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梅州城區廉租住房製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24號)、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粵府〔2008〕3號)和《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結合梅州城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梅州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梅州城區範圍內(不含梅縣行政區)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解決城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應當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並納入市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四條 市解決城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廉租住房建設發展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市建設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梅州城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
市發展改革、價格、監察、民政、財政、規劃、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梅江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協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並以貨幣補貼為主。
貨幣補貼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麵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梅州城區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按照人均住房建築麵積10至15平方米標準,以戶為單位確定。
第七條 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第八條 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
第三章 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應當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淨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製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國土部門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並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住宅建築規範》和《廣東省居住小區技術規範》等有關規劃設計及房屋建設的強製性標準,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三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必須將單套的建築麵積控製在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築麵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後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四章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申請與核準
第十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戶籍,並在本市市區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淨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準,納入當年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
(三)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者自有產權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麵積低於
(四)未享受過房改、集資建房、領取住房貨幣補貼以及經濟適用住房等住房優惠政策。
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對家庭收入情況的審查核實,廉租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對家庭住房困難情況的審查核實。
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賃住房補貼申請;
(二)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低收入證明;
(四)家庭住房情況證明。
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程序:
(一)申請: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麵申請;
(二)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調查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申請人的有關情況在所在社區張榜公布,公布時間不少於5日。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麵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受理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5日內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並報送梅江區房管局;
(三)複核:梅江區房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民政部門,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分別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市建設局;
(四)批準和公示:市建設局收到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後,及時組織審核,對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建設局在其部門網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麵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建設局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建設局申訴。
(五)輪候:對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由市建設局按照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麵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九條 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麵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梅州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梅江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並將相關情況上報市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梅江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市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四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