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市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成員單位:
按照國家和省、市關於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部署要求,為進一步規範燃氣經營市場秩序,防範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充分發揮典型執法案例的示範、警示、指導作用,推動形成燃氣行業嚴管高壓態勢,現對我市8宗城鎮燃氣違法典型案例進行通報,請各縣(市、區)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市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成員單位舉一反三,加強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城鎮燃氣安全監管,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案例一:梅江區某廚具設備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強製性國家標準商用燃氣灶具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4日,梅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某廚具設備有限公司銷售的16台商用燃氣灶具未安裝熄火保護裝置,產品不符合現行強製性國家標準GB 35848-2018《商用燃氣燃燒器具》5.2.1.13“燃具應安裝熄火保護裝置”的標準要求,構成了銷售不符合強製性國家標準的商用燃氣灶具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理結果:梅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不符合強製性國家標準的16台商用燃氣灶具,罰款24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林某涉嫌銷售或者提供無合法來源的瓶裝氣體案
基本案情:梅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梅州市道安辦、梅州市梅縣區消防救援大隊及梅縣區交通運輸局於2024年3月20日21時在梅縣區徑義高速路口現場檢查,在一輛廂式貨車(粵V651G8)內查獲135瓶煤氣(134瓶14.5kg,1瓶50kg),經現場調查核實,當事人林某未能提供共計135瓶煤氣的合法來源材料,該行為涉嫌銷售或提供無合法來源的瓶裝氣體。
法律依據:
1.梅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經營不能提供合法來源的瓶裝氣體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3.梅縣區交通運輸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理結果:
1.梅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決定對林某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2.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決定給予林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3.梅縣區交通運輸局決定給予林某處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
案例三:張某涉嫌銷售或者提供無合法來源的瓶裝氣體案
基本案情:梅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梅州市梅縣區消防救援局、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梅南派出所於2024年8月6日00時35分在梅縣區梅南鎮梅南中學西附近一庫房前查獲一輛廂式貨車(粵MM5638),經現場調查,車內裝載166瓶煤氣(14.5kg實瓶),庫房門口查獲85瓶空煤氣瓶(14.5kg),當事人張某未能提供共計251瓶煤氣瓶的合法來源材料,該行為涉嫌銷售或提供無合法來源的瓶裝氣體。
法律依據:
1.梅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經營不能提供合法來源的瓶裝氣體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3.梅縣區交通運輸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理結果:
1.梅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決定對張某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2.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決定給予張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3.梅縣區交通運輸局決定給予張某處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
案件四:平遠縣陳某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在不具備易燃易爆物品儲存條件下儲存、銷售氣瓶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8日,平遠縣消防聯合住建、公安等部門開展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時,四橫街17-1店鋪內儲存有大量液化石油氣,經現場核查共發現44個液化石油氣瓶,其中規格為15KG/瓶有32個,規格為2.5KG/瓶有11個,其中有11個液化石油氣瓶已進行充裝,違法嫌疑人陳天紅在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在不具備易燃易爆物品儲存條件的情況下,將氣瓶儲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處理結果:平遠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責令陳某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案件五:蕉嶺縣某瓶裝液化氣站對塗敷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基本案情:2024年9月19日蕉嶺縣市場監管局收到市市場監管局移交的關於某瓶裝液化氣站涉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案件線索,經查明,發現有28瓶已充裝的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是當事人下屬網點及送氣工將氣瓶送至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充裝的,氣瓶表麵均貼有該氣站電子識別碼標簽,但瓶身塗敷信息為其它非當事人單位名稱及聯係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氣瓶安全技術規程》有關規定,構成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製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的規定。
處理結果:蕉嶺縣市場監管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5000元。
案例六:連某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3日下午,大埔縣城綜局執法人員在大埔縣高陂鎮沿江二路71號開展安全檢查發現,連某在自建房內違規儲存瓶裝液化石油氣25瓶,自建房內未配備消防設施,且相關設備未進行防爆處置,存在安全隱患。
法律依據:
1.《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2.《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對用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處理結果:大埔縣城綜局根據《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豐順縣隆佳實業有限公司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4日,豐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交辦通知書》(梅市市監交辦【2024】75號),到位於豐順縣湯坑鎮中聯村知背山腳的豐順縣隆佳實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司四瓶已充裝氣瓶為非自有產權氣瓶,且其中一個氣瓶塗敷不規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處理結果:豐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豐順縣隆佳實業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兩萬元整。
案例八:五華縣某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負責人銷售無合法來源的瓶裝氣體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0日五華縣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五華縣某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負責人吳某駕駛輕型廂式貨車運輸液化石油氣到周邊村落銷售,後經執法人員調查了解,車上載有105個液化石油氣實瓶(15kg規格),其中47個氣瓶來源正常,有危運車運單,其餘58個氣瓶無具體充裝信息,不具備合法來源。
法律依據:
1.《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經營行為:(三)銷售或者提供無合法來源的瓶裝氣體。”
2.《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罰:(三)經營不能提供合法來源的瓶裝氣體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處理結果:五華縣住建局根據《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作出責令改正並處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梅州市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辦公室
2024年11月27日