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規範在我市從業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為,維護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市場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從事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活動的市外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在梅設立分支機構。
二、在我市從事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活動的招標代理機構的所有工作人員(包括本市企業法人、市外企業在梅分支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其他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企業所有人員”)均應按《信用管理手冊》(試行)要求進行登記。
三、從發文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必須按如下程序申領《信用管理手冊》業務。提交申請資料—→核實申請資料—→現場核查—→發出《信用管理手冊》。
(一)申請企業提交的企業基本情況資料除按原規定執行外,市外招標代理機構還需提交已加蓋企業公章的梅州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原件提交我局辦建管科核對)。
(二)申請企業提交的企業工作人員資料,除企業法人(本市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市外企業)、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按原規定執行外,其他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工作人員需提交已加蓋企業公章的身份證、勞動合同、社保證明複印件(原件提交我局辦事窗口核對)。其他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工作人員沒有人數要求,各企業可根據實際業務需要自行填報。
(三)我局在核實申請企業提交的資料後,企業所有人員帶齊相關申報資料於我局指定時間在其工商注冊所在地點(市外企業特指駐梅分支機構)現場待查。企業所有人員還需準備一張紅底大一寸的彩色證件照片,照片背麵標注姓名,在現場核查結束後交給我局核查人員,用以統一製作工作證。
(四)通過現場核查的企業,我局將以短信方式通知企業到我局建管科領取《信用管理手冊》和工作人員工作證。
四、從2015年1月1日起,實行以下規定:
(一)未領取《信用管理手冊》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我市承接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二)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到我局或其他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部門以及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參加會議、培訓和辦理業務等工作時,均需佩戴工作證。未佩戴工作證辦理業務手續或代辦業務(非本企業工作人員辦理本企業業務)的,相關部門不予受理。
五、招標代理機構出現下列行為,將依法依規處理。
(一)與所代理招標工程的招投標人有隸屬關係、合作經營關係以及其他利益關係;
(二)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代理投標,或者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谘詢;
(三)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四)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五)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六)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七)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行或者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
(八)擅自修改經招標人同意並加蓋了招標人公章的工程招標代理成果文件;
(九)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外開展招標代理業務;
(十)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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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