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嘉應新區管委會,梅州高新區管委會,蕉華管理區,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用工行為,維護用工企業和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為加強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提供有效措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用工實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建規範〔2018〕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製訂了《梅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用工實名製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0月24日
梅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用工實名製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工程建設領域用工實名製管理是指通過完善用工管理製度和加強用工管理,利用實名管理信息平台,以二代居民身份證、人臉等有效識別設備為載體,動態反映進入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監理人員、檢測人員的身份、考勤記錄、工資發放、用工評價等信息的管理製度。
本細則所稱施工企業,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實名管理對象,是指建築工程項目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工人、監理人員、工程檢測機構檢測人員。建築項目工程負責人包括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包括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材料員、資料員、勞資專管員等。作業工人包括特種作業人員、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
第二條梅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新開工的建築工程項目在開工建設前需建立實名管理係統, 建立健全勞動者勞動合同、花名冊、考勤冊、工資冊、技能培訓、安全教育等管理台帳。該係統應確保能與市住建局建立的梅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用工實名監管信息平台(以下簡稱用工實名監管平台)實時對接。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條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推進實名製係統的建設,信息共享。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實名製信息管理係統,並提供信息管理係統終端設備技術標準,開放數據接口;負責市直工程建設項目實名製情況的監督管理。
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實名管理進行監督管理,受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內工程建設領域實名製管理實施具體推進和監督檢查。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所屬區域的施工現場從業人員實名製實施監督執法。
第四條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對承建的工程建設項目的用工實名製管理負總責,在工程項目部建立用工實名製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用工實名製管理製度,監督分包企業(指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做好用工實名製管理工作。分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本企業施工範圍的實名管理負直接責任。
(一)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負責用工實名製管理所需數據的采集、管理、申報等工作。
(二)分包企業招用施工現場作業工人,必須在進入施工現場前簽訂勞動合同,並報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備案。
(三)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利用信息網絡技術,在施工現場安裝使用用工實名製管理信息平台和門禁考勤設施通道,借助二代居民身份證、人臉等識別設備,實行用工實名和門禁考勤管理。
用工實名管理信息平台及設施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自行采購安裝或通過第三方實名技術服務單位購買(租賃)方式選定,原則上必須采用目前較為成熟、完善的人臉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通過相應的采集技術完成信息的采集認證和考勤識別中的建築從業人員身份和居民身份證的人證合一。相關企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地出入口處安裝實名管理設備,並保障設備接入梅州市用工實名監管平台實現數據傳輸,相關的數據接入技術問題或需要任何谘詢,可以聯係平台技術支持單位(廣東騰暉信息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聯係電話400-830-8339)。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在施工現場配備用工實名信息采集設備和設立信息采集點,用工前,使用實名信息采集設備,讀取二代居民身份證、人臉信息等,采集勞動者基本身份信息和進場登記信息,並將勞動者實名信息推送至用工實名監管平台。
勞動者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證號碼、籍貫、電子照片、人臉信息等。勞動者進場登記信息包括:聯係電話、文化程度、健康狀況、培訓記錄、所屬企業、從事工種、工作崗位、計酬標準、銀行賬戶、進(退)場日期等。
(四)勞動者辦理個人基本身份信息和進場登記信息采集應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勞動合同等材料,並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施工企業應及時、準確采集勞動者提供的實名信息,完成信息采集後,應當場退還有關材料。
(五)施工企業應嚴格執行用工實名製管理製度,利用用工實名製管理信息平台和門禁考勤設備采集所有進場勞動者信息,記錄勞動者每天上下崗出勤、每月工資發放等信息,以此作為勞動者工作量計算、工資發放、工傷保險和解決勞資糾紛的重要依據,並將勞動者考勤記錄、工資發放信息推送至用工實名監管平台。
(六)實名管理對象不辦理個人基本身份信息和進場登記信息采集,或者不執行上下崗考勤製度的,施工企業應拒絕其進入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現場。
(七)勞動者憑本人身份證有權向施工企業查詢、複印或拍照本人的工作量記錄、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記錄、進退場記錄等信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施工企業應予配合。
(八)勞動者退場時,施工企業應與勞動者確認工作量、結清工資,簽署工人退場確認書,通過用工實名監管平台辦理退場登記和作出用工評價。經勞動者本人確認簽字的工作量、考勤、工資支付、工資結算等書麵記錄材料,施工企業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保存2年以上備查,不得以包代管。
(九)用工實名製管理自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且全部勞務工工資結清並離場後結束。
(十)相關費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五條建設單位負責協調、監督項目各參建單位按規定落實實名管理,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將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實行用工實名製管理作為專項條款列入招標文件內容或合同條款。
第六條監理單位對施工企業落實用工實名情況進行監理。對施工單位未按本規定落實實名管理工作的,發出監理通知單,要求其限期整改。對施工企業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設單位和負責該工程監管工作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條工程檢測機構承接的檢測事項,檢測人員信息應錄入實名管理信息係統,進入建築工程工地開展檢測工作時應進行考勤,未有考勤信息的檢測報告,監督部門實行差異化管理。
第八條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將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實行用工實名製管理納入安全文明施工監督範疇,監督檢查施工企業落實用工實名製管理情況。對未按規定
開展用工實名製管理工作或弄虛作假、用工實名製管理形同虛設的的工程建設項目一律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未及時整改的,依照相關規定責令停工,並在與用工實名監管平台互聯的梅州市建築市場誠信管理平台上扣減信用分數,情節嚴重的實行“黑名單”管理。
第九條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施工企業未按規定實行用工實名製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條本細則由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