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為促進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形勢嚴峻或問題突出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大安全監管力度,督促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我局製定了《梅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問題突出地區掛牌督辦製度(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逕向我局建築管理科反映。
附件:梅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問題突出地區掛牌督辦製度(暫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3年12月27日
附件
梅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問題
突出地區掛牌督辦製度(暫行)
第一條為促進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形勢嚴峻或問題突出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大安全監管力度,切實督促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扭轉不利局麵,保持我市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廣東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問題突出地區掛牌督辦製度(暫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本製度所稱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問題突出地區掛牌督辦,是指上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下一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管轄區內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狀況出現本製度第三條所述情形之一時,以下發《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問題突出地區掛牌督辦通知書》(以下簡稱《掛牌督辦通知書》,樣式見附件)以及信息公開的方式進行督導,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和改進本地區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效遏製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三條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安全生產問題突出的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掛牌督辦:
(一)發生1起一般及以上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事故死亡人數超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控製指標的;
(三)對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管鬆懈或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力,施工安全生產問題較多、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
第四條掛牌督辦部門應當向被掛牌督辦部門發出《掛牌督辦通知書》,同時抄送被掛牌督辦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並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五條掛牌督辦期限原則上不少於3個月,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六條《掛牌督辦通知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被掛牌督辦的部門名稱;
(二)掛牌督辦的具體事由;
(三)掛牌督辦工作要求;
(四)掛牌督辦期限。
第七條被掛牌督辦部門接到《掛牌督辦通知書》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針對被掛牌督辦事由深入剖析本地區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存在的主要問題,根據掛牌督辦的工作要求,製定本地區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整治工作方案並報掛牌督辦部門,整治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需整治的主要問題。應突出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點項目、重點事項;
(二)整治工作組織領導。應成立負責整治工作的組織機構,包括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實施部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三)整治工作目標和任務。應明確整治期限內必須達到目標和工作任務;
(四)整治工作步驟和措施。應結合本地區存在的問題提出階段性的工作要求和整治措施。
第八條在掛牌督辦期限內,被掛牌督辦部門應認真實施整治工作方案,主動接受掛牌督辦部門的督查督導,並每月一次向掛牌督辦部門彙報整治工作進展情況。
第九條被掛牌督辦部門認為已經落實《掛牌督辦通知書》所提出的各項工作要求,達到本製度第十條第一款(一)至(三)項的條件的,可在掛牌督辦期限結束前7個工作日內向掛牌督辦部門申請解除掛牌督辦。申請解除掛牌督辦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解除掛牌督辦申請書
(二)整治工作情況報告;
(三)整治工作形成相關措施、文件、資料。
第十條掛牌督辦部門收到要求解除掛牌督辦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被掛牌督辦部門落實《掛牌督辦通知書》所提出的工作要求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達到以下條件的,應及時解除掛牌督辦:
(一)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重視。被掛牌督辦部門已製定行之有效的整治工作方案,整治方案重點突出,措施得力;成立由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及其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專門組織對本地區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分析,查找原因和提出整治工作措施;分管安全生產的直接負責人親自部署、研判、督辦和檢查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整治工作經費,保障整治工作正常開展。
(二)整治工作有效開展。被掛牌督辦部門認真按照整治工作方案開展整治;對本地區存在的突出問題已有針對性地實施了有力的監管措施;已按不少於本地區在建工程項目總數30%的比例組織了抽查;對整治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已整改完畢。
(三)整治工作取得較好成效。掛牌督辦期間,本地區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製;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製度進一步完善,管理工作機製得到強化,對遏製建築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發揮了明顯作用;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對安全生產工作明顯重視,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明顯提高,工程項目現場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狀況明顯改善,隨機抽查的工程項目沒有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經核查未達到上述條件的,繼續實行掛牌督辦,原則上繼續掛牌督辦期限不少於3個月。
第十一條解除掛牌督辦或繼續掛牌督辦的信息應當在作出決定後的5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本製度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問題突出地區
掛牌督辦通知書(樣式)
梅市建安督辦函[]第()號
(被掛牌督辦部門) :
近期,由於你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問題突出,主要表現為以下情形:
。根據《梅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問題突出地區掛牌督辦製度(暫行)》的規定,現啟動掛牌督辦程序,對你單位進行掛牌督辦。掛牌督辦期限從即日起至年月日,為期個月。掛牌督辦期間,你單位應按如下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一)製定整治工作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需整治的主要問題、整治工作組織領導、整治工作目標和任務、整治工作步驟和措施等。
(二)加強對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負責人應專門組織對本地區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分析,查找原因和提出整治工作措施;分管安全生產的直接負責人應親自部署、研判、督辦和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應落實整治工作經費,保障整治工作正常開展。
(三)紮實開展整治工作。認真按照整治工作方案開展整治;對本地區存在的突出問題已有針對性地實施有力的措施監管;按不少於本地區在建工程項目總數30%的比例組織抽查;對整治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認真整改,不留隱患。
(四)請從本掛牌督辦通知書發出之日起每月一次向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書麵報告整治工作的進展情況。
(五)其它工作要求
如你單位已經按上述要求完成了相關工作,並取得如下成效。一是掛牌督辦期限內,本地區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製;二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管理製度進一步完善,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機製得到強化,對遏製建築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發揮了明顯作用;三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對安全生產工作明顯重視,安全生產水平明顯提高,工程項目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狀況明顯改善,隨機抽查的工程項目沒有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等。可在掛牌督辦期限屆滿前7個工作日內,向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交解除掛牌督辦申請書、整治工作情況報告和整治工作中形成相關措施文件資料等。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根據申請情況10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經核查符合以上條件的即解除掛牌督辦。
解除督辦申請材料請提交: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築管理科
聯係人:聯係電話:2258280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年月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