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梅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
梅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努力解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以及外來務工人員基本住房的需求,進一步構建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係,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6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申請、準入、退出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單身居民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門,對各縣(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並會同有關部門具體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責任製考核工作。
發改、國土、規劃、民政、房管、財政、監察、物價、國稅、地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行、銀監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管理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配合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第五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調查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房價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數量、房源、租賃住房供需情況等因素,製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同級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規劃中,應明確規劃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土地供應和資金安排等內容。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納入市人民政府對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年度責任製考核。對資金和土地保障不到位,政策不落實,建設進度滯後的地方,要實行約談問責,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第二章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當地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每年提取土地出讓收入5%的資金;
(四)通過創新投融資方式和公積金貸款籌集的資金;
(五)發行企業專項債券;
(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七)社會捐贈的資金;
(八)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可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籌集資金使用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托資金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範圍。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和管理費用。
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優先用於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和管理費用。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由政府投資建設、收購或長期租賃的住房;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政府批準,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以獨資、集資或股份製的方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四)開發區、工業園區和產業轉移園區以及有實力的企業等為外來務工人員集中興建的職工公寓和職工集體宿舍;
(五)在商品住房開發以及“三舊”(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中的商品住房項目中按有關規定標準不低於項目總建築麵積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六)廉租住房等按照有關規定轉為公共租賃住房;
(七)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規劃,應充分考慮承租對象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供應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供應指標時單獨列出,予以重點保障。
麵向經濟適用住房對象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所建公共租賃住房隻能租賃,不得出售。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中的配套設施建設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國土部門和規劃部門應當在每宗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占宗地開發建設總建築麵積的比例、容積率、建築密度、單套建築麵積、套數、套型要求、竣工移交、回購等事項,明確相關責任和權利,並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
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24號)、《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幹意見的通知》(財綜〔2007〕53號)等規定,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五條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麵積嚴格控製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50平方米為主。戶型包括單間、一室戶和兩室戶。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滿足宿舍建築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非新建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要堅持適用、滿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則。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根據承租對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設相應配套設施、生活服務用房和管理用房,並實施物業管理。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經濟、節能、環保”原則進行簡易裝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設施。
公共租賃住房工程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隻租不售,循環使用。著重解決規定對象的階段性居住困難,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定向出租,隻租不售。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原則,並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載明公共租賃住房性質;屬於共有的,應當注明共有份額。在公共租賃住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第三章申請和審核
第十八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主要包括: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新就業職工;
(三)有穩定職業並在就業地居住滿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以已婚家庭、單親家庭或單身人士為基本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應確定一名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
第十九條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縣(市、區)城鎮戶籍,並在本轄區工作或居住;申請人的配偶及子女非本市、縣(市、區)城鎮戶籍的,應作為共同申請家庭成員;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淨值符合當地政府公布的標準;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無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麵積低於13平方米;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出售或贈與房產;
(五)沒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條新就業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本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招聘錄用、辦理正式手續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