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操作指南(試行)
一、垃圾分類定義
(一)定義。生活垃圾是指人們在生活、娛樂、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垃圾的不同成分、屬性、利用價值、對環境的影響以及不同處理方式的要求,分成屬性不同的若幹種類,從而有利於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與處理。具體而言,即在源頭將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並通過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二)適用範圍。本操作指南適用於梅州市城市範圍內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住宅區域、公共機構和企業等辦公場所,以及各類公共場所。醫療垃圾、工業垃圾、園林垃圾、建築垃圾、裝修垃圾等不進入生活垃圾收運係統,另行實施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處置。
二、分類方法
(一)分類類別。
生活垃圾分類方法應符合下表規定:
(二)分類要求。
不同區域按以下要求執行分類:
1.居住區域(居住小區、公寓區、別墅區等生活住宅區域):分為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各小區根據人口分布密度和住宅小區的分布合理配置分類設備。有條件區域引進專業企業自主投入智能生活垃圾分類設備,回收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由企業負責服務範圍內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居民準確的分類投放。
封閉管理新建住宅區:建議約每50戶配備一組240L兩分類(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垃圾收集容器。每300-500戶配備一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智能化生活垃圾分類設備。提升垃圾分類服務水平,提高居民參與垃圾分類的獲得感。
有物業管理老舊住宅區:建議約每50戶配備一組240L兩分類垃圾收集容器。有條件小區按照300-500戶的配置標準,優先使用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智能化生活垃圾分類設備,不具備條件的小區,配備240L四分類垃圾收集容器。
無物業管理分散住宅區:建議約每50戶或服務半徑約50米配備一組240L兩分類垃圾收集容器,按服務半徑約100米配備一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智能化生活垃圾分類設備。
2.公共機構和企業(政府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等辦公場所):一般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設有食堂或生活區的上述區域按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其他垃圾進行四分類。各單位根據服務區域大小及人流量確定收集容器數量、比例。
3.公共區域(城市道路、車站、公園、體育場館、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一般分為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部分場所可結合實際增加或減少某一類別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數量。
(三)分類投放要求。
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等須按照所設置的分類容器對應投放。
1.可回收物投放要求。鼓勵居民直接將可回收物納入再生資源回收係統,如需分類投放應盡量保持清潔幹燥,避免汙染,輕投輕放。其中:廢紙應保持平整,立體包裝物應清空內容物,清潔後壓扁投放。 大塊紙板、泡沫等大件廢品,不宜直接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應規整後置於投放點(容器旁)或預約上門收集。
2.有害垃圾投放要求。有害垃圾投放時,應注意輕放。其中:廢棄藥品應連帶包裝一並投放,未受汙染的紙盒等外包裝可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殺蟲劑、清潔劑、油漆等應與原容器一起密封投放。在公共場所產生有害垃圾且未發現對應收集容器時,應將有害垃圾攜帶至設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的地點妥善投放。
3.廚餘垃圾投放要求。廚餘垃圾投放前應盡量瀝幹,其中:純流質的食物垃圾,如:牛奶、飲料等,應直接倒進下水口。有包裝物的廚餘垃圾應將包裝物去除後分類投放,包裝物應投放到對應的可回收物或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其他垃圾投放要求。對於不能售賣,沒有回收利用渠道的可按其他垃圾投放。對不能判斷類別的垃圾,隻要不是有害的,就可以投放到灰色其他垃圾桶內。
沙發、床等大件垃圾需由環衛部門或回收機構上門收運,不得隨意投放;裝修垃圾需按建築垃圾處置渠道處置,不得混入其他垃圾;綠化垃圾需截肢粉碎後再投入其他垃圾一同處置。
三、分類標誌
生活垃圾分類采用統一、規範清晰的標誌和標識。標識規定應與《生活垃圾分類標誌》(GB/T 19095--2019)一致。
(一)標誌顏色和字體
1.可回收物的標誌一般采用藍色,色標為PANTONE 647 C;有害垃圾紅色,色標為PANTONE 485 C;廚餘垃圾綠色,色標為PANTONE 2259C;其它垃圾采用灰色,色標為PANTONE Black7 C。
2.標誌的中文字體為黑體,英文為Arial粗體。
(二)標誌
1.具體四類生活垃圾的大標誌如下:
每類生活垃圾下設典型組分的小標誌,具體標誌如下:
(1)可回收物

(2)廚餘垃圾

(3)有害垃圾

(4)其他垃圾

四、標誌使用
(一)分類收集容器、分類收運車輛均應根據收集、運輸垃圾品種配置相應分類標識。
(二)本標準的生活垃圾分類標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配使用。選用的標誌應與生活垃圾種類一致,選用的小標誌應與大標誌相匹配。
(三)標誌應按規定的名稱、圖形符號和顏色使用,不應在標誌內出現其它內容。
(四)在使用時應根據識讀距離和設施體積確定標誌尺寸,但須保持其構成要素之間的比例。
(五)使用過程中標誌應保持清晰和完整。
五、分類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要從便利投放、便於實現垃圾分類實效的角度出發,按照統一的分類標準,考慮不同場所各類垃圾產生量、產生頻率以及垃圾投放與收集點的差異,進行合理配置。
(一)收集容器規格。
住宅小區的垃圾收集容器一般選用120升、240升規格,以滿足居民投放和收運為前提,也可根據實際選用60L垃圾收集容器。
企事業單位公共區域的垃圾收集容器一般選用60升、120升規格。
(二)分類收集容器標誌色要求。
生活垃圾分類容器整體或局部應體現對應標誌色,具體顏色如下:
1.可回收物:藍色,PANTONG 647 C
2.有害垃圾:紅色,PANTONG 485 C
3.廚餘垃圾:綠色,PANTONG 2259C
4.其他垃圾:灰色,PANTONG Black7 C
(三)收集容器標識。
分類收集容器的標識應粘貼於容器正麵,標準分類收集容器應采用標識尺寸如下:
分類收集容器標識尺寸240L:長300MM*高450MM
120L:長270MM*高405MM
60L:長180MM*高270MM
非標準分類收集容器,可將標識等比例縮放,但應保持標識清晰醒目。
六、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