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為,促進有形建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第30號令),結合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機構改革(梅市機編發〔2014〕34號文)的實際,經研究決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投標保證金不再由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收取,改由招標人收取,有關收取方式、收取金額及退還時限等須嚴格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原《關於印發<梅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投標保證金統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梅市建函〔2013〕76號)及相關規定不再適用。
本通知從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