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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政策法規 以案釋法典型案例庫
以案釋法典型案例庫
來源:本網   時間:2022-09-14 16:27:48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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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先行建設案

【案情簡介】

2019年7月24日,梅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收到梅州市城鄉規劃局函告:林某房屋原狀維修加固位於城北鎮上村村第三村民小組的自建房,該項目存在違法建設行為:建設第二層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違建建築麵積129.64㎡。請求查處違法行為。梅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於2019年11月19日對其疑似違法建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調查與處理】

經調查:位於城北鎮上村村第三村民小組林某的自建房,該項目存在違法建設行為:建設第二層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違建建築麵積129.64㎡。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擬決定對其作出予以限期改正,並處違法建築工程造價人民幣壹拾陸萬貳仟零伍拾元(¥162050)百分之六的罰款,即人民幣玖仟柒佰貳拾叁元(¥9723)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一、法律適用

禁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製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

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六章第八十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當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城鄉規劃建設類)》第C101.64.1的規定。            

二、案件評析

(一)處置程序合法公正。接到函告後,執法部門第一時間查處,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取得的證據有《責令改正通知書》、《詢問筆錄》、《行政執法現場勘查記錄》、《現場違法照片》等資料證據證實,可以認定該案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行政處罰裁量恰當。此案的違法建築於2017年年底申領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始施工,原規劃許可為地上一層,總建築麵積124.63㎡。竣工規模為層數地上2層,總建築麵積254.27㎡。第二層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違建麵積129.6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條、《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城鄉規劃建設類)》第C101.64.1的規定,執法部門裁定違法行為適用的裁量等次為嚴重:應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執法部門對其作出責令改正並處以10%的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裁量恰當。

【典型意義】

本案係農村個人自建房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違法建設行為,在農村自建行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出現此類問題往往並非由於當事人對法律法規的不了解,而在於守法意識淡薄。因此,不僅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違法建設行為的監管,社會公眾更應提高守法意識,依法依規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嚴格按照規劃內容方可進行建設,守住合法建設紅線。


案例二:

某房地產公司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案

【案情簡介】

2020年2月27日經興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執法人員對某房地產公司工程進行立案調查,調查發現該工程項目在未辦施工許可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施工,為此興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求建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接受調查處理。          

【調查與處理】

該項目由某房地產公司進行建設,於2016年9月動工,建築麵積共18763.38平方米。執法人員通過現場踏勘、調查相關施工報建資料,詢問相關責任人員,認定該工程項目在未辦施工許可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施工,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四條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興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依法告知該房地產公司行政處罰權利後,作出對該房地產公司罰款11258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公司按期繳納了罰款。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和第三條“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該房地產開發商在項目開工前未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違反了上述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可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主管部門,該案例在住建領域有較強針對性,展示出住建局的主要職能。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築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準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近年來,部分施工單位忽略施工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導致施工行為不斷規避監督,施工工程質量、結構和施工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興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堅決打擊此類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建築市場生產秩序。


案例三:

從建設工地揚塵汙染案解讀城建執法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26日、27日,梅江區住建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由某建設工程公司負責施工的中駿世界城4號地塊項目建設工地揚塵管控缺位,施工現場存在未灑水抑塵、未衝洗地麵、攪拌車灰漿撒漏等問題,建設工地及周邊環境揚塵汙染嚴重。

【調查與處理】

執法人員在發現該建設工地及周邊環境揚塵汙染嚴重後,於2021年7月27日、2021年7月30日前往該工地進行現場勘驗和調查,固定了該建設工程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塵抑塵措施導致建設工地現場揚塵汙染的違法事實證據。梅江區住建局依法向當事人某建設工程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未在法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經住建局會議集體討論研究決定,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貳萬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未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訴訟,並在法定期限內繳納了罰款。

【法律分析】

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駿世界城4號地塊項目建設工地施工過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並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衝洗地麵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築業類)》(2020版)B1001.115.1的規定,梅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對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揚塵是指塵土在風力或人力等作用下進入到大氣中形成的一定粒徑範圍的空氣顆粒物。在建築工地,施工作業、土方作業、渣土車運輸、道路未硬化、土壤堆場未覆蓋等行為都會帶來揚塵現象,造成環境汙染等問題。

揚塵汙染一直是城市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的重點,此類案件在施工現場發生頻率較高,其根源在於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不強,對當前大氣汙染防治的緊迫形勢認識不足。對認識不到位、整改不及時的企業應依法嚴厲查處,對其起到警示和督促作用。但行政處罰不是最終目的,隻有加強宣傳教育,引導企業樹立綠色環保理念,增強揚塵管控意識,才能真正將揚塵管控措施落到實處,從源頭上減少揚塵汙染。

因此,一方麵,行業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揚塵方麵的監督管理,通過樹立正反麵典型案例,來提高各企業揚塵管控意識;另一方麵,廣大市民群眾可以充分參與監督,對發現的建築工地揚塵汙染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通過全社會協同發力共同防治揚塵汙染,督促各建設施工企業、各在建工程嚴格執行“六個百分百”要求,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問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城市空氣質量改善,提升建築工地文明施工水平。


案例四:

賴某某隨意傾倒建築垃圾案

【案情簡介】

經梅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人員於2021年11月1日17時19分檢查發現,賴某某駕駛車牌為粵MNZ635的建築垃圾車輛在梅縣區扶大高管會福園路側空地涉嫌隨意傾倒建築垃圾。該行為違反了建設部第139號《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規定。                            

【調查與處理】

      一、2021年11月1日經檢查發現,賴某某駕駛車牌為粵MNZ635的建築垃圾車輛在梅縣區扶大高管會福園路側空地存在隨意傾倒建築垃圾的行為,下發了《責令整改通知書》,並在現場進行了拍照、取證、填寫了《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被檢查人簽名確認。根據賴某某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城鄉規劃建設類)《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C208.26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5平方米(或2.5立方米)以上的,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賴某某的違法行為為嚴重情節。主要證據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拍照取證。

 二、根據建設部第139號《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賴某某作出警告並罰款:人民幣貳佰元整¥200.00)的行政處罰。後賴某某按期繳納了罰款。                                          

【法律分析】                                                

      根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執法人員在發現傾倒的建築垃圾後,認真勘查現場,通過現場拍照,仔細調查取證,將取得的證據相互印證,最終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為案件的處罰給立了充分的證據。從本案件的違法行為來看,造成違法行為的原因主要有:1、當事人對運輸建築垃圾的法律法規意識淡薄。2、當事人在隨意傾倒建築垃圾時存在僥幸心理,認為在梅縣區扶大高管會福園路側空地存在隨意傾倒建築垃圾不會被發現和查處。

【典型意義】

本案主要是為違法行為人釋明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以罰為輔,以教為主,使其明白建築垃圾的收集、運輸和末端處理等程序均不能缺少,增強其遵法、守法意識,並且向同行業工作人員宣傳此類法規,達到了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進而規範建築垃圾處置行為,減少類似違法案件的發生,保護生活環境,避免造成汙染。

處置建築垃圾需依法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進行申請,取得相關證件後方可進行。建築垃圾的管理、運輸管理、消納處置等需符合《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            


案例五:


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

發生異常情況,立即停止使用的安全職責案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9日,平遠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檢查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業園廠房工程建設項目時,發現存在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相關規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本案移交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處理。

【調查與處理】

平遠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於2022年2月23日上午對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淩某進行詢問並製作《調查(詢問)筆錄》,淩某按要求提交了工業園廠房工程施工合同、物料提升機資料、公司營業執照等複印件資料。經查明:2021年8月9日,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工業園廠房工程建設項目中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施工作業時,物料提升機的聯鎖裝置因鐵絲捆綁而失效的異常情況下,未立即停止使用,仍然繼續使用。上述行為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工業園廠房工程施工合同複印件、物料提升機相關資料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據證實。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認為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在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發生異常情況時,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違反了《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築業類)》的規定,於2022年2月23日,依法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未在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於2022年3月2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1、本案案情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根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移交材料,依法對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進行調查詢問,並向該公司收集了工業園廠房工程施工合同、物料提升機資料、營業執照等證據資料。最終查明2021年8月9日,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工業園廠房工程建設項目中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施工作業時,物料提升機的聯鎖裝置因鐵絲捆綁而失效的異常情況下,未立即停止使用,仍然繼續使用。因此,本案案情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本案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正確。法律適用上,對於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立即停止使用的安全職責的行為,《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指出,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築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依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築業類)》的規定,在依法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權利後,對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屬於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3、本案執法易錯點或示範點。在違法主體認定上,根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應當履行安全職責的是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雖然大多數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是施工單位,但仍不能先入為主地直接把施工單位認定為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該通過涉案建築起重機械的權屬、使用等材料來證明使用單位。

【典型意義】

該案典型意義在於:近年來,隨著我國建築業規模不斷擴大,建築施工機械化程度逐步提高,建築起重機械事故呈多發態勢。《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頒布強化了對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管,全麵落實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租賃單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在起重機械拆裝、租賃、使用過程中負有的安全責任。

本案中,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作為項目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施工作業時,物料提升機的聯鎖裝置因鐵絲捆綁而失效的異常情況下,未立即停止使用,仍然繼續使用,就是未履行好安全使用建築起重機械的職責,極易發生事故,違反了《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因此,執法部門對涉案公司進行查處,就是在依法依規嚴厲打擊不正確租賃、安裝、使用起重機械行為。因此,針對性的運用以案釋法的方式開展建築起重機械相關普法宣傳,向公眾闡釋有關法律問題,對公眾特別是建築行業的從業者具有重要意義,也有利於警示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租賃單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在起重機械拆裝、租賃、使用等過程中要加強對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有效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


案例六:


關於廣東和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運輸車輛未進行密閉運輸上路遺撒後

造成汙染城市道路的行政處罰案例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10日上午蕉嶺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巡查至桃源東路新塘鋪段時發現路麵有淤泥、渣土汙染城市道路。經查,廣東和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在建的世紀嘉園工地運輸泥土車輛出場前未進行密閉運輸,造成廣東和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運輸車輛上路時淤泥、渣土遺撒後汙染城市道路。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的運輸車輛汙染的路麵進行了現場勘驗,汙染的路麵25米左右。                                      

【調查與處理】

2022年04月11日上午對廣東和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授權人進行了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1份,經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的現場照片1份,《行政執法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企業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授權委托人身份證的複印件等相關資料為證,違法事實認定清晰。

2022年04月14日向當事方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擬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處罰決定,並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方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2022年04月18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處罰,並告知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蕉嶺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興寧市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方放棄申請行政複議和向法院起訴,於2022年04月24日,依法繳納了罰款。

該案於2022年04月24日正式結案。

【法律分析】

廣東和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在建的世紀嘉園工地運輸泥土車輛出場前未進行密閉運輸,造成廣東和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運輸車輛上路遺撒汙染城市道路。”的行為,違反了《梅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配備衛星定位裝置,並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依據《梅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未采取密閉運輸、未配衛星定位裝置、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間、路線要求行駛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以上兩條,蕉嶺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對廣東和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於2022年04月14日、2022年04月18日,先後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運輸工程渣土和建築垃圾的車輛上路行駛是城市建設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一直以來,渣土車行駛過程中因易撒漏、輪胎帶泥等原因造成的城市道路汙染、揚塵汙染時有發生,故對渣土車的管理成為城市管理部門的監管重點。城市管理部門著力於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角度出發,從嚴規範管理渣土車運行。渣土處置企業及駕駛員應當保證車輛密閉運輸,出工地前進行車身清洗,確保不帶泥行使,不因遺撒泄漏、車輪帶泥而造成環境汙染。

作為執法機關,執法辦案是工作的方式之一,執法處罰是作為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取得監管效果的必要補充。處罰不是目的,所有的工作都是為了使廣大市民有一個生態環境良好,市容市貌整潔的城市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