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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行為的通知
來源:本站   時間:2016-04-28 00:00:0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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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梅州高新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14159號)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近期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合理使用評標辦法。評標方法原則上采用“平均值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采用“綜合評估法”:

(一)一級及以上施工資質才能承擔的工程,或工程複雜、技術難度大和專業性較強的工程。

(二)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建築工程,或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下且超出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承包範圍的建築工程。

(三)單項合同額4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

二、嚴把投標人資格設置關。招標人或其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工程所需的最低條件設置投標人資格,有效增加投標人數量;嚴禁抬高資格或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製、排斥潛在投標人。

三、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招標代理機構要嚴格遵守《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並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如招標文件的編製違反法律法規或因工作失責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而引起投訴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誠信扣分,並作不良行為記錄。

四、加強對評標專家和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評標委員會應客觀公正履行專家職責,不得有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如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的,禁止其在1年內參加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五、加強項目中標後的跟蹤管理。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經理、項目管理班子、機械設備配置等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必須在施工中嚴格落實;未履行承諾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對中標企業進行動態扣分,並作不良行為記錄。  

六、加強對投標保證金的監督管理。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按有關規定收取保證金,並最遲應當在書麵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建立和完善招標投標信用製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進行公告,並及時記入誠信檔案。執行企業信用等級在評標過程中的運用,具體各信用等級(A級、B級、C級、D級)在商務標中所占分值由招標人自定。

此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行為的通知》(梅市建函〔2015332號)同時廢止。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6428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