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梅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建築業協會,市勘察設計協會,各有關單位:
現將《梅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承包商履約評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特此通知。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5月30日
梅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承包商履約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承包商依法、誠信履行工程合同和投標承諾,提高承包商履約水平,規範履約評價行為,推進建築市場誠信體係建設,營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建築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技術服務等合同承包商的履約評價。
第三條 履約評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客觀、真實反映履約情況,為促進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招標擇優提供依據。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製定全市統一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承包商履約評價政策,指導全市工程合同履約評價活動。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履約評價相關投訴,對履約評價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章 評價主體與責任
第五條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合同的發包人,負責工程合同履約評價的具體實施,包括采集評價信息、組織履約評價、處理異議申請、報送及按規定錄入評價結果等,並確保履約評價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建設單位依法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履約評價的,應當對評價結果負責。
代建項目由代建單位與承包商直接簽訂合同的,由代建單位進行履約評價,但建設單位應當對代建單位組織的履約評價活動進行監督,並對代建單位的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第六條 承包商應當嚴格履行投標承諾和工程合同約定,積極配合建設單位開展履約評價活動,對履約評價結果反饋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章 評價依據、內容與方法
第七條 履約評價依據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建設單位依法編製的招標文件、承包商的投標文件、合法有效的工程合同及補充協議等進行。
第八條 履約評價內容主要包括人員和資源配置、質量與安全控製、工期與造價控製、配合與服務質量等要素。各類工程合同具體履約評價內容可參考附件。
第九條 履約評價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按單一合同分階段實施,具體包括:
(一)節點履約評價,是指建設單位依據客觀事實和履約評價指標,對工程合同履約情況的階段性評價;建設單位可以結合自身管理情況,選擇按時間節點(如月度、季度等)、重要進度節點或者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節點開展節點履約評價。評分方式詳見附件。
(二)年度履約評價,是指建設單位對承包商年度履約情況的分類評價;年度履約評價結果為年度內承包商在該建設單位同一類型合同的全部節點履約評價結果的算術平均值。
(三)完成履約評價,是指工程合同內容或工程合同約定的履約評價內容履行完畢後,建設單位對工程合同履約情況的最終評價;完成履約評價結果為該工程合同的全部節點履約評價結果的算術平均值。
第十條 根據得分(用字母“N”表示)情況,履約評價結果分為以下五個等級:
(一)當N≥90分時,評價結果為優秀;
(二)當80≤N<90分時,評價結果為良好;
(三)當70≤N<80分時,評價結果為中等;
(四)當60≤N<70分時,評價結果為合格;
(五)當N<60分時,評價結果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商節點履約評價不得被評為優秀、良好等級,履約評價得分小於80分:
(一)項目管理班子未按投標承諾配備或者不到位的;
(二)招標文件或者合同文件中列明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商完成履約評價不得被評為優秀、良好等級,履約評價得分小於80分:
(一)經認定使用假冒偽劣材料或偷工減料的;
(二)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發生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三)招標文件或者合同文件中列明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商節點履約評價直接被評為“不合格”,履約評價得分小於60分:
(一)因拖欠工人工資或分包商工程款,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的;
(二)招標文件或者合同文件中列明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商完成履約評價直接被評為“不合格”,履約評價得分小於60分:
(一)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二)經認定使用假冒偽劣材料或偷工減料,情節惡劣或者情形嚴重的;
(三)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因該工程存在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違法分包或者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被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五)經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認定,存在賄賂政府部門公職人員的行為的;
(六)招標文件或者合同文件中列明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十五條 履約評價結果被評為“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出具相應佐證材料。
第四章 評價過程與認定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開展履約評價前,應當告知承包商履約評價的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七條 履約評價完成時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節點履約評價完成時間由建設單位根據合同類型、工程特點及管理需要自行設定,但建設單位應當至少在結算報告提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開展一次節點履約評價。
(二)年度履約評價應當於次年3月底前完成。
(三)完成履約評價應當在最後一次節點履約評價完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八條 節點履約評價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評價結果通知書依法送達承包商,承包商應當及時簽收。
承包商對節點履約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價結果通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書麵提出,並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逾期提出異議的,建設單位可以不予受理。
建設單位應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核,並將複核結果書麵告知承包商。
第十九條 完成履約評價和年度履約評價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履約評價結果在其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利害關係人可以對公示信息書麵實名提出異議,並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逾期提出異議的,建設單位可以不予受理。
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核,並將複核結果書麵反饋異議人。
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經複核異議不成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公示期間屆滿後或複核結果確定後5個工作日內,將評價結果及相關證明材料錄入梅州市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平台,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條 利害關係人認為建設單位的履約評價程序或者評價結果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可以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書麵實名提出投訴,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利害關係人的投訴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情況的調查、核實。
經調查、核實,建設單位在履約評價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重新開展履約評價。
利害關係人已經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相應投訴。
第五章 評價應用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節點履約評價結果作為建設單位確認工程合同階段性履約情況的依據,建設單位可以參考節點履約評價結果發現承包商履約薄弱環節,明確整改要求,提高承包商履約水平。
第二十二條 鼓勵建設單位招標時選擇履約評價結果為優秀、良好的承包商,慎重選擇評價結果有不合格記錄的承包商。
建設單位可以拒絕近3年(從截標之日起倒算)被本單位履約評價為不合格的承包商或者其從業人員參與投標。
鼓勵建設單位根據項目實際、投標人誠信和以往履約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者降低繳納比例。
第二十三條 履約評價結果作為建築市場主體信用綜合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按照《梅州市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梅州市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平台進行公示,並計入建築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計分。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開展履約評價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給予限期整改、不良行為記錄等處理。
經限期整改、不良行為記錄等處理後,建設單位逾期仍不整改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將相關情況向有關部門通報;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的,將有關線索移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節點履約評價方式方法
2.節點履約評價評分標準表(參考樣表)
3.年度履約評價表(參考樣表)
4.完成履約評價表(參考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