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局行政執法工作,全麵推進依法行政,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局製定了《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執法人員培訓資格管理製度》、《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崗位執法責任製度》、《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執法公開製度》、《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舉報控告受理製度》、《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案件登記存檔製度》、《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監督檢查製度》、《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過錯責任追究製度》、《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執法評議考核製度》八項製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2年4月6日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和資格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加強我局執法人員的管理,提高執法水平,促進住房和建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根據住建部和上級住建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局法規科負責本製度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三條 執法人員培訓分為資格培訓和日常執法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取得行政執法證件需要經過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基本法律知識、基本業務知識和執法職業道德等。基本法律知識指與建設執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基本業務知識指與住房和建築執法相關的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執法程序、執法文書使用、執法案卷製作等。
第五條局法規科負責組織我局執法人員的資格培訓、考核,執法證由上級行政管理部門頒發。
第六條 日常執法業務知識培訓的規定:
(一)各執法部門每年組織執法人員內部培訓不低於60學時;
(二)各執法部門要安排有關人員,參加局裏統一組織的業務知識培訓和考核;
(三)參加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的培訓和考核
第七條 行政執法證件是指《廣東省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
第八條執法人員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從事執法工作必須具備基本資質條件和執法資質條件。
第九條 執法人員的基本資質條件:
(一)擁護黨的各項方針、政策,擁護社會主義製度;
(二)本單位正式職工;
(三)必須具備與職位相當的文化程度;
(四)掌握專業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律知識;
(五)通過執法法律知識、基本業務知識和職業道德培訓,且考核合格;
第十條 執法人員的執法資質條件:
(一)掌握本崗位業務知識;
(二)能夠勝任本崗位工作,具備獨立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年度審驗製度。審驗內容包括證件持有人在年度考核中的執法工作、培訓考核情況。各執法部門按審驗要求,及時將執法人員的到期執法證件報局法規科。法規科審核後,對符合要求的執法證件報市法製部門審驗。經審驗合格的,方可繼續從事交通執法工作。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證件遺失或破損的,應向局法規科提出申請,換領或補辦證件。證件補辦期間,執法人員不得作為案件承辦人從事執法工作。
第十三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經請示局領導研究決定由法規科暫扣其執法證件,情節嚴重的報市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執法證件。
(一)年度內達不到規定培訓學時、不參加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或參加培訓但考試成績不合格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經查證屬實的;
(三)超越職權範圍執法的;
(四)執法過程中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濫用職權的;
(五)觸犯刑律的;
(六)有其它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四條 下列人員應報法規科注銷其執法證件。
(一)離退休的人員;
(二)因人事調動、調離執法崗位的人員。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製度,未取得執法證件而擅自從事執法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本製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崗位執法責任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環境我局行政執法行為,嚴明法律責任,保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住房和建築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局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責任製。
第二條本責任製適用於本局具有住房和建設行業行政執法、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章 行政執法的責任體製
第三條行政執法責任製按照“分級管理,層層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局長是行政執法總責任人,負責對全局的行政執法和依法行政工作進行領導和監督。分管副局長協助局長對各分管部門的行政執法和依法行政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並向局長負責。各科長對本部門的行政執法、依法行政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並對分管局領導負責。
第五條建立執法監督內部約束機製,成立局執法監督領導小組,由局領導、法規科負責人組成。負責本局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過錯責任追究等工作,並經常對本部門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條各科要根據本部門的職責,製定落實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崗位責任製。
第七條加強本局執法隊伍建設,發揚廉政為民的工作作風,保證行政執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三章 法製宣傳與教育
第八條認真組織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學習與業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行政執法水平。
第九條積極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通過宣傳、學校、新聞媒介等部門以及谘詢、培訓、製作專欄等多種形式,加強對本區的住房和建築行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
第四章 各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
第十條辦公室職責:
(一)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宣傳、督辦、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負責指導協調建設係統黨群工作和機關黨務、工會、共青團、婦女、計劃生育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務、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一條建築管理科職責:
(一)負責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施工企業、建設監理企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工程造價谘詢機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行為;
(二)組織擬訂全市建設工程補充定額測定和發布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監督建設工程定額和工程造價技術標準的執行;
(三)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組織技術交流;
(四)監督房地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標準的執行,組織大中型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指導建築節能設計,監督執行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發展規劃和政策;
(五)監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工程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技術標準的執行;
(六)指導全市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
(七)指導編製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組織或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調處工程質量糾紛;
(十)負責對外市施工企業進駐本市經營承包工程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市政府投資項目(房屋、市政)建設工程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市區(梅縣行政區除外)並指導全市城市房屋安全鑒定和白蟻防治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建築業統計工作。
第十二條城鄉建設科職責:
(一)擬定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指導城市燃氣、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等工作;
(三)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城鎮汙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工作;
(四)指導城鎮規劃區的綠化工作;
(五)指導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工作;
(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七)承擔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申報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世界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雙重遺產的申報工作;
(九)負責城鄉建設相關業務統計工作
第十三條房地產權管理科職責:
(一)負責梅州市區(梅縣行政區除外)並指導全市房地產交易和權屬登記、產權產籍管理工作;
(二)依法管理梅州市區(梅縣行政區除外)房地產登記簿並核發《房地產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房地產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房地產預告登記證明》;
(三)指導全市房屋平麵測繪管理工作;負責相關業務統計工作。
第十四條房地產市場管理科職責:
(一)擬訂全市住宅與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
(二)負責梅州城區(梅縣行政區除外)商品房預售管理;
(三)指導全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
(四)指導房地產開發、物業服務等工作;
(五)負責梅州市區(梅縣行政區除外)並指導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六)負責房地產中介監管工作;
(七)負責全市房地產行業的統計工作。
第十五條行政審批科職責:
(一)負責市直市政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築工程的施工許可證核準,建築業企業的資質審批,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核準(不含延期),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二)負責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工程建設監理企業丙級資質、事務所資質核準、工程勘察勞務類資質;負責按建設部《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中的工程設計行業、專業、專項丙級及以下資質核準;
(三)負責園林綠化三級及三級以下資質審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二級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審批;
(四)負責市直及梅江區房地產開發三級及三級以下企業的資質審批,城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準,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資質和和房地產估價機構三級及以下資質審批;
(五)負責城區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許可;負責市直及梅江區房屋白蟻防治單位資質審批。
第十六條政策法規科職責:
(一)組織擬訂建設行業、房地產業法律法規的實施規劃和計劃及建設管理範圍內各種規章、製度、辦法等規範性文件;
(二)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負責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負責機關和指導建設行業的法律法規的實施;
(四)負責辦理人大建議議案與政協提案的工作。
第十七條住房保障科職責:
(一)負責擬訂梅州市區住房保障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省、市財政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全市住房製度改革和政策性保障住房工作;
(三)負責對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製度的貫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市區(梅縣行政區除外)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負責直管公房維修和建設管理工作;
(五)負責相關業務統計工作。
第十八條人事科職責:
(一)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
(二)負責本局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
(三)指導行業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崗位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
(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第十九條計財科職責:
(一)負責擬訂本局財務、審計規章製度;
(二)負責本局機關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
(三)負責本局行政經費、專項資金的預算以及其他經費的申辦使用管理工作;
(四)指導局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監督工作。
第五章 依法行政過錯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本責任製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是指監督執法人員在行使行政執法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故意或者過失,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強製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執法措施,造成處罰錯誤,損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對責任人的過錯責任進行追究。
第二十一條追究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過錯,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有關法律為準繩,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局長是監督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局法規科是執法過錯認定工作的主辦部門。
第二十三條監督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過錯責任:
(1)不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和程序,進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報建審批、排汙費征收、排汙申報登記注冊審核、防治汙染設施的監督檢查,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一定的損害;
(2)違反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3)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
(4)沒有充分的事實根據和確鑿的證據;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
(6)行政處罰程序不符;
(7)將罰沒款占為已有或私分罰沒款;
(8)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強製措施;
(9)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
(10)監督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製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製止和處罰;
(11)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實施行政執法和監督管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經營自主權;
(12)當事人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給予審批或頒發證照而不予審批、不頒發證照或審批有誤,對當事人造成一定損害或造成不良影響。
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13)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發生後,拒不承認過錯,或拒不改正,或阻撓行政執法過錯追究的;
(14)對舉報、揭發、控告、申訴者進行打擊報複的;
(15)三次以上發生同類型的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
(16)行政執法過錯的發生是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受賄而造成的;
(17)因行政執法過錯給他人造成嚴重損害,或給本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五條過錯責任追究的種類:
(1)局內批評或通報批評;
(2)減發或停發崗位責任獎;
(3)取消當年評選先進和考核晉升資格;
(4)予以行政處分,調離執法隊伍;
(5)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以上過錯責任追究的種類,可視具體情節單獨或合並使用(另有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過錯責任由造成過錯的責任人承擔。兩人以上共同導致過錯的,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因過錯導致國家賠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八條由於直接承辦人的過錯,致使領導無法識別,造成執法過錯的,應追究承辦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集體研究、認定導致過錯的,主管人員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條主管領導指令幹預導致過錯的,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過錯責任追究的途徑:
(1)當事人提出檢舉、申訴、控告;
(2)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發現的;
(3)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的;
(4)當事人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後發現的;
(5)其他途徑發現的。
第三十二條負責過錯責任追究的主辦部門必須在過錯責任被發現後15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交局監督執法領導小組討論決定,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應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天內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或上一級有關部門申請複核。
第六章行政執法考核與獎勵
第三十四條每年對本局各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和執法監督情況進行一次考核,並納入到年終考核體係中。對認真履行執法責任製、執法情況好的部門和責任人,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三十五條獎勵辦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行政執法公開製度
一、公開行政處罰依據。行政執法的科室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規章必須向社會公開,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了解、掌握。
二、公開行政處罰程序。各有關行政執法科室依法向社會公開各自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
三、公開執法人員身份。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公務活動中,必須向行政相對人或有關人員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四、公開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各有關行政執法科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請、聽證等權利;作出行政處罰時,必須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
五、公開行政處罰的決定,各有關行政執法科室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依法將要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必須依法按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行政相對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舉報控告受理製度
為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舉報、控告的權利,促使全局執法機關、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製條例》,製訂本工作製度。
第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或認為梅州市住建局執法機關違反國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控告。
第二條 屬於市住建局執法機關違反國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舉報、控告,由市住建局行政執法領導小組專(兼)職人員受理。
屬於執法人員違反政紀行為的舉報、控告,由市住建局的紀檢組受理。
市住建局行政執法責任製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待(或接收)舉報、控告中,對所涉及內容不屬本局受理範圍的,應采取先接收,後按本條前款規定3日內轉交相關部門受理,不得推諉或拒收,更不允許私自扣壓舉報、控告材料。
第三條 舉報、控告人可以采用電話、信函、當麵舉報、控告等形式,也可以委托他人舉報、控告。
第四條 舉報、控告人應告知受理部門被舉報、控告的單位或工作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部門)、違法違紀事實的具體情節和證據。
第五條 市住建局提倡署名舉報、控告,對署名或匿名舉報、控告都同樣認真對待,妥善處理。
第六條 市住建局設立舉報、控告電話,並向社會公布電話號碼。對於違反國家和省、市的法規和規章以及違反政紀行為的舉報、控告,由市住局行政執法責任製領導小組、辦公室人員分別接待。
第七條 市住建局接受舉報、控告人當麵(或電話)舉報、控告,態度要熱情誠懇,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做好記錄。對舉報、控告的信函和提供的書麵材料,要逐件拆閱、登記,並及時處理。凡舉報、控告中反映的重要問題或緊急事項,應及時報告有關領導。
第八條 住建局處理舉報、控告,按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凡市住建局接收並直接處理的舉報、控告,由市住建局直接回告;凡市住建局接收後移交執法部門調查處理的舉報、控告,由執法部門調查,作出全麵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市住建局把關後回告;凡執法部門直接受理的舉報、控告,由執法部門調查處理並回告舉報、控告人,報市住建局備案。
第九條 市住建局辦理舉報、控告的工作人員應樹立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心,努力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對一時難於解決的問題或不合理的要求,應耐心做好解釋工作,盡力化解各種矛盾和糾紛。
第十條 市住建局辦理舉報、控告的工作人員,應對舉報、控告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嚴格保密,不得將舉報、控告材料交給被舉報、控告的單位和個人。對於違反上述規定,致使舉報、控告人遭受打擊報複,造成舉報、控告人人身傷害及名譽、經濟損失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並按國家有關法規給予處分。
第十一條 對重要或典型的舉報、控告案件,在辦結後半年內,受理舉報、控告部門應組織進行一次回訪,征詢相對人,當事人的意見,考察案件處理措施的實際效果,以利總結經驗,提高辦理舉報、控告工作的水平。
第十二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執法案件
登記存檔製度
(一)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違法違紀案件立案的管理,確保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根據《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特製定本製度。
(二)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負責對本級或下級單位和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的立案、調查、處理工作,局設立行政執法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機構設在局政策法規科。
(三)執法違法違規案件的登記和存檔製度由法規科負責。
(四)經領導批準立案的行政執法案件應由局法規科進行登記和督辦,並要寫明執法人和執法證號。
(五)執法人員辦結案件後,應當將案件的有關資料及原始證據整理好,如數送交法規科,法規科應按案件卷宗管理規定歸檔管理。
(六)對於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局法規科應及時將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向上級機關彙報,案件辦結後,要將處理決定存檔備案。
(七)局法規科對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報送的案件處理結果應認真審核,凡發現資料整理不符合檔案管理要求,存檔要件不全、不規範時,應及時退回並限期整理再送存檔。
(八)局法規科有關人員不得私自摘抄、複製、篡改、扣壓、銷毀辦案材料,嚴禁泄露舉報人、證人的情況。對於不公正履行職責或者違反上述規定的有關人員,應根據情節及其造成的後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凡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工作馬虎,導致案件的登記和資料的存檔工作出現錯漏,且造成不良後果的,按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程序的規定追究其過錯責任。
(十)本製度由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製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執法
監督檢查製度
一 、為了加強對我局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證各項住房和建設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梅州市行政執法責任製監督規定》(〔2004〕27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政策法規科負責對我局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政策法規科是主管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工作部門,在局小組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協調、指導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範圍:
(一)相關住房和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行政執法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有關行政執法工作製度、措施的執行情況;
(四)行政執法責任製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行政執法主體和程序的合法性;
(六)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七)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八)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聽證情況;
(九)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情況;
(十)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情況;
(十一)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十二)行政執法文書檔案建立情況;
(十三)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四、組織對我局行政執法活動進行檢查或者評議:
行政執法檢查可以采取現場檢查、重點抽查和普遍檢查等多種形式。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分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兩種。定期檢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檢查作為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隨時進行。
對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以書麵報告的形式作出分析,並提出解決辦法,並報告局領導小組。
五、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定行政執法年度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調查了解住房和建築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以及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製定機關反饋,並提出處理意見;
(三)糾正本機關行政執法機構和下級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六、監督機關在監督檢查中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本機關工作人員、下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停止不當或違法行政行為以及不作為行為;
(二)對需要查實的違法行政行為,可以進行查詢,被查詢的單位應按要求作出答複;
(三)查閱、複製與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有關的案卷、文件、資料,了解有關情況;
(四)糾正本機關作出的不當或者違法的行政行為;
(五)責令下級機關糾正其作出的不當或者違法的行政行為,必要時可直接予以糾正。
七、監督機關在對下級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向被檢查機關發出《行政執法糾正通知書》。
(一)核發營業執照、許可證等不當或者違法的;
(二)行政處罰決定不當或者違法的;
(三)查封、扣押等行政強製措施不當或者違法的;
(四)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五)行政執法程序不合法的;
(六)未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行為。
發現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有上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糾正。
八、《行政執法糾正通知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被糾正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糾正的行政執法行為的基本情況;
(三)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四)糾正的決定和依據;
(五)糾正的期限;
(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的名稱和作出《行政執法糾正通知書》的日期。
被糾正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行政執法糾正通知書》規定的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執行結果書麵告知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
九、檢查中發現被檢查的下級機關、行政執法人員有行政執法過錯的,應當依照《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規定,對過錯責任人進行處理。
十、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被檢查的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的意見。
十一、被檢查的行政執法人員在檢查期間自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應當將糾正情況以書麵形式及時告知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關認為糾正後的行政執法行為合法、適當的,可終止檢查。
十二、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中,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索賄受賄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執法
過錯責任追究製度
第一條為促進建設行政執法人員恪盡職守,公正執法,預防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本製度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建設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由於個人職務行為,因重大過失損害國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或造成不良後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追究其責任:
(一)違法或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複議,被行政機關撤銷的;
(二)違法或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訴訟,被人民法院撤銷的;
(三)違法行使行政處罰,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害或其他不良後果的;
(四)在執法檢查中,被上級機關認定屬行政執法過錯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於追究責任:
(一)行政執法人員發現行政執法過錯,主動、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過錯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已改正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行政管理相對人虛假陳述或出具偽證,致使發生行政執法過錯的;
(二)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措施,行政執法人員明確表示不同意見且有據可查的;
(三)其他不應追究責任的。
第六條追究過錯責任的方式有:
(一)責令改正;
(二)暫扣、注銷行政執法證;
(三)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四)追償部分或全部行政賠償費用;
(五)行政處分。
以上追究過錯責任的方式可以同時適用。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追究過錯責任涉及行政處分的,按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規定程序作出處理決定。
第八條追究過錯責任應當作出書麵決定,並在書麵決定發出後7日內向市法製辦和省住建廳書麵備案。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個月,注銷行政執法證件須報市政府法製部門審批。
第九條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按國家公務員有關規定提起申訴控告。
第十條本製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製度
為了更好的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製,規範各個業務科室的行政執法行為,特製定本製度。
一、每半年對各科室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考核。
二、考核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切實保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保障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並堅持以下原則:
1、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2、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
3、在適用法律和政紀上人人平等的原則;
4、教育和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二)行政執法監督的範圍:
1、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2、行政處罰行為是否合法;
3、行政強製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5、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
6、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是否合法;
7、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
三、依據製定的相關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四、依據考核結果及《過錯追究責任製度》進行過錯追究。
五、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突出業績或特殊貢獻,將給予表彰或獎勵;行政執法有關機構實施行政執法責任製不力的,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
六、凡是在執法責任製考核中不合格者,取消評先、晉級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