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發展和改革局、各有關單位: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0500-2013)已於2013年7月1日施行(原國家標準GB50500-2008同時廢止),《梅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2年修改版)涉及工程造價計價等的相關內容須作部分調整。現提出如下修改意見,請予執行。
一、相關引用法律法規條文的修改
1、“使用說明”第一條中“《梅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2年修改版)是在原2012年版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委2013年第23號令)、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0年版)(建市[2010]88號印發)、《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2009版)(粵建管字[2009]62號文印發)、《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0年)(粵建市[2010]15號印發)及有關規定,”修改為:《梅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4年版)是在原(2012年修改版)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委2013年第23號令)、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0年版)(建市〔2010〕88號印發)、《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2009版)(粵建管字〔2009〕62號文印發)、《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0年)(粵建市〔2010〕15號印發)、《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及有關規定”。
2、“使用說明”第七條中“本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為2012年修改版,將根據實際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改,各使用單位或個人有修改意見和建議,可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修改為:本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為2014年版,將根據實際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改,各使用單位或個人有修改意見和建議,可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3、扉頁招標人辦理備案存檔封麵根據告知性備案文件,備案文件扉頁進行修改。
二、相關條文內容的刪除
(一)第一章 投標須知
1、刪除原1.12全部內容。
2、刪除原1.13全部內容。
3、刪除原1.14全部內容。
4、刪除原1.15全部內容。
5、刪除原1.46全部內容。
三、相關條文內容的修改
目錄“第四章 工程量清單(另附)修改為:第四章招標工程量清單(另附)。
(一)第一章 投標須知
1、在原1.12“計價方式”序號位置進行修改(增加三個合同類型)。
2、將原1.14“合同價款調整及結算”序號修改為:1.13,內容修改為:
□法律法規變化
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為基準日,其後因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按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後,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
□工程變更
因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時,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程項目的,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該項目單價應按照GB50500-2013清單計價規範第9.6.2條的規定調整。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同範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中標價/招標控製價)%]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並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缺價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量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並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並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需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承包人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經雙方確認後,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項目費:1)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依據GB50500-2013清單計價規範第3.1.5條規定計算。2)采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應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按GB50500-2013清單計價規範第9.3.1條規定確定單價。3)按總價(或係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中標價/招標控製價)%]計算。
其他說明:1)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則應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2)當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時,承包人有權提出並應得到合理的費用及利潤補償。
□項目特征不符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實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應按照實施施工的項目特征,按GB50500-2013清單計價規範第9.3節相關條款的規定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並調整合同價款。
□工程量清單缺項
合同履行期間,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新增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的,應按照GB50500-2013清單計價規範第9.3.1條的規定確定單價,並調整合同價款;新增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後,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應按照GB50500-2013清單計價規範第9.3.2條的規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實施方案被批準後調整合同價款;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措施項目缺項,承包人應將新增措施項目實施方案提交發包人批準後,按照GB50500-2013清單計價規範第9.3.1條、第9.3.2條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工程量偏差
合同履行期間,當應予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且符合GB50500-2013清單計價規範第9.6.2條、第9.6.3條規定時,發承包雙方應調整合同價款。
對於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如果工程量偏差和GB50500-2013清單計價規範第9.3節規定的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調整的原則為:當工程量清單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當工程量偏差變化,且該變化引起相關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時,按係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調減。
□物價變化
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台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應根據合同約定,按GB50500-2013清單計價規範附錄A的方法之一調整合同價款。
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範圍或幅度,當沒有約定,且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時,超過部分的價格應按照GB50500-2013清單計價規範附錄A的方法之一計算調整材料、工程設備費。
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合同履行期的價格調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後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後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
發包人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由發包人按照實際變化調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價內。
□合同價款及結算部分最終以結算審核部門審定價為準。
□其他合同價款調整及結算未涉及的,根據項目的實際,依據計價規範及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
□其它說明:
3、將原1.15“主要材料設備要求”序號修改為1.14、1.15。
4、在原1.17“質量保證金”項增術語解釋,內容修改為: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合同價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複義務的金額。本項目的缺陷責任期為()月。(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
5、在原1.19“招標控製價”項,內容修改為: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以及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編製的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
6、將原1.20“投標報價”修改為“投標價”,內容修改為:投標人投標時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所報出的對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彙總後標明的總價。投標人在投標報價填寫的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數量必須與招標人招標文件中提供的一致,投標價不能低於工程成本、高於招標控製價。
7、在原1.21“工程量清單”項,內容修改為:工程量清單是建設工程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專用名詞,載明建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以及規費、稅金項目等內容的明細清單。
8、將原1.22“分部分項工程項目費”序號修改為:1.24。
9、將原1.23“措施項目費”序號修改為:1.25。
10、將原1.24“綜合單價”序號修改為:1.26,內容修改為:完成一個規定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和工程設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利潤以及一定範圍內的風險費用。
11、將原1.25“暫列金額”序號修改為:1.31。
12、將原1.26“暫估價”序號修改為:1.32,取消內容:□本工程招標控製價、最高投標限價、招標基價中均已包含暫估價,計算招標基價時不扣除。
13、將原1.27“安全文明施工費”序號修改為:1.33,增術語,內容修改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等級規定,為保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護現場內外環境和搭拆臨時設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安全文明施工費包括的內容和使用範圍,應符合國家有關文件和計量規範的規定。
14、將原1.28“文明工地增加費”序號修改為:1.34。
15、將原1.29“夜間施工增加費”序號修改為:1.35。
16、將原1.30“趕工措施費”序號修改為:1.36。
17、將原1.31“工程優質費”序號修改為:1.37。
18、將原1.32“總承包服務費”序號修改為:1.38,增術語,內容修改為: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專業工程發包,對發包人自行采購的材料、工程設備等進行保管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彙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
19、將原1.33“預算包幹費”序號修改為:1.39。
20、將原1.34“投標報價風險”序號修改為:1.40。內容局部修改為:□投標報價中應包括工程量清單項目所發生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措施項目費、其它項目費、規費、稅金、暫列金額以及所有風險、責任等各項費用。
□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措施項目費(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費)投標人漏報或不報,招標人視為有關費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其它單價及合價中不予支付。
□措施項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和稅金,必須按國家、省級、市級(即工程所在地)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21、將原1.35“投標人代表出席開標會”序號修改為:1.41。
22、將原1.36“招標人支付擔保”序號修改為:1.42。
23、將原1.37“投標擔保”序號修改為:1.43。
24、將原1.38“中標人履約擔保”序號修改為:1.44。保證方式銀行基本賬戶轉出內容修改為:□銀行轉賬。
25、將原1.39“使用貨幣種類”序號修改為:1.45。
26、將原1.40“投標費用”序號修改為:1.46。
27、將原1.41“投標文件的修改與撤回”序號修改為:1.47。
28、將原1.42“投標有效期”序號修改為:1.48。
29、將原1.43“聯合體投標”序號修改為:1.49。
30、將原1.44“投標答疑”序號修改為:1.50。
31、將原1.45“設計文件”序號修改為:1.51。
32、將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