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府辦〔20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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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梅州市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15-03-28 00: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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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梅州市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規定(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公安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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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4日
梅州市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以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台為紐帶,各部門密切配合的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機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二號)、《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1號)和《印發廣東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規定的通知》(粵府〔2004〕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組織動員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以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台為紐帶,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有序銜接,形成處置各類突發事件和群眾求助的工作合力。
第四條 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範圍,是指對超越公安機關職權範圍,需要政府其他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的緊急類群眾報警求助事項。
第二章 工作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成立梅州市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領導小組,不納入議事協調機構管理。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協調公安工作的副秘書長擔任,成員由市公安局、市安全監管局、市民政局、梅州供電局、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市衛生計生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環境保護局、市水務局、梅州水文分局、市司法局、市法製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路局、市發展改革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工商局、市民族宗教局、梅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殘聯、市旅遊局、市農業局、市畜牧獸醫局、市林業局、梅州海事局、市教育局、市體育局、梅州航道局、市信訪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應急辦等33個市直和中央、省屬駐梅有關單位分管負責同誌組成,負責全市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的指導協調工作。
市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具體負責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的日常協調管理等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負責同誌擔任。
第六條 梅江區轄區範圍內的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由市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其他縣(市、區)的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由各縣(市、區)具體抓好組織實施。
第七條 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台是全市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的受理、協調平台,負責受理各類社會聯動協作範圍內的突發事件和群眾求助,根據突發事件和群眾的求助內容協調各有關成員單位做好處置工作,並對處置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回訪和監督。
第八條 市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各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服從市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協調指揮,立足本部門工作職責,按規定時限和要求接收、處置、完成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各項協作任務。
(二)建立內部值班備勤、應急處置、責任落實等各項工作製度,強化組織領導、人員裝備、工作措施、規章製度和物資保障,確保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有序運作。
第三章 聯動協作內容
第九條 聯動協作救助流浪乞討人員。依據《印發廣東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規定的通知》(粵府〔2004〕10號)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在執行職務時,發現和遇到需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告知其到救助站求助,並應耐心指明救助站所在位置;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主動求助且符合救助範圍的,應引導並護送其到救助部門(梅江區、梅縣區範圍的流浪乞討人員送梅州市救助站)。救助部門應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身份暫時不明的,由救助部門先行安置,並由轄區派出所負責協助查明身份。對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查明身份的,救助部門按政策提供救助後,將其移交給人員流入地的政府民政部門安置。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經費由救助部門同級財政負責保障。
第十條 聯動協作救助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傳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二號)、《印發廣東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規定的通知》(粵府〔2004〕10號)等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在執行職務時,發現和遇到需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傳染病人,送到衛生計生部門指定的醫院救治(梅江區範圍的指定醫院為市人民醫院)。對其中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送衛生計生部門指定的精神病專科醫院診斷、治療(梅江區範圍的指定醫院為市第三人民醫院)。其他各縣(市、區)的指定救治醫院由本級衛生計生部門在本試行規定下發之日起10日內負責指定,指定後報送市級衛生計生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市級公安部門、民政部門。對送往指定醫院救治的流浪乞討病人,由送診的公安部門和民政部門協助辦理住院手續。
(二)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製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由民政部門負責甄別和確認患者身份。醫療機構接到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不得拒絕為其作出診斷。診斷結論表明需要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本人沒有能力辦理住院手續的,由其監護人辦理住院手續,遇監護人不去辦理住院手續的,由公安部門通知所在單位、村委會或居委會辦理手續;患者屬於查找不到監護人的流浪乞討人員的,由送診的公安部門和民政部門協助辦理住院手續。診斷結論表明不需要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和住院治療病人病情基本穩定後,可根據甄別的身份等具體情況,出院後由民政部門接回並按有關要求予以安置。
(三)對110社會聯動協作送診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傳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遵循救治生命優先為原則進行送診,接診醫院應當實行首診責任製,最先接到患者的指定醫院必須即時做好接診、會診以及協助轉診等工作,不得推諉;收治後,因病情需要轉院救治的,由民政部門協助衛生計生部門辦理轉院手續。
(四)指定醫院救治的患者病情基本穩定後,其本人自願且符合救助條件的,由醫療單位告知救助部門,救助部門應當接回,並做好救助工作。對指定醫院救助的患者經醫院積極治療平穩、無需特殊治療、無生活自理能力、無法查明身份的,出院後由民政部門接回並按有關要求予以安置。
(五)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傳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救治費用先由責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等渠道按規定支付。經民政部門甄別確認身份的,救治費用還應當先由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商業保險等各類保險以及醫療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規定支付。經上述渠道支付後費用仍有缺口而患者家庭又無力負擔的,或因身份無法查明無法由患者家庭負擔的,由救治醫院提出申請,並由送治患者的公安機關和同級衛生計生、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由同級財政部門在上級補助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中核撥,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負責。
第十一條 聯動協作處置各類社會生活、工廠、施工噪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由公安機關依法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實施監督管理。社會生活噪聲包括廣播喇叭噪聲、商業活動和文娛體育場所噪聲、室內電器噪聲,以及飼養動物幹擾他人生活發出的噪聲(如犬吠聲)等。工廠噪音和建築施工噪音擾民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聯動協作處置城市下水道、線路管道沙井蓋損壞的修複。公安機關接報城市下水道、線路管道沙井蓋損壞求助後,及時派出民警到現場了解情況,屬下水道沙井蓋損壞的,轉由水務部門維修恢複;屬線路管道沙井蓋損壞的,轉由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處理,並由其負責通知相關單位做好維修恢複等工作。
第十三條 聯動協作處置鄰裏糾紛、房地產等各類糾紛。公安機關接報鄰裏糾紛、房地產糾紛等各類糾紛後,發生打架鬥毆的,派民警出警按有關規定處理;沒有打架鬥毆或情節顯著輕微不需治安處罰的,民警或鎮、村基層組織可進行現場調解,對糾紛事項調解不成或無法調解的,引導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 聯動協作處置各類群眾纏訪問題。對接訪後仍在各級黨政機關纏訪並在外圍逗留過夜的,由各級信訪維穩專業隊和轄區派出所負責維護秩序、申明政策、進行勸離;由上訪人員所在轄區的縣、鎮、村級政府工作人員負責做好思想教育和勸返工作;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依規查處。
第十五條 聯動協作處置各類交通運輸類糾紛。對出租車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藍牌車非法運營等的投訴,公安機關接警後轉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依規及時跟進處理。發生打架鬥毆的,由公安機關及時派出民警進行處置,能當場調解的,由公安機關當場調解;無法當場調解的,由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理,並視糾紛事項情況轉由相關部門跟進處理。
第十六條 對群眾緊急求助的其他事項,由市110社會聯動協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成員單位職責,協調相關部門進行處置。對涉及本部門職責的群眾求助,各相關部門必須按照聯動協作的時限規定,及時派出人員進行處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台對接報的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迅速派出警力趕赴現場進行先期處置,並立即向市應急辦報告,在市應急辦的協調下做好相關處置工作;對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外的非緊急求助,接報後,告知求助人撥打“12345”政府服務熱線或向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求助,並視情給予必要解釋。
第四章 聯動協作機製
第十八條 建立定期例會製度。由市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建立定期例會製度,每半年向各成員單位通報110社會聯動協作的工作情況,每年召開一次各成員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工作會議,加強各成員單位的聯係溝通,及時分析和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高效運作。
第十九條 建立值班製度。各成員單位應按照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的任務分工,落實值班製度,指定專人負責,與公安機關110指揮中心保持密切聯係,嚴格按照各自職責,製定完善聯動協作處置預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類突發事件和群眾求助及時有效處置。根據各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和業務實際,需落實24小時值班製度的單位有:市公安局、市安全監管局、市民政局、梅州供電局、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市應急辦等6個部門;需確定聯係人保持24小時聯係的單位有:市衛生計生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環境保護局、市水務局、梅州水文分局、市司法局、市法製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路局、市發展改革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工商局、市民族宗教局、梅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殘聯、市旅遊局、市農業局、市畜牧獸醫局、市林業局、梅州海事局、市教育局、市體育局、梅州航道局、市信訪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27個部門。各成員單位值班電話或聯係人更換時,要及時告知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條 建立服務承諾製度。各成員單位應製定服務承諾製度,內容要包括服務內容、時限、範圍、電話等。接到110聯動協作指令後,已規定本行業救助時限的(如“120”急救、供電搶修等),按行業規定時限派出人員趕赴現場處置;沒有規定時限的,城區範圍內,應當在接到指令60分鍾內趕赴現場進行處置,城區範圍外的,應盡快趕赴現場處置。實行有償服務的單位要向社會公布收費標準,並事先向群眾告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110社會聯動協作工作列入各成員單位的“平安梅州”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內容,由市110社會聯動協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組織督查。
第二十二條 市110社會聯動協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建立工作備忘錄製度,對不認真履行聯動協作工作職責,以各種理由推脫或拒不執行市110社會聯動協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聯動指令的,給予通報批評;對工作推諉扯皮、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影響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