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城區節約用水獎勵製度
第一條 為促進節約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梅州城區城市建成區內節約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和成效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給予獎勵。因生產、生活用水規模縮減或者轉產等非節水因素節約用水的,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第三條 節約用水獎勵包括節水型載體(單位、企業、居民小區)獎和節水先進個人獎。對獲獎的單位或個人發放由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授予榮譽證書,條件允許按照本製度規定標準發放獎勵資金。已獲上級或同級獎勵的,不得重複申報。
第四條 節水型載體(單位、企業)獎申報條件和材料:
(一)取得市級或以上節水型企業稱號的證明;
(二)有健全的用水製度、準確的計量手段、科學的節水措施,並有專人負責節水管理工作,廣泛開展節水宣傳,及時、準確地完成有關節水報表的上報;
(三)積極配合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的創建工作,無違反相關節水、供用水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 節水型載體(居民小區)獎申報條件和材料:
(一)取得市級或以上節水型居民小區稱號的證明;
(二)日常節約用水管理措施取得顯著效果。
第六條 個人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授予節水先進個人獎:
(一)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器具等有突出貢獻的。
(二)在再生水、雨水等非傳統水資源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推動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居民小區創建過程中,或在節約用水宣傳、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有突出貢獻的。
第七條 節水獎勵資金按照下列標準發放:
(一)節水型載體(單位、企業、居民小區):按照最高5000元/個給予獎勵;
(二)節水先進個人獎:按照最高1000元/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按照下列程序組織評選:
(一)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組織對申報單位提供的資料核實,並確定初步獲獎名單和獎勵金額;
(二)公示: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將初步獲獎名單和獎勵金額在本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長不少於5個工作日;
(三)異議及複核: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示信息如有異議,可進行舉報。舉報單位應加蓋公章,個人舉報應署真實姓名和聯係電話,舉報應附詳細證明材料,以便核查。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自收到舉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複核,並將複核意見書麵告知舉報單位或舉報人。
(四)公布: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完畢,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對結果進行審定後,將最終獲獎名單在部門網站進行公布並書麵通知獲獎單位。
第九條 按公布的最終獲獎名單,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按照本製度授予榮譽證書等相關獎勵。
第十條 申報人必須確保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節水獎勵的,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追回榮譽證書及獎金,並不再受理其獎勵申報。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給予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