局領導批準後印發,按要求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隨機抽查事項應根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局權責清單進行梳理確定,並以市自然資源局公開發布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為準。各相關業務科室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和工作實際情況等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對未列入清單的檢查事項,應按現有方式開展檢查,防止出現監管真空。不得以調研、核查、調查等名義變相開展檢查。
第六條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明確抽查依據、對象、內容、方式、比例和頻次等,並錄入市“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台(下稱市級平台)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各相關業務科室按照業務職責分工和工作特點,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並負責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的錄入、維護和動態調整。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包括執法人員所屬部門、姓名、執法證件編號等內容。
第八條 各相關業務科室應當於每年3月10日前提交本部門年度抽查檢查計劃。組織人事科在每年3月底之前,彙總並發布全局的年度抽查檢查計劃。年度抽查檢查計劃,應當包括被抽查事項、抽象對象和比例、抽查方式、實施檢查的時間等。
第九條 按照“誰主管、誰檢查、誰錄入、誰公示”的原則,各相關業務科室是相應隨機抽查事項的責任科室。開展抽查監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製定抽查工作方案;(2)從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中確定抽查對象;(3)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4)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實地檢查為主,結合書麵檢查、網絡監測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5)對抽查工作進行彙總、分析、評估,形成檢查情況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根據檢查事項工作特點和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年度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既要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麵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執法過多和執法擾民。抽取比例原則上不少於5%,在一年內對同一對象的抽查原則上不超過2次;對投訴舉報多、有失信行為、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市場主體,應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對因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或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等原因,需要對具體被檢查對象實施檢查時,不采取“雙隨機”檢查方式。
第十一條 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時,如果存在應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執行檢查時,應重新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二條 開展雙隨機執法檢查時應組成檢查組,檢查組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指定由熟悉相關業務的人員擔任組長。
第十三條 對市場主體實施抽查,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可依法采取書麵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必要時可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相關輔助性工作,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其他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現場檢查時,檢查組應當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地點、現場狀況和發現問題等,進行全程記錄。對抽查發現的問題,按法定程序及時進行處理。對不屬於自然資源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依法依紀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各相關業務科室在抽查檢查任務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不涉密的情況下,應通過市級平台向社會公示抽查檢查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推進抽查結果、處理處罰情況共享機製建設,各相關業務科室要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製度,讓失信者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第十六條 將“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製度作為自然資源權力事項事中事後監管製度列入責任清單,建立責任追究機製。嚴格依法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監管,對抽查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失職瀆職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各科室在遵守本細則的前提下,可以針對每類抽查事項的特殊要求,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變動情況和自然資源監管工作需要,由組織人事科牽頭對本細則進行修訂。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並對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