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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房地產評估條例
來源:本網   時間:2017-05-17 18:43:15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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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76日廣東省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合理評估房地產價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的價格進行房地產評估的活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下列房地產應當依照本條例進行評估:
  (一)因國家建設拆遷需要由政府給予當事人補償或者賠償的房地產;
  (二)司法機關依法罰沒或者拍賣的房地產;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評估的房地產。
  第五條 下列房地產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評估:
  (一)買賣、產權交換的房地產;
  (二)繼承、分割、合並或者贈與的房地產;
  (三)實行合營、聯營、股份經營的房地產;
  (四)抵押、投入保險的房地產;
  (五)進行兼並、清算的房地產;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評估的房地產。
  第六條 房地產評估業務應當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承辦。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評估機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房地產評估專業人員;
  (三)有十萬元以上注冊資金;
  (四)有固定服務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機構名稱、住所、宗旨、經濟性質;
  (二)注冊資金及其來源;
  (三)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四)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或職權範圍;
  (五)財務管理製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六)有關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
  第十條 辦理房地產評估,委托人與被委托的評估機構必須簽訂房地產評估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委托人姓名、職業、住址或者法人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承辦評估專業人員姓名;
  (三)評估標的物名稱、地點、麵積、坐落、建築結構、用途、使用情況;
  (四)評估目的、項目、要求和完成日期;
  (五)評估費用;
  (六)評估糾紛處理和評估責任;
  (七)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委托合同簽訂後,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委派兩名以上房地產評估專業人員辦理。
  房地產評估專業人員必須經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資格考核,取得房地產評估資格證書,並參加一個評估機構,才可從事評估業務。
  第十二條 房地產評估專業人員可以依法組織專業協會。
  第十三條 房地產評估實行房地綜合計價的原則,以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為依據。
  第十四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完成評估後,必須出具房地產評估報告書,房地產評估報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評估標的物名稱、地點、麵積、坐落、建築結構、用途、裝修、環境、質量、使用等情況;
  (二)評估依據和方法;
  (三)評估結果;
  (四)必要的附件,包括評估過程中作為估價依據的有關圖紙、照片、背景材料、原始材料及實地勘測數據等;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當向被委托的評估機構繳交評估費,評估費標準由市(地級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用於征收有關房地產稅、確定房地產損失補償或者賠償金額依據的評估書,必須經房地產管理部門認可。
  第十七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辦理評估業務的,責令停止營業,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責令退還多收評估費,並處多收評估費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四)故意提高或者壓低估價,損害當事人利益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並處所收評估費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4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