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建設局行政執法責任製實施辦法
梅市建字〔2003〕83號
第—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明確執法責任,規範本局機關行政執法工作,確保依法行政、廉潔行政,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行政執法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實施行政管理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遵守建設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建設法規的行為進行製止、責令改正,實施行政處罰;
(二)依法對建設法律監督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理決定的具體行為,包括審查、批準、許可、鑒定、發證等;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行為。
第三條建設行政執法責任製實行主要領導負責製與執法責任分工負責製,執法責任與執法保障、執法監督相結
合的原則。
第四條本局為行政執法提供經費和必要的執法監督條件, 以保障建設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五條局行政執法責任製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局行政執法責任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政策法規科,負責執法責任製實施的日常工作,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執法責任
第六條執法責任書規定了執法的法律依據、內容、執法責任。其法律依據分解到各職能機構。
第七條行政執法實行領導負責製。局長主持局行政執法工作。分管領導的行政執法工作對局長負責。各有關執法職能科室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各崗位的行政執法人員是直接的執法責任人。
參與行政執法,直接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執法人員是具體責任人,共同承辦的執法人是責任人,具體行政行為審核人是審核責任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人是批準責任人。
各執法責任人對各自崗位的執法工作及承辦的執法任務承擔相應的行政執法責任。屬於領導集體討論的,由集體負執法責任。
第八條對部門執法責任製列出由本局協管的法律、法規、規章,各執法職能機構應嚴格按照界定的權限執行,不
得越權執法。由本局主管的法律、法規、規章、需要協管機關配合的,由各職能機構負責協調。
第九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內容涉及到機關內部幾個職能機構的,按各職能機構職責分工執行,不得重
複執法和相互推諉。有爭議的,由局行政執法責任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
第十條本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 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相關的職能機構承辦應訴事務,法規科應予
以協助;複議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為,作出撤銷,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決定、相對人不服起訴的,由法規科承辦應訴事務。
第三章執法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條各執法科室應按職責範圍建立和實施執法的崗位責任製,並嚴格遵守各項辦事程序,辦事程序由局另行製定。
第十二條建設行政執法均以梅州市建設局的名義進行。
第十三條建設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應佩戴相應有效的執法證件,並向受監督者出示證件。
第十四條開展建設行政執法檢查或調查取證時,應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並製作筆錄。
第十五條對單位和公民提出的請示、檢舉、申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有關科室的工作人員應予受理;不符合條件
的,應根據情況,在規定受理時限內告知其補齊有關材料或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條各項許可證(批示)的審批、鑒定、發證的申請條件、辦理程序、時限及收費標準應向社會公布,並應
按審批權限和有關程序及時辦理,不能辦理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或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七條建設行政處罰除符合簡易程序和當場收繳罰款的規定外,應嚴格執行調查取證製度,處罰決定分開製度,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製度。
第十八條建設行政執法按規定使用建設部製定的統 一文書。各種收費和罰款的收據應符合要求。
第四章執法監督與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局行政執法責任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建設行政執法責任製的領導工作,局行政執法責任製工作領導小組辦
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檢查落實,紀檢組負責受理對本局機關工作人員的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條執法監督實行二重負責製。局長、副局長負責對職能機構的監督,各科室主要領導負責執法崗位的監督。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局擬定的規範性文件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是否一致;
(三)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情況;
(四)辦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的情況;
(五)行政賠償案件的理賠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建設管理職能。
第二十二條新頒布實施的有關建設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執法責任分解後, 由局辦公室通知有關部門填
寫相應職能機構當年的行政執法責任書。
第二十三條建設行政執法責任製履行情況納入幹部年終考核內容,並作為幹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各級執法責任單位應建立和實施廉政製度,完善執法機構內部製約機製,進一步規範執法管理。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違法行政,給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給局造成不良影響,應當受到追究。對實施行政處罰過錯行為的追究辦法另行製訂。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過錯責任人的處罰,應視其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追究紀律處分,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則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負責調查取證的執法科室應將行政處罰案卷材料送局行政執法責任製工作領導
小組辦公室審核。依法需要聽證的,由局行政執法責任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聽證會,辦公室對送審聽證的案件提出書麵審核意見和聽證報告,送局分管領導審查作出處罰決定。對情節複雜或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局行政執法責任製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八條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含聽證程序的案件),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15天內,報市人民政府
法製局和省建設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案件處罰決定或複議決定完畢後,應當將案件材料立卷(案卷或分正副本)送局檔案室歸檔,以備監督。
第三十條各建設行政執法的職能科室應將執法情況向局行政執法責任製工作領導小組通報。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局行政執法責任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