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部分 梅州市住建局概況
一、主要職能
二、部門決算單位構成
三、人員及編製
第二部分 梅州市住建局2015年度部門決算表
一、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二、收入決算表
三、支出決算表
四、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
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表
七、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決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
第三部分 梅州市住建局2015年度部門決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概況
一、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規定措施文件草案,組織編製相關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相關規定、標準並指導和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製度改革與發展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指導全市住房製度改革工作,負責對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製度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省、市財政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指導全市住宅與房地產業、房屋拆遷和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全市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規定;負責和指導全市房地產交易和權屬登記、產權產籍管理工作。
(四)、承擔指導城市建設的責任。指導城市燃氣、汙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申報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的申報。
(五)、承擔規範、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村鎮建設的管理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工程建設、建築業和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改革發展,監督建設工程定額和工程造價技術標準的執行,監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標準的執行。
(七)、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全市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指導編製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八)、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組織建設工程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指導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負責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導行業注冊師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組織製定地方工程建設標準、規範、規程並監督實施。
(九)、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和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工作;負責梅州城市規劃區(梅縣行政區除外)房屋拆遷和物業管理。
(十)、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部門決算單位構成
市住建係統參加2015年部門決算彙編的財撥單位有8個,其中局本級單位1個,參公單位1個,財撥事業單位5個,差額撥款事業單位1個。參加彙編的單位有: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梅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梅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測站、梅州市房地產檔案館、梅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中心、梅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梅州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梅州市建築工程防震抗震站。
三、人員及編製
2015年市住建係統編製彙總數為132人,其中:行政編製43人,事業編製89人。2015年年末實際在職人數130人,占編率為99%;離退休人數67人(其中離休2人,退休65人),合計197人。(見下表)
2015年梅州市住建係統人員及編製情況表單位:人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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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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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有人數
|
離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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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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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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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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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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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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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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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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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質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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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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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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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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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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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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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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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投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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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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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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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造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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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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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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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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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征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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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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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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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抗震站
|
4
|
3
|
1
|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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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130
|
67
|
從編製占有率的情況分析,我市係統總體在職人員數沒有超編,行政編製全部集中在市局機關,7個直屬單位全部是事業編製,市住建局實有人數超編製是因2014年有三名軍轉幹部調入。從表中也可以看出我局離退人員較多,離退休人員的負擔較重。
第二部分
市住建局2015年度部門決算表
公開01表-08表
第三部分
2015年度部門決算情況說明
一、關於市住建局2015年度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市住建局2015年度收入總計16710.81萬元,支出總計10463.09萬元。與2014年相比,收入總計減少20101.68萬元,主要是財政撥款收入減少較多;支出總計增加1062.41萬元,主要是節能環保支出增加較多。
二、關於市住建局2015年度收入決算情況說明
本年收入合計16710.81萬元,其中:財政撥款收入14590.70萬元,占總收入的87%;事業收入1637.36萬元,占總收入的10%;其他收入482.74萬元,占總收入的3%。
三、關於市住建局2015年度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本年支出合計10463.09萬元,其中:基本支出2800.62萬元,占27%;項目支出7662.46萬元,占73%。
四、關於市住建局2015年度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收入與2014年相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減少21526.31萬元,減少79%;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增加1699.63萬元,增長23%。支出與2014年相比,節能環保支出增加1299.36萬元,增長278%。
五、關於市住建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2015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6959.12萬元,占本年支出合計的67%。與2014年相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增加1148.92萬元,增長20%。主要原因:節能環保支出增加1299.36萬元,增長278%。
六、關於市住建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2015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中人員經費支出1950.37萬元,占93%;公用經費支出140.15萬元,占7%。
七、關於市住建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說明
2015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共18.22萬元,比去年25.14萬元減少6.92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一)、無因公出國(境)費支出。
(二)、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支出14.04萬元,比去年減少24%,公務車保有量12輛,平均每輛1.17萬元。倡導綠色出行,嚴格執行厲行節約規定,減少公車使用頻率。2015年無購置新公務用車。
(三)、公務接待費支出4.18萬元,接待38批次,接待437人次,主要用於中央、省、外市來訪接待。比去年減少37%,是由於嚴格控製招待經費支出,降低招待標準。
八、關於市住建局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2015年年初結轉和結餘5981.38萬元,本年收入8980.40萬元,本年支出2018.36萬元(均為項目支出),年末結轉和結餘12943.42萬元。
市住建局2015年度部門決算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情況。
2015年市住建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1091.27萬元,比2014年減少722.47萬元,減少40%。主要原因在於原因在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厲行節約的要求,進一步從嚴控製經費支出。
(二)政府采購支出情況。
2015年市住建局政府采購支出總額237.03萬元,其中:通用類支出62.23萬元;專用類支出174.80萬元。
(三)國有資產占用情況。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市住建局共有車輛10輛。單位固定資產總價值1615.53萬元。
(四)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市住建局無2015年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如:中國財政雜誌社的刊物發行收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中國國債協會、中國會計學會收取的會費收入等。
三、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如:中國財政雜誌社廣告收入等。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規定動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後按國家規定提取、用於彌補以後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六、年初結轉和結餘: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七、一般公共服務(類)財政事務(款)行政運行(項):
指財政部行政單位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包括財政部本級、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財政部國庫支付中心、世界銀行貸款項目評估中心、財政部關稅政策研究中心、財政部幹部教育中心、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下同)用於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八、一般公共服務(類)財政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指財政部行政單位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開展財政立法、決算編審、資產產權管理等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專門性財政管理工作的項目支出。
九、一般公共服務(類)財政事務(款)機關服務(項):指財政部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提供文件印製、辦公樓日常維修維護等後勤保障服務的支出。
十、一般公共服務(類)財政事務(款)預算改革業務(項):指財政部開展預算改革、研究製定相關政策的項目支出。
十一、一般公共服務(類)財政事務(款)財政國庫業務(項):指財政部用於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業務方麵的項目支出。
十二、一般公共服務(類)財政事務(款)財政監察(項):指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開展財政預算監管等業務工作的項目支出。
十三、一般公共服務(類)財政事務(款)信息化建設(項):指財政部用於“金財工程”等信息化建設方麵的項目支出。
十四、一般公共服務(類)財政事務(款)事業運行(項):指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財政部信息網絡中心、中國會計學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國債協會、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中國財政雜誌社、全國預算與會計研究會、財政部預算評審中心、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中華會計函授學校、會計準則委員會用於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五、一般公共服務(類)財政事務(款)其他財政事務支出(項):指財政部除上述項目外,開展其他財政事務方麵專門性工作任務的項目支出,如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全國注冊會計師考試的支出等。
十六、外交(類)國際組織(款)國際組織會費(項):指以我國政府或財政部名義參加國際組織,按國際組織規定繳納的會費。
十七、外交(類)國際組織(款)國際組織捐贈(項):指以我國政府或財政部名義,向國際組織的認捐、救災、饋贈等支出。
十八、外交(類)國際組織(款)國際組織股金及基金(項):指以我國政府或財政部名義參加國際組織,按章程或協定規定繳納的股金或基金。
十九、外交(類)對外合作與交流(款)其他對外合作與交流支出(項):指以我國政府或財政部名義參加多邊和雙邊對外財經交流活動的支出。
二十、外交(類)其他外交支出(款)其他外交支出(項):指除上述支出以外其他用於外交方麵的支出,具體為上海國家會計學院用於中國多邊新倡議與促進亞太區域互聯互通研究等方麵的支出。
二十一、教育(類)進修及培訓(款)幹部教育(項):指北京國家會計學院、上海國家會計學院、廈門國家會計學院開展注冊會計師、總會計師後續教育及培訓等方麵的支出。
二十二、教育(類)進修及培訓(款)培訓支出(項):指為配合財政業務工作開展,財政部幹部教育中心對相關財政財務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的支出。
二十三、科學技術(類)應用研究(款)社會公益研究(項):指財政部科研單位用於社會公益研究的支出,具體為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用於中國低碳發展財稅政策研究的支出。
二十四、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文化(款)文化創作與保護(項):指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下屬的中國珠算心算協會用於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珠算保護項目的支出。
二十五、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文物(款)博物館(項):指中國財稅博物館開展文物保護、公益展出等方麵的支出。
二十六、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新聞出版(款)出版發行(項):指中國財政雜誌社用自身的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安排的支出。
二十七、文化體育與傳媒(類)其他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款)文化產業發展專項支出(項):指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安排給改製文化單位用於文化產業發展的支出。
二十八、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指財政部離退休幹部局統一管理的部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支出,以及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離退休人員的支出。
二十九、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項):指為離退休人員提供管理服務的財政部離退休幹部局的支出。
三十、農林水(類)農業綜合開發(款)機構運行(項):指財政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評審中心用於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三十一、農林水(類)農業綜合開發(款)其他農業綜合開發支出(項):指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財政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評審中心的項目支出。
三十二、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指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該項政策始於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國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中普遍實施,繳存比例最低不低於5%,最高不超過12%,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工資,目前已實施約20年時間。行政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公務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機關工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特殊崗位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規範後發放的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等;事業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等。
三十三、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補貼(項):指經國務院批準,於2000年開始針對在京中央單位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提高發放的補貼,中央在京單位按照在編職工人數和離退休人數以及相應職級的補貼標準確定,人均月補貼90元。
三十四、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指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製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的規定,從1998年下半年停止實物分房後,房價收入比超過4倍以上地區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發放的住房貨幣化改革補貼資金。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從2000年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地方行政事業單位從1999年陸續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企業根據本單位情況自行確定。在京中央單位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製度的若幹意見>的通知》(廳字〔2005〕8號)規定的標準執行,京外中央單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政策規定和標準執行。
三十五、結餘分配: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建設單位按規定應交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餘資金。
三十六、年末結轉和結餘: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後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三十七、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十八、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三十九、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四十、“三公”經費:納入中央財政預決算管理的“三公”經費,是指中央部門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