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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辦法》印發
來源:梅州日報   時間:2023-09-09 22:45:22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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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0日,市住建局印發《梅州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

      《辦法》規定,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金融監管部門分支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能夠承接商品房預收款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預售許可項目時應當選擇合格的監管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監管賬戶,並與監管銀行、房地產主管部門簽訂監管協議。預售人與預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網簽合同後,首付款不得低於商業銀行辦理商品房按揭貸款規定的首付比例,預售人應當督促預購人按時將首付款和剩餘購房款直接存入預售許可證對應的監管賬戶,不得由預售人代收後代付到監管賬戶中。商業銀行辦理預售商品房貸款時,應當將貸款款項直接發放至預售許可證對應的監管賬戶。

      《辦法》規定,根據商品房項目建設工程造價、施工合同金額以及項目交付使用條件等因素,設置項目建設資金監管額度,監管額度內的資金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進度申請撥付,具體撥付節點和額度在監管協議中確定。經房地產主管部門認定為信譽良好、誠信經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結合工程建設情況,在留足入賬總額比例的前提下,原則上可每個月申請撥付一次預售款。在商品房項目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隻能用於項目建設必須的建築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及法定稅費等相關費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抽調。監管賬戶資金應直接支付給項目施工方、材料供應商、勞務承包商等。本報訊 (記者鄭煒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