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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家庭收入核算暫行辦法
來源:本網   時間:2011-05-16 18:37:51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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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科學界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合理核定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申請對象的家庭收入,規範核算行為,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結合梅州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標準線按照保障對象戶口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150%左右劃定;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家庭收入標準線按照供應對象戶口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150%mdash;200%劃定。有條件的可適當擴大保障和供應範圍。

第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是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成員合法所得的各種貨幣和實物收入的總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並共同生活的人員。具體包括以下人員: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的範圍:

(一)家庭實際日常生活支出明顯高於當地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家庭收入標準的;

(二)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有超出家庭人員居住麵積需要並用於牟利的房產或其他不動產的;

(三)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參加勞動的;
(四)違反《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五)因賭博、吸毒、嫖娼等違法行為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故意隱瞞家庭收入或不配合有關部門核實家庭收入的;

(七)其他不應列入的情形。

第六條 申請人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收入不穩定的,按其申請時前6個月的家庭收入總和的平均數計算月家庭收入。

第七條 計入家庭收入的範圍及核算辦法:

(一)各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各類勞動收入。其核算方法是:

1.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其收入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實際收入計算;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高於城鎮低保標準的,按實際收入計算;低於當地城鎮低保標準的,按當地城鎮低保標準計算。在職職工和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或養老保險金的人員,經所在企業和勞動保障部門出具證明,確認連續6個月以上未足額領取應得工資或最低工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和離退休金的,按照實際領取數額計算;

2.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病退、內退人員,仍有勞動能力的,其收入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實際收入計算;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從事個體經營(無注冊資金的)及其他有勞動報酬的工作,其收入難於界定或本人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證明的,按其生活所在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4.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有從事個體經營或其他投資行為,其收入難於界定或本人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證明的,按其注冊資金或投資金額計算其收入;

5.申請人本人戶口在城鎮、家庭其他成員戶口在農村的,其家庭收入應合並計算。在農村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的收入按照統計部門提供的價格扣除成本後計算;

6.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從事務工人員又不能提供務工人員有效收入證明的,務工人員收入按不低於務工所在地政府當時執行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7.年滿18周歲至女性年滿55周歲男性年滿60周歲(不含全日製本科以下在校學生和現役義務兵)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應主動就業,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未喪失勞動能力、有正當理由未就業的,按以下年齡段分別計算其收入:

1)年齡在18mdash;45周歲(含45周歲)的,居民按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收入,農民按當地農民上年度人均月純收入的80%計算收入;

2)年齡女性46mdash;55周歲、男性46mdash;60周歲的,居民按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算收入,農民按當地農民上年度人均月純收入的40%計算收入。

8.未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的,其個人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殘疾人未能提供喪失勞動能力的有效證明又不主動就業的,其收入按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二)繼承、接受贈與、利息、紅利、有價證券、特許權使用收入、財產租賃、轉讓或變賣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費以及轉包費收入等,計入家庭收入。

(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養老金、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計入家庭收入。

1.贍養費的計算。贍養費收入有贍養協議或有關法律文書的,按贍養協議或有關法律文書計算。無贍養協議或有關法律文書的,按贍養人家庭年總收入減去當地城鎮低保標準與家庭人口之積後,剩餘部分的50%再除以被贍養人數計算;有多個贍養人的,每個贍養人的贍養費用按此法計算後相加之和計入被贍養人的贍養費收入。其每份贍養費收入的計算公式為:

贍養費收入=(贍養人家庭年總收入-當地城鎮低保標準times;家庭人口)times;50%divide;被贍養人數

實際支付的贍養費高於前款規定的數額的,按實際支付的數額計算。

贍養人享受低保救濟的,視為無贍養能力。

2.撫(扶)養費的計算。撫(扶)養費收入有撫(扶)養協議或有關法律文書的,按撫(扶)養協議或有關法律文書計算。無撫(扶)養協議或有關法律文書的,按照給付方收入的25%計算,但有多個被撫(扶)養人的,給付最高數額不應超過其收入的50%。其計算公式為:

撫(扶)養費收入=撫(扶)養人年收入times;25%

實際支付的撫(扶)養費高於前款規定的,按實際支付的數額計算。

撫(扶)養人享受低保救濟的,視為無撫(扶)養能力。

(四)一次性領取的住房拆遷補償費,計入家庭收入。

(五)職工因勞動關係存續、解除、終止所領取的賠償金、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計入家庭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計入家庭收入前予以扣除:

1.職工本人按規定每月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

2.在校高中或全日製大中專院校學生當年應繳學雜費;

3.職工直係親屬的醫療費(以醫院出具的醫療收費單據為準);

4.按當地低保標準分攤月份計算的基本生活費。

(六)申請人家庭中有正在使用的非生活必需品,又不能提供收入證明的,視為有“隱性”家庭收入,隱性收入按不低於使用非生活必需品每月所產生的正常消費費用計算。

(七)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因特殊原因而無法勞動或就業的,在計算其家庭收入時,按實際收入計算。

(八)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八條 不計入家庭收入的範圍:

(一)優撫優待對象領取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等;

(二)義務兵的津貼和退伍費;

(三)獨生子女費及其他計劃生育政策獎勵金;

(四)喪葬費;

(五)異地安置安家費;

(六)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七)見義勇為獎金;

(八)為解決在校學生就學困難,由政府和社會給予的助學金、獎學金、助學貸款和救助金;

(九)對國家作出突出貢獻,縣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

(十)民政部門按規定確認的其他不應計入的收入。

第九條 無勞動能力和無經濟收入人員的確定:

(一)未成年人原則上視為無勞動能力、無經濟收入;

(二)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視為無勞動能力、無經濟收入;

(三)法定就業年齡內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須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有效證明或者其他法律文書)視為無經濟收入;

(四)全日製大學本科以下(含本科)的在校生和現役義務兵視為無經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