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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梅州市住建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工作指引的通知
來源:本網   時間:2022-08-03 10:04:03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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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梅州高新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指導和規範我市住建工程領域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製度,我局製定了《梅州市住建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徑向我局建築市場監管科反映,我局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完善。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630






梅州市住建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工作指引


為貫徹落實《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製度的指導意見》(粵建市〔2019179號)等文件精神,防範和化解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引發社會不穩定事件,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本市住建領域實際,製定本指引。

一、實施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目前在建及新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擔保金額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不超過1億元的,工程款支付擔保保證金額為施工合同價的5%-1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超過1億元的,工程款支付擔保保證金額封頂1000萬元。

(二)施工承包合同有約定工程預付款的,工程款支付擔保保證金額基數為合同價扣除工程預付款後餘額的5%-10%

(三)目前在建工程,工程款支付擔保保證金額基數為施工合同價中未支付工程款的5%-10%

(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保費應計入工程建設成本,公開投標項目應在招標價中明確。

三、購買時間和擔保期限

(一)購買時間:新開工建設項目,應在項目開工前購買;己開工項目,應在本指引印發之日起1個月內補充購買。

(二)擔保期限:工程款支付擔保保證期限為自工程開工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約定完成全部工程結算款項(工程質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後90日。

保證合同到期,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義務未履行完成的,應當辦理延保手續。雙方根據項目實際進度及工程款支付情況,按照未支付工程款的5%-10%為保證額度,3個月或3個月的倍數為保證期限,在原保證合同到期前完成延保手續。保證合同到期未辦理續保手續的,視為建設單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四、擔保的方式

工程款支付擔保方式包括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單以及專業工程擔保公司保函。

五、保證人的基本要求

在梅州市範圍內,從事工程擔保的保證人應具有相應資格的銀行金融機構、保險機構、專業擔保機構,並應書麵告知屬地住建部門。

(一)銀行金融機構是指分行、支行以上銀行。

(二)險機構是指經銀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三)專業擔保機構是指取得相關部門核發資格證書的專業工程擔保公司。

六、擔保費用

保證人應當充分了解建設單位信譽、資金籌集、項目風險、工程款撥付等情況,以市場價為指導,合理收取擔保費用;做好擔保風險管理工作,擔保總金額不得超出經營許可範圍。

七、理賠

(一)發生代償時,拖欠工程款的數額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保證人共同協商認定;協商不一致的,可由共同委托的造價谘詢機構進行認定;或按生效的判決、裁決文書執行。但保證人應有應急措施,在可控範圍內向施工總承包單位代償部分拖欠工程款,用於解決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全部清償後剩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在事實清晰和資料齊全前提下,保證人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應急賠款劃撥到指定賬戶。

(二)保證人代償工程款後,可以向建設單位追償,保證人與建設單位就追償事項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按保證合同約定提請訴訟、申請仲裁。經依法判決、裁決,建設單位拒不履行償還義務的,保證人可以申請法院強製執行,並提請住建部門對建設單位實施信用懲戒措施。

八、監督管理

(一)施工合同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注明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形式、期限、金額。

(二)保證合同簽訂後,建設單位、其委托的保證人或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梅州市建築領域實名製及分賬製綜合服務平台錄入保證合同、保函等資料。

(三)各級住建部門要加強監督,對工程項目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情況進行隨機抽查。

(四)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保證合同到期未續保的,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由屬地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移交執法部門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建設單位提供虛假擔保資料或虛假保函的,各級住建部門將該行為公開通報,並依法嚴肅處理。

(六)對於保證人出具虛假保函、不按合同約定及時賠付、超出其承包範圍等違法違規的失信行為,各級住建部門移交其行業監管部門查處,對今後由其出具擔保保證的項目實施重點監控。

九、附則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開始實施,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各縣(市、區)住建局參照本指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