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優化營商環境,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推進信用體係建設,實行守信激勵措施,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製度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的通知》(發改法規〔2023〕27號)、廣東省發改委等7部門《關於規範招投標領域工程建設保證金收取有關工作的通知》(粵發改法規函〔2022〕1178號)等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在我市房建市政工程保證金領域鼓勵招標人采取“信用+承諾”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投標保證金
(一)鼓勵減免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
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鼓勵招標人全麵或階段性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或者分類減免投標保證金。
(二)鼓勵實行差異化繳納投標保證金。
對於政府投資項目以外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和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鼓勵招標人根據項目特點和投標人在梅州市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平台公布的信用等級,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實行差異化繳納投標保證金的措施。
(三)鼓勵招標人對中小微企業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
對於繼續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項目,鼓勵招標人對中小微企業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
為保障招標人合法權益,針對上述第(一)、(二)、(三)點情形,同步建立“信用+承諾”機製,即實施以投標信用承諾函替代繳納投標保證金或提交投標擔保(保險)的做法,並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符合條件的投標人須無較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投標時僅需提供“投標保證金信用承諾函”(見附件)。信用承諾函一經提供,則具有與投標保證金或投標擔保(保險)同等效力,除因法定例外情況外不得撤銷或撤回。投標人須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承擔責任,出現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招標文件約定的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時,投標人應踐行承諾,在投標有效期內全額補繳投標保證金,並承擔違約導致的賠償責任。
二、關於履約保證金
在合同履約有保障的情況下,鼓勵政府投資項目發包人免除或適度降低履約保證金額度,提高進度款支付比例。有關保障發包人合法權益的配套機製,可參照上述投標保證金關於“信用+承諾”的做法實施。
附件:投標保證金信用承諾函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